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股份化和私有化分析



    2004年3月修改后的中国宪法庄严地确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民营工商业者从此可以合法雇工和投资扩大生产来积累私有财产,城镇居民购买的房屋和其它财产也合法地保护了,而且购买的房地产还可以出租、转让、抵押,这也是理所当然的权利。然而,作为农民,他们有什么私有财产受保护呢?土地是集体的,国家可以“征用”,不可以转让、抵押,连自己花钱盖的房子也不能抵押,否则就违法的。2005年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答记者问时指出:“农民对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将长期保持不变,也就是永远不变”。但农村集体的所有权也不是真正的所有,仅承包权“永远不变”,完整的产权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土地的其他功能价值就体现不了,应该使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成为一种包含使用权、转让权、继承权和抵押权的土地财产权。

    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私有化的呼声日高,也存在不少反对声音,但无论如何,还是要给予农民平等的权利,尊重他们的选择,我们也可以提供方案建议。对于全面实行农村集体土地私有化,甚至现在私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也可以实行私有化(这更有条件先行一步,要知道,城镇居民的房子不到70年就不是自己的,不过不是这里讨论的问题),最终明确产权归属,长远是必须施行的。

    在城郊或经济较发达地区,可以将集体土地股份化。

 

    土地纠纷问题大多发生在城郊或经济较发达地区,是因为土地的级差收益巨大,从农民手上征用一亩土地,就有几万、十万甚至几十万的价格级差,但法律法规及政策却没有给予农民有效保护而形成众多纠纷。对于这些地区的土地收益大,并考虑到今后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及他特殊条件,需要集中土地才能高效地利用,则不采取私有化到户,而采取村民组织成立为股份公司的方案。

 

    首先将集体实物财产估价折算成一定金额,集体土地则按当地政府征用土地“价格”(补偿费)参考折算,然后把全村或全社的集体土地和财产集中起来组成股份公司,按人口数和年龄或其它形式分配股权(份)成为股东,由管理区(现行政村)或经济社(现村民小组)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和经营,按股权比例分红。在股权设置、股红分配和股权管理上制定出章程,统一经村民大会审议通过,一切经营活动按章办理。村民的股权每三年或五年调整一次,以适应人口的增减(如嫁娶、出生和死亡)的股权变动。成立的股份公司在法律上给予确认,给予公司法人经营地位,则公司法人财产(包括土地)与其他经济主体一样受法律保护,杜绝对农村土地利益侵害的问题。

 

    其实本人所在佛山市南海区政府从1992年开始,利用大量本地和外地资金在当地投资设厂的机遇,认可集体经济组织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进行统一规划,以土地或厂房出租给企业使用,打破了国家统一征地垄断农地非农化的格局,为农民利用自己的土地推进工业化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土地股权是农地承包权在农民工业化过程中的自然延伸和新的实现形式”。到目前为止,已经在全部农村实行了股份制。

 

    由于这些地区农民的收入主要来源不是土地耕作,而是非农收入,占一定比例的人非农工作的收入远远大于耕种,真正有耕作意愿的不大,如果需要真正耕种的,则只按原应给予承包面积,并且不能丢荒,否则予以收回。而且实际上耕地出租给耕种大户的租金收入,比起一户耕种的收入加上其他非农工作收入更为划算,部分土地用于非农用途的收益更是远大于农业收益,如用于建厂房、商铺出租等,绝大多数村民均有此意向,只是限于现有法律法规的限制。因为按照土地法,除了留出部分农民自用的土地从事非农经营以外,当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时,必须按照国家征地制度,将原来的土地集体所有变为国有。尽管目前给予农民的征地补偿费过低的状况已有所改变,但农民在得到一次补偿后,原来在这块农地上所拥有的权利就永远全部消失了。得到一次补偿后,农民及后代今后的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国家也没有保证,这种做法既与农民对土地的传统观念相背离,也使农民对现行土地政策和法规产生怀疑和抵触,农民根本不希望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

