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些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有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讨论不绝于耳,已经成为一大热点。最近闭幕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更是将这一热点推向了高潮。如何更好的完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我国经济能否继续高速发展的必要条件。就农村而言,完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就在于如何更好的处理农村集体产业资本,使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本文将以苏南地区农村为例,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讨论农村集体产业资本实现形式的最佳模式。论述传统的社区股份合作社应该通过公司制改革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来更好的经营集体产业。在广大的苏南地区,长期以来对农村集体产业资本的处置一般有两种方法。一种是转制,将集体资产变卖给私人,使集体资产变为私人资产。这种方法当然不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所以不在本文的论述范围之内。还有一种方法是成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由集体统一经营社区内的集体资产。这种模式是近几年逐渐兴起的,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下面我就具体阐述这一模式。
一、 何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1.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一般形式
所谓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就是将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分配权分离,在集体资产明晰的基础上,让全体社员股东享有决策权,监督权和分配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也就是将集体资产在一定的范围内量化折股到农户社员,社员享有分配权。
2.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组织结构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都有自己明确的章程。在章程中都以条款方式规定了其组织结构。根据章程,股份合作社一般设有董事会,监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其中社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社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董事会是最高执行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权设置
股份合作社一般将股权分为集体股和个人分配股。各占一定的比例。集体股用于社区内的公益事业。个人分配股用于给社员分红。具体而言,在个人分配股的股权设置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 基本股,只要是户口在该村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人员都能得到一股。
(2) 岗位股,主要是给现职村干部配股,以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星村为例,岗位股占到总股本的2.7%,村干部调动离职即自行取消。(3) 享受股,该股权的设立是为了照顾一些特殊人员。例如买入户口的,照顾迁入的,婚配未满三年的,有退休养老金的人员等。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享受股。4.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存在的基础和条件
要使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正常的运作下去,其最重要的条件就是村集体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集体净资产,有较高较稳定的经济效益。原因在于村集体要将集体资产量化折股到个人,农户社员享有分配权就必须具备一定规模的净资产,要不拿什么来折股。另外,只有具有良好的可经营的资产,才能在集体统一经营后获得更高的收益,从而给社员分红。如果缺乏良好的可经营的资产,那股份合作社就是无本之木。这也是股份合作社通常都建立在苏南等农村经济发达地区的原因。
5.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理论依据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所有权的四种基本权能,即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始终处于分离状态。而收益权是所有权中最能体现其支配、控制本质的权能。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就是照此理论发展而来的。实行股份制后,尽管村集体资产的使用权的主体发生了转移,村集体作为村资产的所有权的代表人又重新获得了统一的经营权。同时保证了农民获得股份的分红权,还可以获得因为经营性资产的非农用后带来增值的级差收益权。
二、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以上我介绍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基本情况。虽然成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有利于较好的经营农村集体资产,使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远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完美。在其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相当严重的,如果处理不好将严重影响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
1.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政社不分
许多地方社区合作社的管理结构与村民委员会合一。村民委员会实际上是乡镇政府的下伸机构,从事生产经营较少,经济组织的特征不明显。这一问题严重影响了社区合作经济的产权代理的转变,民主管理不能真正落实。我前面已经介绍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就目前而言,社员代表大会还远没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监事会也没能真正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我所了解的一些股份合作社中,社员代表大会形同虚设。原村委会主任当了监事长,村党支部书记被理所当然的选为董事长。原村长监督原村党支部书记,这样的管理模式能保证合作社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吗?所以,原村委会的职能应该和合作社的经济职能相分离,使政社分开,权责明晰。
