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为林彪元帅辩护 为国有企业辩护



作者按语:

这篇文章是在6年多以前写成的,曾经在《德阳社科》上发表。本文讨论的问题,这些年来已经有无数的人发表过自己的见解,相关的著作可以说是不计其数。我的这篇文章在其中实在是微不足道的。那么,为什么在今天我又把它拿出来放在网上呢?这是因为前几天我在一个著名的网站上,看见又有人提起了这个话题,并且得出结论说:“唯一的办法就是私有化!”我是不赞成这样的观点的,想说点什么。想来想去,想起了6年前写的这篇文章,找出来看了看,觉得文中的说法并没有过时,所以,决定把它放在网上去,算是参加那个网站发起的讨论的发言。这里的这篇文章完全是6年前的样子,没有做出任何内容上的改变。

 

从改革开始以来,国有企业就一直是人们议论的对象。对国有企业﹑进而对国有制,不同方面的人发表了许多不同的见解。其中,有不少人对国有企业的得失成败做出了实事求是的分析,对如何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也提出了很有价值的见解。但是,也有一些见解是不客观的﹑片面的,甚至有的人对国有企业﹑进而对国有制持根本否定的态度。笔者对后面这类意见不能苟同,也想说几句话。

 

如何评价国有企业的效益

    说到国有企业,许多人对它的最主要责难,就是“效益低下”;而且他们所说的“效益”,又主要是就国有企业的利润指标来讲的。特别是80年代以来,国有企业的亏损持续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对国有企业的批评更是充斥于我国的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之中。但是,到底应该怎样评价国有企业才是客观公正的呢﹖笔者认为:

    1.国有企业的效益主要是社会效益,因此,评价国有企业的效益不能只看利润和利润率指标。

  ﹤1﹥在公共设施和基础产业部门的国有企业,其产品大多属于“公共物品”或“非公共物品”。现代西方经济理论认为,由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个特征,所以,生产公共物品                                                                                     

是无利可图的(或者说是很难赢利的)。因此,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私人企业就不愿意生产公共物品。如果只有市场机制的调节,就不会有人愿意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没有公共物品,人们的需要就不能得到满足。所以必须有一个行为主体来承担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任务,这个行为主体就只能是政府。由政府投资创办并经营一些企业,来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这样就有了国有企业。这些观点,正是现代西方经济学为国有企业存在和发展提供的理论依据。在我国,公共设施和基础产业部门的企业都是国家投资创办并经营的,它们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最主要组成部分。这一部分国有企业生产的产品就是“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产品性质的这种特征,决定了这些国有企业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和非赢利性,它们的效益往往不是通过自己的财务指标体现出来,也就是说,他们体现的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效益。

   ﹤2﹥不仅在公共设施和基础产业部门的国有企业具有很强的公

益性和非盈利性,而且一切国有企业都是如此,这是因为国有企业一直被政府作为一个实现其社会政治经济政策目标的工具,被利用去实现不同时期的政治任务和政策目标。在西方国家,国有企业是政府为了弥补“市场失灵”造成的缺陷才得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国有企业总是奉行不与私营企业争利的经营方针,在不同的时期或者大搞“国有化”.或者大搞“私有化”,这些客观事实都说明国有企业并不是真正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我国,这种情况更加突出。在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前的几十年中,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国有企业完全没有相对独立于国家整体利益的企业自身的特殊利益,从根本上排斥了盈利目标。在这种体制下,国有企业被片面地作为“全国一盘棋”上的一个棋子,由政府任意挪动。因此,国有企业承担了许多方面的社会职能,如:维持高就业率,保持社会稳定;增加供给,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平抑物价,防止通货膨胀;建立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保障国家的经济独立;开发落后地区.落后部门,建立合理的经济结构;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诸多社会职能不仅分散了国有企业的注意力.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有许多同国有企业自身的盈利目标相矛盾。这种情况,严重扭曲了国有企业的企业行为,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难以合理化,严重地妨碍了盈利目标的实现。改革以来,我们天天在讲要使国有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并且为了实现这个改革目标也相应地采取了许多措施,但结果如何呢﹖无法否定的事实是:国有企业作为一种政策工具的情况不仅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而且,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本身同样是在把国有企业作为一种政策工具来使用。二十年来,为了实现所有制结构调整,为了推动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为了在公有制经济之外去培育和扶持起一大块非公有制经济,国家实施了许多重大的改革开放措施,使国有企业在与非国有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竞争中处于一种非常不利的境地(例如,国有企业的税负不论是名义上还是实际上都比非国有制企业重得多)。同时,我国许多其他的改革开放措施(如分配政策和分配制度的改革﹑价格改革﹑对外国企业开放等)也是在国有企业的艰难支撑下﹑以牺牲国有企业的利益为代价才得以实施的。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说,这些年来国有经济的自身效益不断滑坡,国有企业的亏损面不断扩大,在很大程度上是改革开放的机会成本。