    所以,现在必须有一定的法律给予保证,既允许国家以国家利益名义征用农村土地,农村集体股份公司作为法人地位直接可以“讨价还价”,也允许农村集体保留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农村社区的收入,而且政府应该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

    从10月1日开始,广东省实施了“农地新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家土地一样“同地、同价、同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不用经过国家征用就可以直接出让、出租,作为农村集体股份公司的收入,并且将流转所得50%以上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这已经是一个新的突破。

    欠发达地区的农村集体土地完全私有化。

 

    欠发达地区或一些远离城镇的偏远地区的农村集体土地,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还没有辐射到,就算不实行土地私有化,按照现在承包经营方式,也已经存在很多的弊病,实行土地私有化虽然有利有弊,但仍然是利大于弊。

 

    欠发达地区或一些远离城镇的偏远地区不适宜实行股份制。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最大的困惑,是表面土地集体所有实际是虚无并衍生出诸多问题。因为所有者主体对象村委会既不是经济法人,也不是一级政府,只是作为当地村民的社区性自治组织来充当集体土地财产的所有者代表。但关键是对于欠发达地区或一些偏远地区的农村集体土地,也不能象城郊和发达地区那样具有集体集中经营效益的条件,成立股份制后的收益会出现小于承包到户的收益,也存在管理的成本,因而不适合集体股份制。

 

    土地私有化的原因分析。

    首先是目前集体的实际所有权力受到国家的限制。在1998年国家土地管理法确定:“‘农民集体’是指乡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由原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延续下来的经济组织”。村集体不是法律上的“组织”,而是全体农民的集合,是一个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群体。而且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村组织和农户基本上只有土地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而实际上没有租让权、交易权和抵押权。集体不可能将土地的所有权转卖给另一集体组织和公司,更不能将土地出卖给个人。耕地转变为建设和住宅用地被国家严格控制,耕地和宅地基本上不允许交易。《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这样,土地作为财产权利,不能将全部或部分权利进行交换,就不能体现其真实价值。而且在集体所有的名义下,有不少地方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借口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土地的“统分结合”、“结构调整”,随意加大集体预留地,并以此寻求私利,农户的承包权在基层有效保护。

 

    其次是现在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着的另一些问题是农村劳动力投入不足,后继缺人(经验)。现在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土地不再是农民的唯一生存手段,因为有相当数量的青壮年农民离开了生产第一线,并逐渐不以农业为主业,部分农户因劳动力不足和税费过高而将土地闲置甚至“抛荒”,免除农业税后虽然有所改观,但税免费仍存,而且农资成本一直上涨,已经抵消农业税部分。再加上青壮年出外工作收入比耕种收入高,此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改观。现在众多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只剩下老少劳动力为主,大部分农村青年根本无心务农,长此下去,农村将缺乏耕种经验的农民,甚至出现耕地闲置 “抛荒”现象。

 

    再次是土地分散耕作缺乏规模效益和资金投入。现有小规模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的传统农业势单力薄,加上对农业的基本设施投入不足,难以产生规模效益,更难与国际规模社会化大生产竞争,将来必须要走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例如,农村居民可以将承包的土地作为投资(或出租),由农业企业或种植大户来经营,农民有两个的收益来源:一是不论经营状况如何,经营的企业或种植大户均必须付给原承包户的固定收益;二是可以按照经营效益付给承包户的分红。这样可以解决承包户单干的小规模家庭农业与农业生产专业化、现代化的矛盾,又可以保障农民有固定的收益,也可以将过剩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对于水利、田间道路等公用设施,则同样集中流转到种田、养殖、植林等大户和专业技术能手的农牧场中,就能保护农田基本建设施。但由种田、养殖、植林等大户和专业技术能手集约或农业企业经营,均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如果实行私有化后,允许让农村土地作抵押物贷款,信贷资金流向农村和农业就有了保证,加大了对农业的投资。或可作为农民进城创业置业的资金。

