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的分配 “十一五”从权力分配到财富分配阶段



    改变社会制度会让前人的努力和奋斗目标失去意义,不改变社会制度,则在发展和公平的双重要求中,社会怎样才能够做得到。在私有制中寻求的是分配到各人手上的权力公平,而后到劳动财产的公平 ,在公有制中是权力的集中下而强调的财产的公平 ,公有制是不是就真的能通过集中的权力来让财产分配得到公平,来使社会的危机得到缓和。

 财富的分配 “十一五”从权力分配到财富分配阶段
   公有制所表现的是对财产的公有,或为对所有生存依赖物质的共同所有,即国家有权力去分配其国内的人民的财产或的生存依赖物,如果这个理论成立,则就得先问一下,国家凭什么有权力去分配其国内的人民的财产或生存依赖物,再进一步将公有制扩大,就是一国去占有他国的财产或分取他国的财产也是成立的。

   从历史上来理解 一下,在生产队和人民公社的年代,作为生产队成员的农民,其劳动所值是每一个月在12元左右,但当时一个工人的基本工资在36元左右,工人还有一些医疗照顾,而对于农民劳动所收获的稻谷,在生产队却还没有分配权力,还存在一种就是因政治需要下的权力调拨 ,致使形成有的生产者在劳动所得后,到实际分配所得到的所剩无几,我们不能完全肯定当时饿死的中国人有多少个是城市人,反正当时的城乡的收入中实际差距很大,到改革初期中的承包制中,实际是将权力还于农民,农民只得了一个经营自主权,只这些小的还权,却让中国的农业得到了发展,这时城乡的收入差距中虽然没有缩小多少,但农民从得到的权力中,使得城乡在经济收入上的差距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时,但在权力分配上已改变了这个社会的基础。这种权力分配上让农民得到一点公平感和满足感。

   其实国家是从家发展而来,则家的稳固和其家庭财产的不容权力侵犯,才能形成发展到国的稳固,如同人类社会是一个个国家组成。而国的基础和其财产的不容侵犯,才使不同的各个生存群体得到稳定和生存,而后在能生存的基础上发展下去。其实人类社会不一定可能形成劳动中所得的货币的数量相同,但人类的生存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是一个公平的社会制度,这也是马坚持理论中消灭剥削的本质 。

   于是在财产的私有中,在国家没有权力去剥夺他人利益来维护其统治基础时,却使国家权力得到控制,则个人的真正的利益才能得到保护。在分配中对财产的分配首先决定于权力,在个人权力和国家权力的结合中,国家权力应在维护其国家中所有个人的权力,而这一点要求就是于民有足够的权力保护自己。 如果把个人的生存依赖物和劳动所得作为国有,则这个因国家的权力过大中又容易剥夺各个家和家中之人的权力,个人的自主权也会受到剥夺。

    以前的权力分配形式造成的不公平,是直接的对个人生存依赖物和财产的支配形成不公平分配,而现在的权力分配形式,变成了通过掌握货币行权并支配交换来形成不公平的分配,而所有的都是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所得和生存依赖物无权力支配, 当国家掌握了货币发行权后,剥夺和得到别人财产以及生存依赖物是通过货币来完成,举个例,国家对油或电的补贴,即他是一个对基础产品的补贴 ,政府明显知道如果当油或电的价格上涨中会形成的不良后果,如出口成本上升,国内通货膨胀加剧,于是对这些国民必须品以补贴来得到价格的稳定,在这种基础产品的补贴中似乎让每一个人都得到利益,但当权力参与这些物质的分配之后 ,这又变成了任你价格补贴后价格下跌至不需要钱,但对这些物质的分配谁有权力,农民有没有权力得到参与分配?而从商品交换原则,即通过市场经济货币购买来得到,但手中又是否有货币之后之后能购得这些物品,农民是这样说的,在这几年中,我们可以出三到五元钱一千瓦小时的用电价格来抗旱,可以出二元钱一千瓦小时的价格来照明,我们不需要这种补贴,我们会因价格上升而节约,但城市人会因补贴中价格下跌而浪费,这种在权力控制中有货币也不存在购买能力,而使别人不能参与分配就不公平了,现实是如果要发展,则资源会向有利益或获得更多利益一方的移动,而农民在给出的用电价格后就可能得到参与分配,显然其它就得提高成本,于是为了维护工业和城市利益,只有政府参与并剥夺别人的分配权力,才能使工业和城市利益得到保护,在这里既希望通过市场来剌激经济的发展,又想以计划经济来稳定市场经济,但在这种稳定中就只有通过权力去分配其国内的人民的财产或依赖物才能得到 ,而这时就永远存在权力参与分配中形成的不公平。

   于是,现实的分配中是不是能将一些基础权力还于农民和贫穷的人,诸如矿山开采中所在地的农民是不是也有一些权力,毕竟他们已经在这个地方生存了几千几万年,这一块地方它不是何国何党何人所付与,而是自然的付与,是天之付与。诸如土地开发中是不是再总向农民说土地是国家的,使官商之间总能从中找到一些合法的但不太合理的说法,来抢夺和得到农民千百年来赖以生存财产,诸如在国企贱卖中那些无权又无钱的城市穷人,又如何得到合理的股权,来维持日后的生存。总之,在谁来代表国家,国家的本质是还不很清楚时,如果还是让国家权力过度参与经济和分配的,让一个人连保护自己的祖上的财产的基础权力,保护自己的劳动所得的权力都没有时,则所谓的向穷人多分配的口号就得怀疑 ,而如果不让国家权力过度参与经济和分配,又是不是会改变这个国有公有和党有的社会性质,使前人为共产主义的努力付诸东流。

    这时还不知道 ,当这个口号提出后会有谁由谁来阻碍这个口号的实施,因为人类社会的分配它不单是财产和生存依赖物的分配,还存在个人权力,集体权力,国家权力的分配。发展着的人类社会中的每一个能思维的人,在得到一定的权力后,会在自我平衡中感到社会的公平存在。而不是得到绝对同等的财产才承认公平的存在。因为每一个人都知道自己所付出可能的劳动量多少,所得到的劳动产品是多少,每一个人也都知道,我们都有同等的权力去在其祖先生活过的大地上生存,这是苍天所付,是祖先所付,这也是国家必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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