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最新消息 个税只是微调 改革还需长路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23日表示,1993年的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仅1%,到2002年已升至52%;而职工家庭生活的消费支出2003年比1993年提高了60%,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税负明显加重。因此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受到广泛关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决定于9月27日在北京举行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中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届时将会有社会各界对个人所得税法调整发表意见。

只是一个微调(小标题)

 个税改革最新消息 个税只是微调 改革还需长路
中国经营报:8月23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由原来的800元上调到1500元,并且规定各地应统一执行该标准。这次个人所得税调整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请谈谈这次税改的意义。

杨宜勇:实际上,这次个人所得税的改变并没有太大的变动,只能说是一次微调,仅仅对免征额进行一个调整,税率和结构基本未动。这是为照顾中低收入人群,使中低收入减轻一些负担的一个减税方案,应该说是对每个人(包括穷人和富人)的税收负担都有所减少。因此这还谈不上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就连税率档次也没有变化,是一个阻力最小,不同阶层人群皆大欢喜的好事。但好事只能一步一步来,逐步完善。

为什么只能这样做?事实上,个人所得税改革里面也很复杂。如果有大的变动,首先就需要考虑个人所得税的定位,其立税和征税理念是什么?过去对1%的劳动者征收个人所得税,2004年对59%的劳动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大家反映征收面太广了,就退回来一点,是退到30%的劳动者交税,还是退到40%的劳动者交税,或者退到45%的劳动者交税,这才是我们确定起征点的逻辑思路.否则,谈1500元还是2000元,永远没有结论。只要思路清晰了,一计算就可以,说得绝对一点,免征额也不必一定要整数,现在都是电子软件计税。由于大的税制不改,个人所得税只能微调。而且个人所得税本身税收的变动还需要考虑征收收益和征收成本的协调。

平新乔:一般税法是10年左右变一次,税率调整本身反映了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当然我国的税前扣除额20多年没有变化是不正常的。不过对于由个人来申报税收这一点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现在一般是单位扣税,单位扣掉个人所得税,但是否真的上缴税务部门?现在在稿费这一块还相对比较好,新闻出版单位还是国家垄断经营,这些单位对于扣税相对还是比较规范的。但现在民营企业也可以进入这些文化领域,一般来讲,民营企业在这些方面没有那么规范,这是否也能保证?

中国经营报:正如平教授所说,这次草案的一个亮点,就是规定一些高收入人群必须到税务部门主动申报,这在我国一些地方已经有所试点,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一举措?

杨宜勇:这实际上就是重点监控对象,对于重点监控对象据我所知我国近10多年来一直就有。其实对于高收入人群的监控成本也是非常高的,再说有些东西也不能一概而论,以高校老师为例,一些老师可以拿到一些津贴等看起来收入比较高。但实际上高校老师分化也很厉害,有的老师全国各地做演讲,挣钱很多;有的老师不能竞争上岗,只能低聘。高校之间分化也非常严重,国内一流大学和三流大学的津贴也是天壤之别,绝对不可同日而语。但对于这些收入如何有效监控,很难,也是要付出很大成本的。

乔新生:在我国现在这样一个个人收入从不透明到透明的发展过程中,很多灰色收入没有纳入到立法者的视野中。这样就使得对于单一收入的工薪阶层税负过高,但对于有多元化收入的人税负却并不高。

王仲礼:对高收入人群进行重点监管的制度的确是需要的,也确实符合国情。并且还可以弥补一下财政收入下降的情况。世界上个人所得税大都实行累进税率——对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多征税。所以对高收入者加强征管,也是抓主要矛盾的要求。抓住了这个主要矛盾,就抓住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大头。实际高收入是多少,还应进行测算。测算也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我国东西部经济发达程度相差悬殊,一刀切是不行的。

中国经营报:之所以出现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是否与现在我国还没有相应的扣税依据制度有关?

杨宜勇:扣税依据,就是完税凭证。我们可以向代扣单位索要,否则单位扣掉个人所得税我们怎么能知道他是否交纳给税务部门?实际上扣税单位需要向税务部门购买税票,在他扣取税之后应该同时给付扣税依据。在这方面中央党校做得最好,我每次去讲课,他们都给一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跟发票一样。

    “1500”相对合理(小标题)

中国经营报:1980年确定了800元人民币的免征额。之后虽然物价、个人收入、消费支出等都大幅增长,但800元的免征额,25年来一直都是“雷打不动”。要求政府提高个税免征额,近年来民间的呼声一直不断,而北京、上海和广东等地实际免征额远高于800元。那么这次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是否合适呢?