 

    另外是对于我国现有的大量荒山、荒漠等劣质土地,并且每年优良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大量发生,优良土地的劣质化趋势没有得到扼制,并越来越严重;特别是西部大开发中,边远地区的一些土地需要投资和开发。如果用国家财政的力量进行投资加以改造、利用和保护,仅仅用政府投资基础设施搞西部大开发,财力肯定有限,并且植树种草完后,还会发生“公地的悲剧”。实行私有化或转入规模经营后,则会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

    其方案可以按现有的土地承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全部集体所有土地按现有户籍人口分配,以后人口增减不再调整,土地永久归私人所有并可以继承和转让。也可以预留一部分集体公共场所用地不分配,以及规划部分房屋用地,按规划面积分配到户,今后需要建房不能在其他土地兴建,如规划分配到户面积过少,则由各户之间商定价格自由转让调配,这样就可避免建房用地的混乱问题。实行私有化后,结合村民自治组成农村社区,实行国家扶持,自我管理的原则,则减少基层组织如取消或合并一些乡镇级政权机关。国家给予农村多种形式扶持,是应该和必要的,城镇的公共设施由政府投入,对农村为何就不可以呢?如对大江大河的整治,大规模的水利设施的维护,公共交通的建设等等。在国家加大对农村的扶持(补偿),再不从农村收取任何税费的同时,需要相信农民的自治能力。

    采取私有化的方案的过程,主要是如何分配的问题,如按人头分,则需要指定明确的日期为限,迟于次日期出生的不予分配。对于存在较复杂的地貌,有鱼塘、荒山、林区、草地、沙漠、荒滩等等混合的,则先以主要地貌为主,如以耕种面积为主要的则以耕地为主、以鱼塘面积主要的则以鱼塘为主分配,其他次要的也可以按面积分配或先分后自由组合的方式分配,以发挥整体效益,但土地证上必须注明。

    至于有些观点认为实行了土地私有化后,会造成“农地集中兼并”与“农民两极分化”的问题。“农地集中兼并”是绝对会出现,并且更希望出现,以便于集约和规模经营,提高产出效率。农民失地和两极分化问题,这需要国家的配套政策。城镇居民并没有土地,也有两极分化问题,但国家有社会保障,对农村居民为什么就不可以呢?因为农民没有保障,才把希望寄托在土地上,老了或生病了就回到农村靠土地养活。把最后的保障放在土地上,就导致很怪的现象,也就是农村土地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当然同时也是他们的生存保障。这就造成了农民对土地的情结,有一种把土地作为生存保障的心理。这也是一些专家学者们把土地作为农民社会保障的观点,是本人所反对的,因为这样是对农村居民不公,更人为地将农村居民束缚在土地上,怎能让农村居民致富?这二十年来,已经有一亿多农村居民转移到非农产业上,但仍然没有真正的社会保障。

    另外,对于农村土地的保护和“农民两极分化”的问题,还需要制定一些政策,如对已有不依靠土地生存的稳定职业,离开土地5年以上并在城镇有固定住所和收入的农民才允许完全出让土地等等。

    可以预见的是,国家的十一规划将开始建立覆盖包括农村居民的全国社会保障,本人认为需要庞大的财政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考虑有三方面。

    一是在压缩经济建设费和行政管理费支出。如经济建设费和行政管理费两项支出在2003年高达12108亿元,占财政支出比例近50%,仅每年公车消费就超过3000亿,具有很大的压缩空间。

