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对策 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实证分析及我国对策



目前,我国业已成为世界上反倾销最大受害国,1987~1997年,WTO成员国针对中国提起的反倾销调查有247起,占各成员国提起反倾销调查案总数的11.25%,其中有158起被裁定为倾销成立,占立案总量的15.3%。截至2001年9月,我国已受到欧美等29个国家和地区的450多起反倾销调查,涉及金额超过500亿美元;产品范围从最初的3种扩大到4000多种,行业从2个扩大到10多个;60%的出口商品遭到不同程度的反倾销调查,直接损失超过100亿美元。

    1. 反倾销受到青睐的原因

    1.1 反倾销产生的时代背景

    1.1.1 倾销行为和反倾销的理解

   何谓倾销行为?顾名思义,即指在国际贸易中,如果一国以低于国内“正常价值”(美国称为“公平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并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部门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则此行为被视为倾销行为。衡量倾销的标准是比较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是否相一致。只有在正常价值比出口价格高的情况下,才可能是倾销行为。在国际贸易中,倾销被认为是一种非公平竞争的贸易措施,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巨大的破坏作用,因此国际社会和许多国家通过公约或立法形式对此加以限制。

    反倾销是针对倾销而言的,它是历经GATT(关贸总协定)八轮谈判后而被保留下来的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由于反倾销具有申诉的便利性、技术上的灵活性、裁决上的较大主观性,使得反倾销这一贸易保护政策受到广泛欢迎。

    1.1.2 反倾销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

    WTO作为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其宗旨主要是为了促使世界各国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主要通过合法的手段保护国内产业(手段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传统的关税壁垒已失去往日的威风,加上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等人为的干预措施日益减少,“隐形杀手”反倾销“顺时而生”。

    1.2 采取反倾销的经济效应分析

    世界上有许多国家热衷于进行反倾销,其根本出发点是从他们的经济利益考虑的。鉴于偶然性和掠夺性倾销的非代表性,我们在这里主要分析长期倾销引致的反倾销的经济效应(陈祺伟:《入世后的中国如何直面“反倾销”》):

    在下图中,SH 是一国X商品的国内价格,SF是一国X商品的国外供给,SH+F是一国X商品的总供给。在自由贸易下,DH(X商品的国内需求)与SH+F在B点相交,所以PX=2美元,QX=AB=50(国内供给为AC=20,国外供给为CB=30X)。由于50%的反倾销税,SH+F向上移到SH+F+T。DH与SH+F+T相交与H,PX=2.5美元,QX=GH=40(国内供给为GJ=25X,国外供给为JH=15X)。消费者剩余的损失为区域a+b+c+d=22.5美元,其中a=11.25美元,是国内生产者交纳的更高的租金,c=7.5美元,是从国内消费者身上得到的反倾销税收益,b+d=3.75美元,国家的保护成本或净损失。由于国家从出口商身上得到MNIK=e=4.95美元,国家从反倾销税中得到的净所得为1.2美元。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一国所征收的反倾销税往往高达百分之几百,实际上完全可以设定一个最优反倾销税率来使得净所得最大化,来使之成为一种保护国内产业以增加本国福利的有力手段。         

 

指 标  国别 国际反倾销案结构(%) 对华反倾销案结构(%) 对华案占各国案比例(%)

1980—1989 1990---1994 1995—2001 1980—1989 1990---1994 1995—2001 1980—1989 1990—1994 1995—2001

澳大利亚 29.3 20.6 7.5 11.1 10.4 5.1 1.4 6.2 9.4

美国 24.5 20.6 13.8 28.6 25.3 12.9 4.2 15.0 12.9

欧盟 22.1 15.5 13.3 41.2 17.5 14.1 6.7 13.8 14.6

加拿大 20.1 7.8 5.5 14.3 1.3 3.9 2.6 2.0 9.8

墨西哥 2.3 10.9 2.7 10.4 2.7 11.6 14.3

印度 1.2 13.4 2.6 18.8 26.7 19.4

阿根廷 4.7 9.1 4.5 14.1 11.9 21.6

南非 2.1 8.5 7.8 5.9 46.2 9.6

巴西 0.1 4.8 5.1 1.6 4.5 4.3 50.0 11.5 11.6

新西兰 1.4 2.1 1.9 1.6 1.3 1.6 4.0 7.4 11.4

韩国 0.1 1.6 2.5 3.2 3.1 25.0 17.0

土耳其 2.4 1.8 1.6 2.6 2.4 100. 13.3 17.6

波兰 1.9 0.4 0.8 25.0

印尼 2.2 1.2 7.3

哥伦比亚 1.1 1.2 2.0 0.4 21.4 4.3

委内瑞拉 0.3 1.6 0.6 3.1 25.0 26.7

秘鲁 0.2 1.2 0.6 3.1 33.3 34.8

以色列 0.2 1.5 0.4 3.7

菲律宾 0.7 0.8 0.6 0.8 11.1 13.3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0.5 0.4 11.1