总之,在评价国有企业的效益的时候,应当全面考虑其社会效益和自身的经济效益。如果忽视了国有企业的效益最主要是社会效益,只就其自身的财务指标作出评价,那是不公正的。

2.应当全面地对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比较

有的人在责难国有企业时,往往喜欢把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作比较。一是比财务指标,显示在这方面非公有制企业比国有企业好;二是比速度,说这些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多么快,所占比重不断上升,国有企业发展速度慢,所占比重不断下降。通过这两方面的比较,他们得出的结论是:非公有制优于国有制。

比较,本来是认识问题的一种很常用﹑也是很重要的方法,但令人遗憾的是不少人在使用这种方法时常犯一种逻辑学上称之为“机械类比”的错误。在我看来,上述的这种比较就正是如此。这些年来,非公有制企业的财务指标(主要是盈利指标)一般都优于国有企业,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速度比国有经济快,这也是事实,但是,从这两个事实就推出国有制劣﹑非公有制优的结论,却是不合乎逻辑的。要想正确地从上述两个事实中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还必须主意到这样几点:

﹤1﹥国有企业为社会所作的贡献大大超过非公有制企业。例如,我国国有经济的比重,从工业总产值来看,1978年为77.8%,1985年为64.9%,到1995年已下降为34.0%,1996年再下降为28.5%:从商品零售总额来看,1978年为54.6%,1985年为40.4%,到1995年下降为29.8%,1996年再下降为27.2%(以上数据根据有关年份的《中国统计年鉴》)。但是,国有企业的财政收入贡献率却一直保持在70%以上。见下表。

           不同经济成份的财政收入贡献率

资料来源:根据1997年版《中国统计年鉴》相关数字计算(笔者转引自《经济研究》1999年第三期第45页)

 陈云为林彪元帅辩护 为国有企业辩护

另据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和国家工商局个体私营经济司提供的资料,1995年个体私营经济的工业总产值占全国总数的13.2%,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占全国总数的30.9%,但向国家交纳的税金却只占全国总数的8.0%。1997年,在四川省德阳市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中,从产品销售收入来看,国有经济仅为私营经济的13.35倍,而税金前者却是后者的67.45倍:从税金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来看,国有经济为17.10%,而私营经济只有3.43%,前者约为后者的五倍。 (资料来源;根据《德阳统计年鉴》1998年版第96页上的数据计算)

﹤2﹥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大大高于非公有制企业。众所周知,国有企业不仅要给职工支付工资和奖金,而且要为职工解决住房﹑医疗﹑子女上学﹑养老等问提,为职工提供多种名目﹑各种形式的福利;而这一切,在我国现阶段的非公有制企业中,绝大多数是不存在的。普遍存在的事实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除了可以得到工资奖金(就绝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而言,其水平不会比国有企业高)以外,老板就不会再给他们什么了。

﹤3﹥改革以来,国家为了支持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先先后后制定实施了许多优惠政策。特别是各级地方政府,在对非公有制企业给予优惠政策方面,更加积极,而且互相攀比,你优惠了,我比你更优惠。有学者认为,“地方政府之间似乎在进行着一场民营化的竞赛,看谁走得快”(张维迎,粟树和,《经济研究》1998年第12期第14页)。相反,国有企业在改革二十年中受到的却是来自上下左右的挤压。直到最近一两年,看到国有企业实在承受不住了,才给予了一些鼓励发展的政策。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简单地从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比非公有制企业低,国有经济的发展速度比非公有制经济慢就得出非公有制优于国有制的结论,是不合逻辑的。