    二是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国有企业的利润。从1994年起,国有企业就没有上缴利润作国家财政收入,其所得的利润,甚至是通过行政垄断获取的利润就没有上缴国家财政用作国民的公共开支,垄断利润在企业内拥有自由支配的权利,属于国民的资产收益可能被企业化、部门化,造成国民整体利益的损失 。2004年全国13.6万户国有企业实现利润总额7368.8亿元,其中中央直管企业集团实现利润4673.1亿元,占全部国有企业的63.4% 。仅2005年上半年,中央企业就实现利润2988.1亿元 ,因此有必要也有条件将部分利润上缴国家财政。假如上述两项有4000亿元的社会保障支出转为消费,按乘数效应计则可以扩大约10000亿的消费支出。

    另外,也可以重新考虑国有股减持补充社保基金改为直接划拨的办法。2001年5月,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减持办法》),决定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减持国有股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根据《减持办法》,社保基金的主要来源是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股减持收入和彩票公益金收入等,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同年10月被迫叫停,使社保基金失去了主要资金来源。

    由于目前存量的国有资产中,一是来源于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二是对农村“剪刀差”的积累,三是以往从现收现付的保障机制转向基金积累制前的退休和参加工作未退休的职工,他们在过去的工作年限所积累的养老金及相关贡献实质上是转化在存量的国有资产中。国有企业资产既然属于全民所有,则必须承担对全民社会保障的义务。

    目前,仅养老金历史欠账就有几万亿之巨,但是,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其转让的主体主要为外资和民意企业,正加快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速度,如果全国社保基金不能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获得资金,将会失去一个重要的机会。因此,有必要把准备减持的国有股直接划拨给社保基金,社保基金作投资者直接(长期)持有,甚至可以将准备上市的国有商业银行部分股份直接划拨给社保基金,使社保基金成为战略投资者,既避免国有股减持对股市造成冲击,有利于保持重点国有股权的长期持有和改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并获得资本增殖和股息收入充实社保基金。长远而言,也可考虑逐渐将所有的企业部分国有资本划转给社保基金持有,由社保基金行使国有资本的股东职责,并以此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

    国家及地方政府停止向农村收取任何税费,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公益性支出要逐步完善解决,公共财政要向农村倾斜。特别是农村基层的巨额债务,大部分是由于分税制改革后财力向中央集中,基层政府及农村承担大量的公共开支造成的历史欠债,是中央政府在税基很小、负担很重的农村一次分配的不合理和二次分配的缺失的双重背景下造成的财政包袱,是中央政府的信用透支。

    国家需修订土地买卖及税收制度。随着政府公共设施建设的增多和延伸,资金及人口的集中使土地必然升值,则政府的税收同步增多,国家和农民相互得益,也相对制约了政府只能通过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获取财源,而不是动用政府权力参与土地买卖获利。

    对于说什么工业对农业的“反哺”只是伪命题。2004年粮食增产和粮价提高,农民收入是增加了,根据统计资料,全国去年农民增收约2000亿,但去年也是财政对农业投入最大的,总量超过2000亿元,在粮食价格上涨,粮食产量增加的情况下,本来就算没有各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及其它政策的支持,农民的收入也应该会提高的。但各级财政对农业投入的金额大于于农民增加收入部分,这说明了粮食价格上涨,粮食产量增加,但农民投入的成本也是在增加,产量增加和价格上涨部分收益被投入成本增加部分所抵消。所以,去年农民的增收,只是财政支持的结果,没有财政的支持,农民的增收可能就成为泡影,农民更不愿种粮。因此国家需要从粮食安全角度考虑而进口粮食一般比国内便宜,如果农民通过务农不能致富,就没人种粮食,就出现粮食安全问题。解决粮食安全问题,必须通过国家对粮食的补贴来保证国内的粮食供应,而并非是什么“反哺”,真正需要“反哺”的是几十年来对农村的欠帐而已。

    中国农村和农民最大的特点是人口比例多,人均耕地少,农村劳动力大量剩余,但这国情与土地私有化根本无关,维持现有土地制度也根本无法改变,“农村土地私有化后结果不会比现在糟!”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股份化和私有化分析

孔善广

200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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