智利 0.2 0.8 2.0 0.4 100. 7.1

泰国 0.2 0.3 0.4 20.0

日本 0.4 0.1 1.3 40.0

其他国家 0.5 4.3 1.3 33.3

合计 3.6 12.2 13.8

    表一:对华反倾销案国别对比表(资料来源:杨仕辉 王红玲 对华反倾销实证分析及我国对策 中国软科学  2002.7)

    2 . 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发展态势

    2.1 对华反倾销的指控方国别分布

    20世纪80年代,反倾销可以说主要是发达国家的专利,对华反倾销大部分是由美国和欧共体(欧盟的前身)发起的,其中美国18起,欧共体26起,他们是“反倾销的传统国家”。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势头愈演愈烈,同时像波浪效应似的不断把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吸引进来,导致许多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墨西哥,伊朗,南非,智利等纷纷加入到对华反倾销的调查的行列。

     

    2.2对华反倾销的金额变化

    20世纪80年代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中,没有一起涉及金额超过1亿美元,反倾销案件的每起金额多在几十万美元,几百万美元而已,千万美元的案件就很少了。到了20世纪90年代以后,涉案金额日趋增大,超过1000万美元的案件高达几十起,其中包括近18起超过一亿美元的大案。以欧盟为例,明显可见,1991—1999年间,欧盟对华反倾销所涉及的金额越来越巨大,96年后虽有所缓和,但仍呈总体递增趋势。(见表二)

  表二:欧盟对华反倾销超过1亿美元大案统计   单位:亿CEU

年份 类别 金额

1991 自行车 1.65

1992 大屏幕彩电 1.01

 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对策 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实证分析及我国对策
1993 棉坯布 1.31

1994 鞋类 3.42

1995 旅行箱包 6.46

1996 手提包 2.74

1997 激光唱片 3.03

1998 中厚钢板 1.2

1999 焦炭 2.3

     (资料来源:唐礼智等 外国对华反倾销透视及启示 中国软科学 2002.6)

    3. 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原因

    3.1 新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近十多年来,国际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而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十分缓慢,特别是“9.11”事件以后,全球经济的脚步更加放缓,甚至处于停止状态。一些国家致力于国内产业的调整,进一步放开原来封闭的国内市场,企业竞争力不强,难以抵御外来产品的入侵,导致国内的失业率上升和相关产业受创;同时,在经济自由化的趋势下和WTO协议框架内,传统贸易保护的主导形式---关税壁垒因关税税率不断降低而名存实亡,加上进口配额和许可证贸易等人为的干预措施日益减少,许多国家在这种内忧外患的形式下,利用反倾销来解决面临的困难。

    现以墨西哥为例来说明这一点。墨西哥加入GATT后实行对外开放大幅度削减关税,进口大量增加,导致1992年贸易逆差多达200亿美元,国内竞争力疲软,20多万人失业。在这种情形下,墨西哥突然发起了史无前例的大规模反倾销,国内经济条件才慢慢有所改善。

    许多国家为了避免类似的事件再发生,甚至对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的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我国就经常遭到不白的反倾销指控。由于我国出口的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加上我国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和生产过程中技术的不断进步,使得产品的生产成本较低。这样出口到国外时,国外产品无法在价格上取得竞争优势,于是诉诸于反倾销。

    3.2“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确定法

    中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这是无庸置疑的,但是西方发达国家在对中国商品市场上的产品调查时,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的国家对待。中美关于中国入世的双边协议规定,美国在中国入世的15年内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而此协议的规定自动适合于所有世贸成员国。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中没有专门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即在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的价格比较时,是存在特殊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世贸成员国可以将相同产品的价格或以来自另一个国家(第三国家)的相似产品为基础确定的产品价值,作为从这个国家进口的正常价值。只要在任何一个特定的案例中确定正常价格所使用的方法是适当的而不是不合理的,这种确定就是有效的。这些条款事实上造成了在实行反倾销措施时,允许使用不同的标准。理论上应找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第三国作为替代国,但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韩国、印尼、丹麦、智利、土耳其、新加坡、马来西亚、斯里兰卡等国都曾被作为中国的替代国。尽管是相同的产品,但由于各国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原材料选用问题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资本构成、资源开发方式和经济水平差异问题使我国很难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

    3.3国内企业的价格战诱发反倾销

    随着我国企业价格体系和外贸体制的改革,企业在出口及出口定价方面掌握了主动权。只要产品符合出口要求,国家一般鼓励积极出口创汇。一些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利用其低价成本的比较优势在国际市场上将产品以低价销售,甚至为抢占市场而不惜竞相压价,以至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远低于国内同类产品而让外国进口商大赚一笔。比如欧洲厂商起诉中国节能灯“低价倾销”,并最终使得欧盟对中国节能灯征收惊人的反倾销税,其正是飞利浦及德国西凡尼亚仗其定单巨大,多年来向中国节能灯厂家频频压价而国内厂家一味忍气吞声、自己大打价格战的恶果。

    又比如美国商务部认定我国金属硅价格远低于市场公平价格,裁定倾销幅度为139.4%。我国出口的金属硅的价格过低除技术进步,成本降低等合理原因外,一方面因为被进口方利用,被迫频频压低,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国出口企业未能拧在一起,反而为了独自的利益而不惜大打价格战自相残杀。