3.一些西方学者如何评价国有企业

就在我国的一些人对国有企业和国有制提出种种非难的时候,西方世界却有一些学者在为国有企业辩护: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理查德·赫明等人指出:“国营企业经营不善,并非简单地是由于国有,而主要是其经营环境和经营方式造成的。如果只是将国有改为私营,而企业的管理方式照旧,也不会提高其经济效率”(《私有制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吗》,《金融与发展》1988年9月号)。

世界银行公共企业管理处顾问劳伦特说:“对于如何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有人简单地提出私有化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我认为这是一种错误的结论。不实行私有化而通过其他途径,也可以改善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编,《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之道》第46页。)

德国柏林经济学院教授普雷乌在他写的《转轨制国家的私有化及对中国的启示》一文中,一开始就列出了他认为的“一些错误的观点”:

“(一)国家本身就是一个糟糕的企业——问题在于私有的是不是始终都是好的,或较好的企业。

(二)国有企业等于低效率企业;私人企业才是有效益企业。

(三)私有化意味着效益自然提高,或必然会提高。

(四)私有化就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开始和制度。这样一来,转轨就只能从私有化着手,并以私有制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

(五)在私有制问题上的犹豫,必然给国家带来较大的转轨成本。

(六)私有化进程的速度具有决定性基础作用,而私有化的形式只具有从属意义,因此,应尽快把生产资料转移到任意一种私人手中。”

在指出了上述这些错误观点以后,这位教授紧接着又对“私有化与效率”问题写下了这样一段话:

“生产资料私有化同企业经济效率和技术效率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上并不是十分明确的。私人企业较之国有企业在效率上并不具有明显的优势。提高低效率国有企业效率的方法是改造,而不必是私有化。因此,改造具有头等意义,而私有化次之。私有化并不必然带来效益的提高,或者说不必然导致企业的改造。事实上有些形式的私有化还存在着阻碍企业的改造的因素,”(《财经科学》1999年第1期第58页)

世界银行的专家在80年代初曾经帮助巴基斯坦设计了一套对国有企业的效益进行全面考核评价的办法,其核心指标是“公共利润率”。 “公共利润率”是用来计算企业财务成果指标不能反映的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如税金和利息等。笔者没有看到更详细的有关资料,因而不能对这套方法做出具体一些的介评,但是从这一点信息中我们却至少可以得到一点启发:我们应该有一套较为全面﹑较为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用以对国有企业的经营成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国家所有不是国有企业              

亏损原因的逻辑证明

    有的人认为,国有企业亏损的原因在于所有制,即实行国家所有是国有企业亏损的原因,所以应该放弃国有制,实行私有化。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不合乎逻辑的,因而是不正确的。今用逻辑学知识证明如下。

  首先,根据逻辑学中关于客观事物之间条件联系的知识来分析。

    逻辑学认为,客观事物之间的条件联系有三种:                        

    ①充分条件。在P和Q二事物之间,如果有P必有Q,无P未必无Q(即可能无Q,也可能有Q),则P是Q的充分条件。例如,“对金属加热”就是“金属体积膨胀”的充分条件。

    ②必要条件。在P和Q二事物之间,如果没有P就一定没有Q,而有了P却未必有Q(即可能有Q,也可能无Q),则P是Q的必要条件。例如,“年满十八岁”就是“有选举权”的必要条件。

    ③充分必要条件,在P和Q二事物之间,如果有P就必定有Q,如果无P就必定无Q,则P就是Q的充分必要条件,例如,“三角形的三条边相等”就是“三角形的三个内角相等”的充分必要条件。

