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审批 X X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情况调查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委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监督的暂行意见〉的通知》(沪国资监[2001]142号)精神,结合区人大提出的有关区属国有资产摸清家底的具体要求,在2005年资产统计年报工作全面部署之前,对全区范围内的具有产权纽带关系的国有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05年9月30日,全区八大区级公司共计投资设立51家企业(包括独资、控股或参股),其中仅14家办理了国有产权占有登记,仅占区级公司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总数的29.09%。(如表)

 

注释:由于存在相同投资主体,故合计中的国有产权登记数字16与文中14家存在差异。

 

2004年,资产统计年报中工业园区共计上报了27家控股或参股企业,资产经营公司上报了9家,投资公司上报了2家,新城区上报了5家,XXX上报了4家,现代农业园区为0,XXX投资上报了2家,古镇旅游为0。与2004年资产统计年报数据相比较,工业园区、XXX在本次上报过程中存在少报、漏报的现象,但X X现代农业园区和朱家角投资新增企业申报数。

结合上述数据资料,可以认为在目前的国有产权登记以及年终资产统计的范围之外,还游历着部分国有企业。

二、原因分析

上述问题的存在,给区属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审核统计带来较大的困难,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外的运行。对此,我们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审批 X X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情况调查报告

一、各有关单位对国有产权占有登记问题的重视不够

由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成立的时间较短,部门职责尚在不断的定位和界定过程中,各相关职能也在不断的探索和完善过程中。国有产权登记的规范管理问题还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适合地方特色的协调机制和操作流程。因此,各区级公司对国有产权占有登记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没有按照中央、市、区有关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的要求,履行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国有产权占有登记的职责,致使部分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处于无监管状态,存在不规范运作、盲目投资、低效率运作等问题,给国有资产的规范运作和增量存量管理带来相当大的困难。因此,要强化国有产权的占有登记意识,推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的规范管理,就必须强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角色,切实履行出资人权责,从而从根本上深化各有关单位对国有产权占有登记问题的重视程度。

二、在法定程序上缺乏制度配合

国有产权登记作为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督国有资本运作,强化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职能,很大程度上只是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的部门职能,而没有上升到法定的强制程序。因此,在国有企业设立、变更以及注销的过程中,工商行政部门依照《公司法》等法定律令履行职责的时候并没有严格的义务对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或者是存在国有资本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占有登记情况进行鉴证性审核,因此,这就给众多国有企业不进行国有产权登记提供了可能。因此,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还需要在法定程序上能够将国有企业产权登记问题纳入进去。(毕竟这是中国的一个特色。)当然,在当前情况下,能够与地方工商部门进行很好的沟通,适乎也是不错的选择。

三、缺乏对国有产权登记失职问题的硬性处罚机制

法律或者制度的硬约束本质上体现在自身的处罚机制,也就是“违法必究”。但是,目前,有关国有产权登记失职问题的处罚缺乏明确的依据,即使有也相对较“软”。因此,很难起到应有的效果。因此,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损害和危及到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威性,同时,也增加国有产权登记管理失范的可能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树立国资部门的权威性,也就保证了上述效果的可能性。

综上可见,国有产权登记问题的存在不仅仅涉及的是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最根本的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自身定位和内部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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