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至今日,民营企业在发展进程中仍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在日前由民建中央主办的“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研讨会”上成思危把这些障碍归结为四个方面。 “十五工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提出:“取消一切限制企业和社会投资的不合理规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权、信贷、税收、发行股票和债券融资、进出口等方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待遇。 同时,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适用于国内的民间投资主体,即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投资进入;在实行投资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民间投资同样适用。 但现实与这些政策显然还有着一段不小的距离。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民建中央主席成思危指出,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环境的逐渐完善,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也逐渐改善,但仍需进一步提高。 他认为,具体来说,当前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第一,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公有产权和非公有产权的实际地位不完全平等;第二,保护个人产权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权利的保护水平比较低,部分企业的产权归属不清,存在着戴“红帽子的现象;第三,市场主体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以后,缺乏完整的民法规则的支持,特别是欠缺对物权、债权的完整规定;第四,公有产权的法律保护机制也不完善,在改制中存在着公有资产的流失现象,这也影响了非公有制企业的正常发展和形象。
市场竞争体制不够完善。第一,部分产业中存在着行政性垄断,由此抬高了市场准入的门槛,限制了公平竞争,成为非公有制经济在重要基础产业和第三产业,特别是在服务业中发展缓慢的一个原因;第二,在中央政府确定扩大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范围以后,在个别具体政策或一些地方的办事程序中还存在着歧视性因素;第三,在税费、要素使用及其价格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体制性的歧视现象。 金融服务体制不够完善。第一,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仍然存在着一些“刚性依赖的体制关系,这是非公有制经济获得资金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制不完备,还不能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三,非公有制企业在发行企业债券和股权融资方面的渠道比较狭小。 社会化服务体制不够完善。第一,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仍然带有“各部门分兵把守,齐抓共管的特点,造成政出多门,职责交叉,缺乏一个有效的政策协调机构和机制;第二,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发育程度不高,存在着服务不规范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