    条件联系与因果联系是有区别的,但也有密切的联系。P是Q的充分条件,不等于P就是Q的原因。但是,如果P是Q的原因,就一定意味着有P就有Q,即P是Q的充分条件。因此,认为“国家所有”是“国有企业亏损”的原因;要使“国有企业不亏损”就必须实行“私有化”——这个观点,从逻辑学上来看,就是认为“国家所有”是“企业亏损”的充分条件,并且认为“私人所有”是“企业不亏损”的必要条件。(说明:如果P是Q的充分条件,则非P就是非Q的必要条件。在这里,“非P”即“非国家所有”不等于“私人所有”,但是包含了“私人所有”。为了论证问题的需要,本文且把“私人所有”作为“非国家所有”来使用。)

     但是,这样的认识是不正确的。因为:

    认为“国家所有”是“企业亏损”的充分条件,就是断定了“任何企业只要实行国有就必定亏损”。这个判断是真实的吗?显然不真实。

    认为“私人所有”是“企业不亏损”的必要条件,就是断定了“任何企业只要不实行私人所有就必定要亏损”。这个判断是真实的吗?显然也不真实。

因此,我们可以说,认为国有企业亏损的原因在于国家所有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其次,运用探求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穆勒五法)来分析。先用求同法分析。求同法的公式是:

      A﹑B﹑C——a

    A﹑D﹑E——a

    A﹑F﹑G——a

     所以,A是a的原因

    企业不仅有所有制方面的差异,而且在行业﹑产品﹑地区﹑资源占有状况﹑规模﹑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劳动者素质等等方面都有差异,这些因素都会单独对企业盈利发生或大或小的影响。根据求同法,要证明“国家所有”是企业亏损的原因,那就必须是:行业﹑产品﹑地区﹑资源占有状况﹑规模﹑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劳动者素质等等方面都完全不相同的一切企业,只是因为都实行了“国家所有”,所以都无一例外地发生了亏损。很明显,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所以,不能断定“国家所有”是“国有企业亏损”的原因。

再用求异法来分析。求异法的公式是:

                 A﹑B﹑C﹑D﹑E——a

—     B﹑C﹑D﹑E—— -

 

所以,A是a的原因

    根据求异法,要想证明“国家所有”是“国有企业亏损”的原因,就必须在实践中找出两组企业,这两组企业在行业﹑产品﹑地区﹑资源占有状况﹑规模﹑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劳动者素质等等方面都是绝对相同的,它们的差别仅仅在于所有制上,一组实行国有,一组实行私有。结果是实行国有的那一组无一例外地都发生了亏损,而实行私有的那一组无一例外地都盈利。不仅如此,还必须证明:每一个企业,只要实行国有的就亏损,而只要实行私有就盈利。那些断定“国有企业亏损就是因为实行了国家所有”的人,能够给我们提供这样的事实材料吗﹖显然不能。

    应该说,笔者在上面讲的这些都没有超出逻辑学常识的范围。任何一个具有一些逻辑学基础知识的人,都会懂得企业的盈亏和所有制性质之间不存在必然的条件联系或因果关系。因此,因为国有企业存在着严重的亏损(而且这主要是在进入90年代以后出现的现象),就对国家所有制持否定的态度,就主张把国有企业一卖了之,这在逻辑上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国有企业为什么越改越难

    我国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本意是要把它搞活,是要提高国有经济的效益。为此,近二十年来相继采取了许多措施。令人遗憾的是,与近二十年来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推进同时发生的事实是:国有企业的困难越来越严重。见下表: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6年版第429页

党的十五届一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一个目标:要争取在三年左右的时间里,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摆脱困境。从目前的情况看,要

实现这一目标还相当困难。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事与愿违的情况呢﹖笔者认为,虽然我们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上确定的基本方向(适应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基本目标(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正确的,但是在改革的具体操作上存在着重大失误。