    乔新生:我认为以前的800元扣除额的确是太低了,这一点官方的解释是为了用这种方法来提高公众的纳税意识,现在看起来这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根据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第四大税种,但看起来低收入人群成了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主体。

王仲礼:1500元是高了还是低了?探讨这个问题,首先应明确这1500元是什么,这里扣除的是“生计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以前的标准是800元,经过20多年都没有变化,而在目前和今后还要进行一系列改革,工资中包括比以前更多的支付内容。因此我觉得1500元的确有些低了。当然这还应进行科学测算。

有人从培养纳税意识角度出发,说高了。这可能也是很对的——一点不扣除最能全面培养纳税意识。但这不是该问题的主要方面。我觉得这是不明白扣除的本质是什么的缘故。也就是说,依据的原理不同,当然就会有应该不同的结果。我们看看各个国家扣减标准和项目就可以得出相应的结论。美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步骤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的全部所得先减去不予计列所得,然后减去税法规定的应在“调整所得前扣减的项目”、分项扣减款项和免税项目就是应纳税所得额,其中税法对每一项目的计算都有详细的规定和计算规则。而日本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则有基础扣除、配偶扣除、抚养扣除、残疾人扣除、老人扣除、孤寡扣除、勤工俭学扣除、医疗费扣除、社会保险费扣除、人寿保险费扣除、损失保险费扣除、捐赠款扣除、小规模企业共济款扣除、杂项扣除等。其中,配偶扣除、抚养扣除、基础扣除等已从 35 万日元提高到 38 万日元。

中国经营报: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曾指出,起征点1500元这个数字是按照目前人均消费水平、人均收入水平等测算出的,也是在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和公众期望值之间一个比较合理的选择。那么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到底多少是合理的?通过什么标准确定呢?

杨宜勇:对于个人所得税所以定在1500元的标准,我个人的解读是这样的,每月1500元,也就是说每个人年收入18000,以一家两口上班为标准,则家庭年收入是36000元,这正好就符合一种家庭年收入35000就是中等收入者的说法,也就是说中等收入阶层和富裕阶层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中下收入者、低收入阶层和贫困户不需要纳税。如果说要提高到2000~3000元,意味着不对中等收入阶层征收个人所得税,只对中上收入阶层和富裕阶层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大家觉得可以,我也同意,只是地方财政需要另外找钱补充社会救助的不足。

平新乔:首先要搞清楚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理论问题,一般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是以贫困线为标准的,如美国单身年收入低于9000美元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单亲家庭一个人是免扣9000美元,如果有孩子再免扣3000多美元。也就是说,在发达国家所得税免扣额是与其贫困标准相关的,如果低于这个标准,就已经是贫困阶层了,需要给予贫困补助和救济了。

在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印度尼西亚和20世纪80年代的南朝鲜等,其中80年代的南朝鲜就和我们现在的水平差不多。他们基本上就是以中等收入为起始点,中等收入水平也就是平均收入水平,超过平均收入水平就进入中产阶层了。现在包括印度、土耳其、菲律宾和墨西哥等都是以人均收入水平为起始点。也有的国家由于贫富差距特别大,因为富人在总体上占比比较大,他们就在贫困线的标准上乘以2或者乘以3,使其税收的最终归宿点落到富人身上。但通常的做法是把平均收入水平作为扣除标准。总体上说,无论是按照发达国家的贫困标准还是发展中国家以平均收入为扣除标准分析,我国确定1500元都是合理的。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当然应该采取平均收入水平作为标准。我们国家工薪阶层2004年收入水平为12000~14000元,在事业单位,如律师事务所和高校教师年平均收入是15000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18000元。现在定在每月扣除标准1500元也是按照每年18000的标准,也就是说每年收入在18000的这个收入水平正好把拿工资大多数人包括在里面了。因此1500的标准可以说是既参照了发展中国家的水平,也参考了发达国家的经验,同时也可以激发个人的工作积极性。

    标准应该统一(小标题)

中国经营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1994年的分税制中定位是地方所得税,这是否说明地方可以有一些决定权?同时在过去的实践中,也的确有一些发达地区实际扣除额定在1200或者1600等。以大城市的医疗费用为例,一次感冒也许就要花掉几百元,生活成本不得不考虑。因此有人认为各个地区税收扣除标准应该根据贫富程度自行确定,那么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是否应该全国统一?