2. 内部产权不够明晰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成立条件之一就是要明晰集体产权。然而直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成立,其内部产权还是不够明晰。一是财产的“集体所有”不落实,产生所有权主体缺位现象。二是即使集体所有权主体明确,“集体”的含义和边界也随时间在变,集体财产的共有特征,使集体所有带有很大的模糊性。
股份合作社成立之后,存在着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界定社区内的集体企业与社区合作社的关系,如何决定这些企业的性质,以及如何对这些企业进行经营管理。这一问题不解决,社区内部产权就不可能明晰。
3.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具有封闭性,股权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高福利性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从集体资产作价评估到确认股东资格,从股权设置到股份分配,从存量配股到增量扩股,从股权管理到股红分配,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到收益分配,都严格限制在社区范围之内,社区之外的个人和法人资本不能进入,社区内的股权也不能流出。这种格局,使社区股权凝固,造成了产业布局的分散和资本规模的狭小,影响了资本的流动和产业的集中与升级。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章程中都明确规定股权不得继承、转让、不得买卖、抵押、不得退股提现。通过这一条款严格限制股权流动。虽然该规定是出于固化股权,保护集体资产的目的。但如此做法使股权的分配具有了极强的福利性和再分配的性质,而使其丧失了作为资产经营的功能和应有的流动性。这就不利于很好的解决因人口变动而带来的配股方面的问题。
至于股权的高福利性,表面上看,似乎有利于农村社区合作社的发展,因为其保障了农户的利益。其实不然,社区股份的高福利性不仅在社区成员中无法体现增量收益公平分配的原则,也不利于合作社经济的进一步增值。由于股权是高福利性的,使股份合作社对资产经营的好坏不影响股东福利分红的水平,股东不直接承担经营性风险,严重违背了股权的基本属性,不利于股权的进一步资本化、社会化。使经营者缺少激励,不利于集体资产的经营和管理。
4.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不明确
由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是新生事物,所以对其法人地位的确立稍显滞后。又因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具有双重性质,既有一般社团法人的特征,又有一般企业法人的特征。所以迄今为止,政府的法律文件中始终没有关于它的类别的规定。这关系到经济社会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承认的问题,正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据我所知,由于存在这一问题,许多股份合作社对外仍沿用原村经济合作社的称谓。我曾经问过负责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改革的一位工作人员,为什么股权不能抵押。他回答说:“不是我们不想抵押,关键是银行不会接受股权证的抵押。”原因就在于它的经济法律地位不明确。如此看来,农户的股权证出了社区无异于废纸一张。因而不解决这一问题,将严重影响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发展,同时也不利于农户社员合法权益的保障。
三、 关于用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设想由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所以如何解决这些实际问题是使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进一步发展,也使集体资产能够被很好的经营不断增值的关键所在。
在此,我认为应该用规范的公司制来改造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使其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竞争,同时活跃农村市场。具体做法是:
1. 改变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运做模式,直接将其定性或命名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从股份合作社的章程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出公司制的影子了。其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这种既分权又集权的组织结构已经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无异了。另外,其财务制度,董事会的任期,决策过程以及其公积金的提取,税后利润的分配等都是按照公司法律制度进行的。所以规范的公司制应该成为其发展方向。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最高为50人,这就决定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不适合发展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其股东人数少则几百多则上千。所以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应该注册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股东人数的限制,只规定注册资本最少为1000万元。这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来说并不难达到,因为其资产少则几千万,多则上亿。