1、主要矛盾没有抓准

    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应抓的主要矛盾是什么﹖应该是转换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经济运行的基本问题是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过去,我们在长时间里采取单一的计划方式来配置资源,后来我们逐渐认识到用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的效率要高得多,于是就有了我们的市场取向的改革。任何一种资源配置方式都要求作为生产经营实体单位的企业在其内部形成一套与之相适应的经营机制,只有满足了这个要求,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才能正常运行,才能实现良性循环,也才有可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上面给出的资料告诉我们,从1978年到1985年,也就是改革开始前和改革初期,我国国有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亏损率只有百分之几,而且呈下降趋势。这一时期,国有企业的亏损不仅比整个90年代要轻得多,而且应该承认这样水平的亏损率是正常的,因为不可能要求百分之百的企业都不亏损。这个事实告诉我们,当时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同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方式(用计划来配置资源)是基本适应的;而且,通过80年代前半期的改革,国有企业内部的经营机制同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方式变得更加适应,所以也就有了国有企业的亏损率下降。为什么进入90年代以后,国有企业的亏损率一下子提高了几倍呢﹖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我国在1984年以后开始了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的改革:从计划方式转变为市场方式,而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却没有﹑也不可能迅速地发生转变。就是说,笔者认为,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与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方式不相适应,是造成国有企业亏损的根本原因。打一个比方:目前我国的电视信号传播技术属于模拟式的,与之相适应,作为电视信号接收机的电视机,其技术也是模拟式的;如果今后我国各家电视台的电视信号传播技术改变成了数字式的,那么现在我们千家万户使用的电视机就再也收不到节目了。这时候是不是这些电视机坏了呢﹖不是。这些电视机收不到节目,是因为它的接收技术与电视台的电视信号传播技术不一致。因此,在我国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方式已从计划方式转变为市场方式的条件下,要想使国有企业能够正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良性循环,就必须转变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使之与整个社会的用市场配置资源方式保持一致。这就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应抓的主要矛盾,自然也就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中心和重点。

    但是,从90年代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却逐渐偏离了这个中心和重点,把主要精力放在了产权问题上。从理论界看,一些人通过各种方式介绍和宣传西方的产权理论,并认定中国的国有企业不改变产权(顺便说说:到底什么是产权﹖产权与所有权是不是一回事﹖这些本应先明确的概念,理论家们至今还是众说纷纭)就不可能扭转亏损状况,进而主张大量出卖国有企业。在实践中,许多地方政府的官员们面对国有企业的亏损束手无策,视国有企业为包袱,因而十分赞赏这些人宣传的上述观点,并且立即行动起来,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国有企业采取快刀斩乱麻的做法:一卖了之。尽管中央对这种做法再三提出批评,但这些地方官员们仍然我行我素。

  应该说,这种观点和做法的错误是十分明显的。因为,中外都有许多私营企业亏损倒闭,同时也都有不少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甚佳,这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无可辩驳地说明了这一点。我国经济理论界也有不少专家指出过上述观点和做法的错误。例如,一位学者指出:“解决我国国有企业效率问题的关键是改善管理,而不应在所有权的问题上大做文章。”(高鸿业:《斯蒂格利茨所著〈经济学〉中文版譯者序》)。另一位学者在自己的论文中用统计数据说明,“国有部门并不总是比非国有企业亏损严重……因而,本文所得出的第一个初步结论是,在这些工业部门,企业亏损的存在及其恶化似乎不能由所有制来解释。”(张军:《需求、规模效应与中国国有工业的亏损:一个产业组织的方法》,《经济研究》1998年第6期)。另外两位学者以在世界上搞国有企业私有化最早的国家英国产生的“超产权论”来研究企业绩效,指出“企业效益与产权归属变化没有必然联系”(刘芍佳、李骥:《超产权论与企业绩效》,《经济研究》1998年第8期)。一位博士在对世界主要国家国有企业的概况进行了理论分析后,提出了“对私有化改革的疑义”,他写道:“尽管私有化改革在某些国家取得了成功,但也有一些国家的私有化并未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于是,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对于私有化的有效性提出了疑问。这些疑问是:⑴国有企业能否私有化?⑵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能否提高其效率或带来利润?⑶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能否改善政府的财务状况?”他对这三个问题给出的回答基本上都是否定的。(华民:《透过流行看趋势——世界上主要国家国有企业概览》第147-149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12月第一版)。

