日前,在网上看到一篇博客文章《我有一个梦想:去美国当穷人》。读后忽觉想说上几句。没有太多的酝酿,若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一、美国的穷人排序
1776年7月4日,欧洲人及其后裔在北美洲发表《独立宣言》,赶走了英国殖民统治者,建立了美利坚合众国。自打那时起,美国便成了欧洲人的美国;美国也只是白种人的美国。
据统计,1998年美国总人口2.71亿。其中,白人(其祖先为欧洲白人)约占84%,黑人(其祖先为非洲黑奴)约占13%,印第安人(真正的土著居民)仅占0.7%,华人约占0.6%(早期华人作为苦力参与了美国铁轨建设和西部开发),其他人种约占1.7%。相应地,在这个移民的国度里,宗教信仰也是五花八门的,其中,57%的居民信奉基督教新教,28%信奉天主教,2%信奉犹太教,信奉其它宗教的占4%,不属于任何教派的仅占9%。
美国虽然标榜民主与自由,但它却是一个存在严重种族歧视的国家,而且美国人历来也是歧视穷人的。美国人虽然拥有世界最顶尖的企业和最富有的富人,但它也有不少无工作、无地位的穷人,贫富悬殊构成天壤之别。
美国的穷人是采用“贫困线”标准统计而来的。美国的贫困线最早是由美国农业部于20世纪60年代开始测算并公布的。后来,美国人口调查局、美国卫生与人力资源部也制定了各自的“贫困线”测算标准,而且每年调整并公布这方面的具体数据。
美国的穷人主要集中在以下人群中:
1.黑人——超过30%的黑人生活在贫困中;
2、西班牙裔——接近30%的西班牙裔生活在贫困中;
3、18岁以下儿童——约有20%左右的18岁以下儿童生活在贫困中;
4、非美国公民——约有1/4左右的非美国公民生活在贫困中;
5、由单亲妈妈抚养孩子的家庭——超过40%的单亲妈妈家庭生活在贫困中。原因:大量婚外生育;高分居率;高离婚率;丈夫被关押或死亡或离家。
6、工作的穷人——虽有工作,但工资低廉,家庭基本需要得不到满足,他们仍生活在贫困之中。
二、美国人及其“祖宗”对贫困的解释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济贫”活动的国家。1349年,英国颁布并实施《劳工章程》,规定所有有劳动能力的人必须在其居住地工作,对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实行外出限制,禁止慈善机构给身体健全的流浪者和乞丐提供帮助。它通过此法限制人口流动,打击懒惰行为,为农场主补充劳力。
15世纪末开始,英国大规模“圈地运动”持续了300多年,无业流民增多。
1531年,英国议会颁布一项严厉惩罚身体健全乞丐的法令。
16世纪后期,英政府已认识到:对流浪者的惩罚措施不足以维持社会秩序,政府应采取措施帮助他们。激烈的社会变迁,使原来由教会或私人兴办的慈善事业无法解决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因而国家不得不将救济贫民视为己任。于是,16世纪末在欧洲出现了国家济贫制度,即由国家通过立法,直接出面接管或兴办慈善事业救济贫民。
1601年,英国颁布《济贫法》(Poor Law ,俗称旧济贫法,这部法也被带入后来的美国),后经修订称为新济贫法,这部法一直到1948年才被废除。新旧济贫法历时3.5个世纪。17世纪开始,在济贫法精神引导下,英国建立了大量的贫民教养院、贫民习艺所(workhouse ,中英字典解释为两个含义——囚犯工厂;贫民习艺所)等。但是,济贫法也以其“惩诫性”、“恩赐性”著称于世。接受济贫者不仅受到了许多限制,还被剥夺选举权等政治权利。这是对贫困者在政治上的一种惩罚。
英国济贫法是欧洲新教伦理的法律化。新教伦理认为:贫困是一种耻辱——“贫困等于不良”,贫困是穷人自己造成的,人们应该对他们自己的生活负责。它认为,贫困主要是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的:贫困的原因不仅是经济的,而且是道德的,政府本身无法改变或消除。
反新教者主要政策建议是:废除以惩诫穷人为主要目的的济贫法,代之以合乎人道主义精神的公共援助。
承袭“老祖宗”的遗训,美国人眼里的“穷人”与“贫困”,已有了较大改观,但依旧能看到传统势力的影子。现在,美国流行的贫困理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1、随机事件理论——个人和家庭致贫是因为有些事情是他们所不能控制的。如伤残、离婚、早逝、工人被解雇、慢性疾病、长期护理老人等。
2、社会障碍理论——社会所采取的正式或非正式的政策导致了贫困的发生并使贫困者很难脱离贫困。或者说,美国现存的某些制度或实践倾向于永远存在贫困。如种族歧视、受教育与工作机会不均等。
3、个人差异理论——贫困是由于个人特性与大多数人的差异而造成的。如由于缺乏教育和劳动技能而贫困;缺少创造性;缺乏动力和工作习惯;身体或精神方面的疾病;没有一技之长或酗酒、吸毒、赌博等。显然,这一派观点是最接近美国“老祖宗”的衣钵的。
三、美国人的“济贫”措施
无论贫困的原因是什么,也不论哪些人是穷人,但有一点美国政府是清楚无疑的,那就是贫富过大悬殊或是贫困人口过多,均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为了减少贫困,美国政府采取了包括宏观政策层面和微观措施层面的一系列计划与方法。宏观层面——通过采取扩张性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推动经济快速增长、充分就业和地区发展。微观层面——通过提供一系列公共计划和服务来对穷人进行救济,这主要包括:
1、对穷人的就业和培训计划
2、对穷人的住房和租房补贴
3、食品券
4、家庭能源补助计划
5、学校午餐计划
6、儿童公共健康服务
7、收入所得税优惠
8、社会保险计划
9、公共救助计划
10、许多其他计划。
然而,上述福利的获得,是需要经过一系列繁琐而冗长的“收入调查”的。首先是申请,并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你的“贫穷”;然后是等待与资格认定;最后,才是获取上述救助性福利。
实践证明:在美国接受对穷人救济性福利的受益人比重似乎在减少,当然,这不是因为贫困在减少,相反,而是由于接受这种福利待遇的人觉着“不体面”、“不光彩”,进而有不少人宁愿忍受贫困而不接受这种“嗟来之食”。
如今,这种“施舍”尽管在人格或体力上不用再接受任何惩罚,也不再需要接受救济的人穿上统一的标有“P”的服装,但“受益人”所获得的却是大打折扣的“救济”。比方,医疗救助只能在公立医院的急诊室接受救助;大病只能在等待中求助;许多医院都不愿意接受这类接受医疗救助的“穷人”病人;穷人排长队领取食品券,或是拿着食品券进专门地点购物,均被人们看作是“不体面”的事情。如此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