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关系到发展、稳定的大局,改制中所凸显出来的社会矛盾和问题的合理解决,关系到社会的长治久安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解决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必须从从预防入手,化解入手,全面建立起长效防范机制,也才能有效地加以解决:
(一)加强企业内部自我协调,建立健全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源头预防机制1.加强对《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执行力度。当前诸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原因正是由于我们企业经营者、经营层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一定程度的违规操作。因此,当务之急要加强企业经营者、职工的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律观念,使其逐步树立依法办事,以法律己,正当、合法地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利的法律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2.发挥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作用。要建立健全职代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职代会表决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等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扩大同职工群众的联系,畅通对话渠道,提高职工群众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行为的程度与层次;
3.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群体性突发事件绝大多数事出有因,只要真心实意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认真地解决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各种实际问题,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当前,企事单位改制后下岗职工生活保障、离退休职工生活费、协保留岗职工薪酬待遇问题最为敏感。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精神,认真负责地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对群众的合理要求能解决的要抓紧解决,不能立即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确实无法解决或要求不合理的,要耐心做好劝导说服工作,决不能敷衍塞责,更不能采取简单租暴的态度和方法压制群众、激化矛盾。要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群众按着正常合法渠道、程序反映和解决问题。
(二)加强社会预警体系研究,建立健全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动态监控机制 1、要建立健全社会预警机制。群体性突发事件带有典型的突发性、偶然性,同时,也包含有内在的必然性。当前,在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理上往往是事情发生了,才想起要去预防,缺乏对可能引发职工突发事件的社会现象和热点问题的主动决策和超前监控,因此要建立一套动态的社会预警机制。建立一套包含国资、人事、劳动、统计、工会、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在内的综合监控和跟踪监督机制,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和地方要配备专门力量,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把工作做在前面,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还要强化对企事单位下岗分流职工、竞聘上岗职工、协保留岗职工工作、生活状况的调查,强化对改制企事业单位 “三条保障线” 以及党和政府有关职工生活保障政策法规落实情况的了解、分析,并实行动态报告管理,做到早发现、早安抚、早解决,将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2、是要加强对职工思想心态研究。国资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可以结合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职工关注和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进行快速、准确的民意调查,及时掌握职工对改制方案、职工安置、经营者、经营层以及受让方的看法,及时判断职工稳定状况及其发展趋势,在不稳定因素快速积聚以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三)畅通信息渠道,建立健全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机制 结合全区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要尽快建立健全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报送机制。一方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区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原因及处理过程,畅通信息渠道,解决“报喜不报忧”的痼疾,建立配套的信息报送机制;另一方面,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处理类似群体性突发事件提供借鉴。在具体工作机制上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等;二是建立鼓励信息反馈机制。对勇于报忧,避免决策失误、弥补工作缺陷、挽回工作损失的同志,要给予表彰奖励;三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信息漏报、误报、迟报或不报,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者,要给予严肃批评,甚至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 多方创新就业渠道,让职工共享改制成果,建立群体性突发事件根源性化解机制 企事业单位改制所引发的诸多矛盾和问题说到底就是一个利益问题,说的更深入一点就是职工群众的利益问题。因此,“解铃还须系铃人”。如何从根源上化解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矛盾?关键是能让职工共享改制成果。当前,当务之急是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1)创新就业渠道,努力创造就业岗位。在职工身份转换过程中,除部分职工通过竞聘上岗,重新获得新单位就业机会外,大部分职工需要重新择业。因此,如何解决这部分职工的再就业问题,关系到改制过程平稳与社会的稳定。当前,在市场机制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政府不能坐视不管。应该主动通过一些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出台(比如为下岗分流职工自己创业提供政策支持、指导,对主动接纳、安置下岗、协保职工的企业给予税收等政策优惠等),创新就业渠道,多方面安置分流职工。同时,做好改制企业的平稳过渡工作,在职工安置方案上,能够创新就业方式,通过商业门面租赁等在内的多种手段,尝试为职工创造长期稳定收益的分流方式。(2)提高“低保“水平,保障失业、协保人员基本生活,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部分年龄偏大、工伤、残疾、再就业确实困难职工,必须保障其基本生活。当前,我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00元。对于部分家庭确实困难的职工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因此,建议能够在当前市最地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区财力再拨一部分专项基金,将区“低保”标准提高到350~400。同时,还必须进一步启动社会扶贫帮困体系,通过社区、街道等有关单位共同关注和关心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从而让这部分弱势群体得到社会的呵护,避免激化矛盾,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