从企业经营管理实务来看,企业的盈亏说到底是收入同成本费用的数量比较。不论是什么所有制的企业,要想盈利就必须使收入大于成本费用,否则就会亏损。是不是国有企业就一定做不到使收入大于成本费用呢﹖不是。是不是私人企业的成本费用就一定会小于其收入呢﹖也不是。(常年有相当大一批私营企业亏损的事实证明了这一点。例如,在四川省德阳市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中,1997年有20家发生亏损,占私营企业总数的21.74%。  资料来源:《德阳统计年鉴》1998年版第95页)

是不是只要把国有企业改变成私人企业,它就会自动地实现扭亏为盈呢﹖仍然不是。中外都有大量的事实对这些问题做出了很好的回答。

把国有企业的改革简单地归结为就是改变所有制,对国有企业采取一卖了之的做法,产生了严重后果。虽然,从现象上看,确实有一部分国有企业在出卖给私人后经济效益状况有明显好转,但这远远不是仅仅所有权发生改变造成的结果。其中有两个很重要原因:其一,国有资产在这个过程中遭受了不小的损失,而作为买方的私营企业主却从中捞到了一大笔好处:其二,原国有企业的工人承受了巨大的牺牲。

把国有企业简单地卖给私人的做法产生的一个严重后果往往被理论家们忽视或不愿意承认,那就是这种做法使工人们的处境恶化,从而使工人们对这种改革产生反感,进而对我们党产生不信任心理。因为,国有企业被卖给私人(这样的改革决大多数都没有向工人们征求过意见,问问他们是否同意)以后,工人们的遭遇大体上是两种:一些人留在原企业,成为私人老板的雇工;另一些人则变成了失业者。从留在原企业的工人来看,他们从企业的主人一下子变成了雇佣工人,失落感很强烈,心理上很难平衡。更重要的是利益上的损失:在原国有企业的一切福利基本上全部丧失,除了工资和奖金外,老板不会再给他们什么。从老板那里领到的货币收入会比企业属于国有时高吗﹖也有可能,但绝非总是如此。即使如此,工人们也有一种得不偿失的感觉。第一,名义工资多出的部分远远弥补不了损失的福利:第二,工人们劳动时间的延长﹑劳动强度的增加往往比工资的增加要大得多。工人们的损失还不仅仅是物质利益上的。对许多工人来说,在私人老板手下做工,精神上所受的伤害比物质利益的损失更加难以忍受。在私人企业中,老板和他聘用的管理人员都会以“统治者”的身份出现在工人面前。不尊重工人,以恶劣的态度﹑简单粗暴的方法对待工人是私人企业中的普遍现象,扣工资﹑罚款﹑斥责甚至辱骂是私人企业用来管理工人的最主要手段;羞辱工人人格﹑摧残工人身体的恶性案例,在新闻媒介中也屡见报道。由于这些原因,这一部分仍然留在原企业中的工人大多数对自己的遭遇表示不满(我多次看到有的理论家对破产了﹑被私人企业兼并了的国有企业中那些宁肯失业也不愿意留在私人老板手下做工的工人持嘲笑和批评态度。我想,假如这些理论家们自己也处在这些工人的地位,他们的态度就肯定不会是这样了)。另一部分“因为改革而失业了”的工人,我们就更难以让他们对这样的改革做出肯定的评价了。笔者接触过不少下岗工人和产权由国有变为私有的企业的工人,他们几乎全都认为自己是改革的“牺牲品”,因此,他们对这样的改革﹑甚至对我们党都表示不满。这样的改革越是继续下去,这类人就越多,不安定因素也就越是增加。笔者对此感到忧虑。