2. 开放社区,使资本能够流动。在上文中,我已经论述了农村社区合作社封闭的特性。要想用公司制来改造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就必须开放社区,使外部资金能够流向社区,壮大集体资产。首先应该固化股权,允许出资购股合理流动。所谓“固化股权”就是将股权一次性配置给农民,农民股权实行“生不增,死不减”不再像以前那样按年龄递增来调整股权。“出资购股,合理流动”是指对新生儿,婚嫁迁入的人通过出资认购股权;对人口迁出和死亡的人,可以继承股权。其次,允许股权先在社区范围内流转、继承、赠送、抵押。然后再逐步发展到社区与社区之间以及社区外资金股权的流动。这就给农村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合理流动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也为农民转变身份,择业迁徙创造了条件。总之开放社区,允许股权的合理流动以及外部资金的进入,这是成立公司的最重要的条件,只有要素自由流动才能使股份公司能够有活力在市场上竞争,使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3. 吸收外部资金,成立一家由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由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所经营的集体资产形式多样,有厂房,工厂,商店,果园等,由于缺乏经营的专业技能,合作社的领导很难胜任这一工作。因而可以由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组建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经营社区内所有资产,同时如果资产经营性良好,又可吸收社区外资金参股。从而形成由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控股,股东性质多样的专业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聘请专业人士经营集体资产。4. 对社区内的集体企业(如工厂,商店,果园等)进行改制。由于没有界定社区内的集体企业与社区的关系,所以社区合作社存在一个内部产权不明晰的问题。因此必须对社区内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首先按照社区合作社对集体企业的注资额度明确其权利与义务。可以由成立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控股这些企业,取得经营权,同时也可以由企业职工(大部分是社员)出资参股获得企业利润的分配权。这样社区内部产权已经明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改变了过去那种集体产权“人人所有”又“人人没有”的状况。为集体资产的发展扫除了产权上的障碍。
通过以上改革,一个由总公司(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为主,控股子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及控股孙公司(社区内集体企业) 为辅的全新的模式产生了。摆脱了原有社区股份合作社单一模式的束缚,有利于集体资产的发展壮大,也有利于保障农户社员的利益。
四、 公司制有利于解决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1. 明确了法人地位
用公司制改造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使股份合作社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地位一下就明确了。使它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法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公司的领导也不必对外沿用村经济合作社的称谓了。村民的股权证也有了法律上的保障,银行也没有理由拒绝接受股权证的抵押了。公司也可以放开手脚,努力经营,追求利益最大化,这对企业法人是天经地义的。
2. 有利于政社分开
用公司制改造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可以加快政社的分离,改革合作社的管理体制。由于股份合作社已经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所以其职能就明确无误了,就是要管理集体资产,追求利益最大化。至于村集体的一些行政上的事务则完全可以委托给专人管理,涉及公共事业的也可以专门成立一个部门进行管理。另外,股份合作社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农民理所当然也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股东。可以名正言顺的维护自己的利益了。这时股东代表大会才有其实际意义,由它选举产生的董事会、监事会才能更好地代表股东的利益。从而真正做到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最后将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行政色彩逐渐淡化出去,使政社完全分开,互不干涉,各司其职。
3. 打破社区的封闭性,促进股权流动,淡化高福利性色彩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发展成股份有限公司有利于打破社区的封闭性,高福利性,促进股权合理流动。正如我前文所论述的一样,打破封闭性,促进股权流动是社区股份合作社发展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前提,同时也是结果。二者互为因果,互为前提。公司制促进了社区的开放和股权的流动,同时开放的社区合理流动的股权也反过来促进了公司制的进一步完善。
另外,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促进了股权的合理流动,加上外部资金的涌入,淡化了股权分配的高福利性,提高了股权的经营功能。这还原了股权作为生产要素的本来面目,公司经营的好,股东收益越多,经营不好,股东收益就少。这就引入了激励机制,可以促进公司的发展。再加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社员),又可能是社区企业的职工,为了使自己获得更多的收益,就必须努力工作使资产增值,有利于激励广大职工股东创造效益。
4. 有利于明晰社区内部产权。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取代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有利于明晰社区内部产权。这一点我在前文“对社区内集体企业进行改制”中已经阐述过了,这里不再赘述。总之,对社区内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是明晰内部产权的前提条件。只有社区内企业产权明晰了,整个股份有限公司的产权才能更加明晰。
五、 公司制的社区股份合作社在现实中的应用据资料显示,在很多大城市的郊区由于资产的可经营性良好,已经成立了很多这种股份合作社,但公司制的并不多。目前上海浦东新区在撤消原乡镇建制时,通过资产界定组建全乡性的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如原洋泾乡组建了广洋实业总公司,全乡1.3亿元集体资产全部股份化,其中30%量化到社区成员,他的运作模式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
由此可见,股份有限公司取代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不仅在理论上行得通,也很有现实意义。在实践中已经有了有益的尝试。所以,为了更好的完善农村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更好的处理农村集体产业资本,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应该向规范的公司制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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