王仲礼:全国一刀切的扣除办法的确有些问题,因为东西部地区差距很大,在西部地区住房价格等都相对较低,1500也许就够了,但在东部却明显不够。我觉得可以确定一个幅度标准,由国务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杨宜勇:发达地区对税收扣除额自行调整本身是有问题的,以前是由于我们的政策比较松,但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东西,省市怎么能自己调整呢?这些地区富裕多交一些税收,支持贫困地区是应该的。以后国家公务员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严格执行起来,就不能这样做了,只能在允许的范围内浮动。

乔新生: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税收扣除标准全国统一要比较好,因为个人所得税法体现的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税收法律关系。作为中国居民,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起点公平至关重要。如果不同地区的居民根据不同的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税收公平原则就无从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居民之间确实存在着巨大的收入差异。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同样都是国家公务员,承担着同样的工作,但收入却相差甚远,这是中国转型期暂时的现象。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不同地区公务员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将会有所改变。

平新乔:对于各个省份扣除额应该有所差别,这没有一点道理。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是国税,因为人才要全国流动,所以一般个人所得税都是全国统一的。广东、上海和北京富裕,当然就应该多交税,这样可以调整各个地区之间的差异。

在美国,个人所得税既有国税,也有州税,国税在全国都是统一的,当然各个州的个人所得税是不同的,但州税只是很小的一部分。

    个人所得税以前在我国是属于地方所得税,但从2002年开始已经成为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了。实际上这就属于国税的范畴,国税就是在全国范围内调整,肯定应该全国统一。当然我们国家以后也可以考虑把个人所得税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税,另一部分是地税。这样国税部分全国统一,各个地方征收的地税则可以酌情处理。

改革路还很长(小标题)

中国经营报:按照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标准与其他国家相比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我国的社会福利水平可能也只处于起步阶段,那么个税与福利二者是否应该对称呢?

杨宜勇:关于社会福利,现在与个人所得税没有太大的关系。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只有1700亿元,只能是社会救助,用途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再就业支出的补助,实际上这些钱连社会救助也不够。现实只能是这样的,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人享受不到好处,享受好处的是不交纳所得税的贫困人群。制度本身就是这样设计的,实际上现在的个人所得税有一点团结税的象征,56个民族是兄弟姐妹,东中西部是一体,穷人和富人是一家,互相帮助,团结一致全面奔小康。

平新乔:我国目前实行的九级税率中,45%的最高税率并不高,与其他国家差不多。当然其中设置的税收档次和级次应该有所调整。如开始档次税率应该低一些,但这些都可以放在以后讨论和研究。

中国经营报:平教授谈到税率档次问题,也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就指出:10多年来,物价上涨了许多,免征额按照通货膨胀率和物价水平作了调整,税率也要相应地调整,例如由500至2000元改为1000至4000元,否则分档次和提高免征额是不匹配的。这是否也说明个人所得税法还有许多需要修改?

平新乔:我觉得当前还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加快个人税收号码的编排,我觉得现在可以使用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所得税号码,把个人收入的登记、记录和统计等工作统一起来;二是将来个人所得税应该按年征收,也就是要实行综合所得税,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包含工资所得和资本利得,也包含出租房屋等的收入。

杨宜勇:对于是以家庭为单位还是以个人为单位纳税,我个人比较赞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所得税,因为家庭比较复杂。这样可以更多地考虑家庭负担,如有孩子和没有孩子就不一样;有下岗失业人员和没有下岗失业人员的也不一样;有老人需要赡养和没有老人需要赡养的也不一样,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更加人性化,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分类和综合所得税上,我也支持综合所得税,实际上,综合所得税的征收在我国也已经有了基础,如我国已经实行了多年的个人存款实名制,对于个人的收入税务部门可以通过银行间联网等手段查处。

乔新生:必须承认,在混沌市场经济向透明市场经济过渡阶段,个人所得税法所面临的最大难题就在于,无法科学界定各地居民的实际收入。普遍实行的代扣代缴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集体逃避个人所得税埋下了伏笔。在有些企事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增长缓慢,可是各种各样的实物福利待遇越来越多。各种形式的度假旅游,明目繁多的竞赛奖励,个人使用的办公用品,都成为企事业单位改善职工福利的常用手段。如果没有解决根本性的问题,迁就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只会拉大贫富之间的差距,破坏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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