  2.改革排斥了广大工人的参与,甚至把工人作为改革对象﹑用牺牲工人利益的办法来进行改革。

  我国的改革,从农村来看,是自下而上搞起来的。先是农民自发地采取了一些改革的做法,然后理论界加以总结﹑提炼﹑最后变成党和政府的决定,在全国推广。在农村改革过程中,农民始终是改革的主体,他们是主动的,这正是农村改革能够取得很大成功的根本原因。但城市的改革却从一开始就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工人们从来就处于被动状态。几乎每一步改革的方案都是由一些搞理论的人,特别是一些到欧美国家走马观花转过几圈的人,坐在书斋中以西方经济学教科书为依据设计出来的。这样设计出来的改革方案,其公开宣布的唯一宗旨是:如何使企业赚到更多的钱。至于如何维护和增加工人的利益,则不在这个方案的考虑之中。辩解者会说:企业赚到钱更多了,工人们的利益自然也就增加了。但客观存在的事实表明问题远远不是如此简单。理论家们在千方百计把他们的意见变成为政府的政策和法律以后,国有企业的改革也就开始了,工人们完全没有对这些改革方案发表意见的机会。

  再从企业的角度看,改革也只是几个人的事情。由理论家们设计出来的改革方案把整个企业各方面的权力集中在企业法人代表一人手中,在与此同时却剥夺了广大工人对法人代表进行监督的权力。这正是这种改革方案的最大失误。由这种改革方案制造出来的企业制度,造成企业法人代表一人独揽企业的一切权力,对企业的大大小小问题,由他一个人说了算。企业的改革当然也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国有企业的劳动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要不要改﹑怎么改;企业的产权进行什么样的改变都取决于法人代表的意志。甚至还有企业被卖了工人还蒙在鼓里的事情发生。由于改革不让工人参与﹑甚至不惜牺牲工人的利益,所以,工人置身于改革之外﹑甚至把自己划在改革的对象一边,也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工人是企业财富的创造者,没有工人便没有企业。可是改革却把工人排除在外,能够指望这样的改革取得成功吗﹖由于工人不能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有效的监督,不能对企业法人代表的去留施加影响(在改革过程中,几乎所有的法人代表都是由上级有关行政部门确定的),所以,法人代表往往对来自工人方面的意见嗤之以鼻。由于在企业内部不受制约和监督,所以企业法人代表往往是为所欲为。这样一来,在既定的外部条件下,企业的兴衰成败往往系于法人代表一个人。一个对国家和工人负责的﹑有能力的法人代表可以使一个又一个的濒于破产的企业起死回生,这样的例子我们时有所闻。但是,我们听得更多的却是一个又一个的企业被一个人搞垮了的故事。一些地方对亏损国有企业的调查也表明,除了部分企业是由于政策﹑宏观经济环境等客观原因引起亏损外,多数国有企业的亏损破产完全是领导人无能或谋取私利而造成的。

  总之,如果我们的国有企业改革今后仍然沿着这条把工人排斥在外﹑甚至让工人做出牺牲的路子走下去,我看希望是很渺茫的。

  3.改革的一些具体措施失当

  例如,在80年代,一些理论家们一哄而起鼓吹搞“拨改贷”,说这是搞活国有企业的良策。可实践的结果如何呢﹖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正是这个“拨改贷”让国有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被巨额的利息负担压得喘不过气来。据国家统计局国有大中型企业研究课题组对14923家国有大中型企业1997年经营状况的调查,有6042家发生了亏损,亏损面占40.5%。而列在亏损原因第一位就是“债务负担重,生产资金不足”。 “拨改贷”这种改革在理论上也是说不通的。企业的所有者就应该是企业的出资人,就应该供给企业所需的资金;要负债经营,也应该是出资人即所有者去借债并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这应该说是一个经济通例和常识。因此,叫国家不要向国有企业投资(指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让国有企业自己去借债﹑自己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即所谓的“拨改贷”实在不是一个好主意。

  又如,要让国有企业面向市场﹑自负盈亏,在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法则下接受考验,就必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使企业能够适应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就必须有一个充分发育的市场,以保证企业能够方便及时地获得它所需要的各种生产要素;就必须有较完善的市场竞争规则,以保证国有企业能够和其他所有制企业平等竞争;就必须有一个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让参与竞争的人无后顾之忧;等等。这些方面的配套改革,乃是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并要求它们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可是,十几年来的改革却是在这些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就过早地把国有企业推进了市场竞争的大风大浪之中。这就是说,在改革措施出台的时间先后顺序上(实际上也就是在事物发展变化的逻辑上)发生了重大失误。