    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可见国内企业由于缺乏统一的市场机制和长远的发展眼光,造成了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屡遭反倾销的指控。

    3.4我国企业对国外反倾销的冷淡反应

    反倾销是WTO协定下赋予的一项合法权利,反倾销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法律问题。面对反倾销调查,我国企业应从法律的角度去寻找原因与对策,而不是无动于衷或过分关注法律以外的其他动机与因素。然而我国的许多出口企业在面对进口国大量使用反倾销这一合法保护手段时,却是坐以待毙、束手就擒。笔者认为主要是以下原因造成的:静观其变,等别的企业应诉后我再去,这样可以节省律师费(一般在10万——50万美元之间,最高可达500美元);国际法律意识淡泊,尚未意识到对中国相关产业将造成什么样的严重后果——出口到这个国家不行,那我出口到别的国家或地区还不行?要么就是认为这是政府的事,本企业无能为力;缺乏应付反倾销的人才,不知应如何应诉。

    比如1994年,美国对我国大蒜提出反倾销指控,然而我国企业无一应诉,致使美方对中国大蒜裁定巨额反倾销税。更糟糕的是,中国企业的冷漠态度助长了美方的气焰,其又鼓动美国蜂蜜行业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在蜂蜜案进行过程当中,美国自行车生产企业也开始对中国自行车提起反倾销起诉,接下来是蘑菇罐头,再接下来是靛蓝染料,总共影响中国高达数亿美元的出口。

    可见我国企业对国外反倾销的冷淡反应实际上助长了国外反倾销的滥用,使我国企业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以开拓的市场受到致命的打击,致使我国每年损失上百亿美元的外汇收入。

    3.5我国出口市场比较集中

    我国约有80%的出口产品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理论上说,如果一国产品在进口国当地市场所占份额超过20%,就容易遭到反倾销。此外,由于我国出口工业品的类别和数量迅速增加,与一些国家鼓励进口原料性产品,限制进口工业制成品以保护本国相关产业的发展相矛盾,这也决定了我国产品被这些国家实施反倾销的机会增多。

    4. 我国面对国外对华反倾销应采取的对策

    4.1 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避免“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嫌疑

    中国从中央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已经历了20多年的漫长道路。早在1992年---1993年,当时的世界银行调查报告和美国CIA的调查报告已经确认,中国90%的消费品价格已经放开和自由化,不再有国家的干预和指令性计划。可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却把我国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当然,我们应该看到,在中国的实际经济运行中,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仍存在,真正的以政企分开为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没有完全的建立起来,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全执行,企业仍受到政府不同程度地控制。因此,我们只有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才能避免“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嫌疑,才能改变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经济体制的看法,取消对我国的一些歧视性规定。

    4.2我国企业应主动出击,积极应诉

    4.2.1 勇于面对反倾销

    据统计,全球反倾销案的成功立案率大约是53%,而在美国,一般只有27%的反倾销被裁定倾销成立,35%的案件被裁定倾销不成立,其余38%的案件由控告方中途放弃。然而我国企业在遭受反倾销指控时,只有很少一部分企业勇于应诉,1991年的应诉率为14%,1993年为22%,1995年为39%,1997年为55%,虽然应诉率呈递增趋势,但仍然不能令人满意。而实际上,反倾销问题可以通过进口国或国际法律得到公平、适当的解决。

    4.2.2 要众志成城反反倾销

    国外对华反倾销立案以后,我国企业最重要的就是要正确认识反倾销及其后果,积极应诉,尽量避免国外反倾销措施的滥用。我国企业大部分由于规模、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限制,造成许多企业不去应诉的局面。因此我国企业要想走向世界,必须携手共进。例如最近美国市场对我国彩电进行反倾销立案,作为中国彩电业的“老大”长虹公司和TCL、康佳等同行业联手正在积极应诉美国彩电反倾销案,如果反反倾销成功,则所有的中国彩电企业都将受益。有太多的惨痛教训告诉我们,中国企业只有主动出击,积极应诉,才能长期发展下去并最终走向国际化。

    4.3 我国应培养大批能应对反倾销的人才

    我国入世虽然已有一年多的时间,但目前国内缺乏精通WTO规则的人才,对于应对反倾销的实践可以说是刚刚起步。就拿美国来说,美国目前拥有反倾销专业人员2500个,它的一部分人专门负责倾销调查,另一部分人则专门负责损失调查。我国企业要从全球战略的高度出发,大力培养在经济、法律和外语等方面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优秀国际商务人才,才能为反倾销应诉取得胜利提供有力的人才资源支持。

    另外,中国企业应当警惕反倾销的新发展——反规避。反规避是指反倾销规避,指一国商品在被另一国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出口商为减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而采取和实施的各种方法。它是反倾销新的发展形式,实质上还是反倾销。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可能面临所在国反规避措施的考验。虽然目前国际上的反规避立案主要针对日本、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国,但我国企业应有警惕感。一旦反规避的指控成立,相关产业就会失去在投资国的市场,这样不仅影响了直接投资,也影响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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