  有人会说,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面对的是相同的外部环境。对于这种说法,笔者要说:虽然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面对的是相同的社会环境,但这些相同的社会环境条件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其效果产生的影响,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来说,却是大不相同的。

    第一、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是在过去的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方式是计划方式的条件下建立起来的,在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方式改变为市场方式后,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原有的经营机制还不可能很快地转变过来,因而出现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方式不相适应的情况,从非国有企业来看,其中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机制原本就是适应市场机制建立起来的,即二者基本上是相适应的;集体企业由于受政府的控制和干预比国有企业少得多,所以它们的经营机制转换起来也要快得多;而且,有相当大一批集体企业本身就是在80年代中期以后才建立的,故而其经营机制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方式的磨擦也较少。

第二、虽然面对的市场是同一个不够发育的市场,但是,非国有企业却往往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符合政策的和不符合政策的:符合财经纪律与不符合财经纪律的:合法的与非法的:道德的与不道德的)去取得他们新需要的各种生产要素,而相比起来,国有企业受到的限制要多得多。

    第三、虽然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都面对市场竞争的无序状态,但国有企业受无序竞争之害,却要比非国有企业大得多。例如,在1994年以前,我国的税收制度规定对国有企业先征55%的所得税,再征调节税:集体企业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最高税率为55%:私营企业所得税为35%: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33%。在实践中,各级地方政府还竞相对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给予免税和减税的优惠。1994年后虽然统一了内资企业的税率,但各级地方政府给予非公有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然有增无减,并且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仍然大大低于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内资企业。

    第四、虽然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也是面对全社会的,但是国有企业却会因此而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也很难破产﹑甚至也很难裁减富余的人员。因为国有企业要对它的职工负责,要对职工承担多方面的责任,不能无条件地叫职工离开企业去自谋生路。这种情况对于国有企业同非国有企业竞争显然是很不利的。相反,私有企业的老板却可以对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这种情况满不在乎,因为它可以毫无顾忌地解聘它的职工,并且不需要为这些职工的再就业与生活承担任何责任(近二十年来的实际情况就是如此。虽然《劳动法》已颁布多年,但在私营企业中很少被贯彻落实)。

※                ※               ※

    笔者在写完上面这些文字后,读到一篇文章,是江苏省企业调查队写的《江苏国有企业亏损成因透视》(见《中国市场经济报》1999年7月29日第三版)。该文是在对全省40户有亏损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了专项调查后写成的。笔者认为,这篇文章提供的调查材料中,至少以下内容能支持笔者在本文中的基本观点:

    ⑴这40户国有大中型企业起始发生亏损为1990年,其中,在1995——1997年间发生起始亏损的企业占被调查企业的80%。——如果真的国有制是造成企业亏损的原因,是造成国有企业亏损的充分条件,那么国有企业就应该是从建立到关闭自始至终都处于亏损之中。但事实不是如此。

    ⑵被调查的亏损企业经营状况的几个主要特点:一是利息支出高﹑比例大;二是富余职工﹑离退休人员多;三是资产负债率高﹑运营效果差。——这些特点是不是同国有制必然联系在一起的呢﹖不是。这些问题在坚持国有制条件下可以解决吗﹖可以。

    ⑶造成亏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40户亏损企业的回答是:第一,负债高,利息支出大;第二,企业管理不善;第三产品不适销对路。——这些原因是不是国有制的必然伴侣呢﹖当然不是。

⑷在对“造成企业亏损的主要环境因素(限选三个)”作答时,“不能按生产需要清退富余职工”的认同率居第一位;紧随其后的是“负担的离退休人员多”;“市场秩序乱”居第三位;“企业办社会”和“政府干预多”并列第四位。

这篇文章指出:“国有大中型企业陷于亏损困境,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和体制机理。国有企业仍然未完全走出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模式的桎梏,亏损困境的产生,实质上反映出国有企业在由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磨合过程中的一种必然的阶段性特征。”笔者认为,这样的认识是实事求是的。

                   

                                          1999年8月10日于德阳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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