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农业集体化 再论集体农业的绩效
[摘要]对于我国农业集体化经济绩效的解释,既有文献的主要结论是集体农业内部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导致对有效劳动投入的激励不足。本文的讨论试图说明,在分析农业社绩效时,农业社之外的宏观政策因素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国家通过统购统销制度将农业社的大部分剩余都拿走之后,已很难在农业社内部对劳动投入形成有效的激励。作者以粮食生产为例,通过计量模型对粮食统购统销与农业社绩效关系做了实证研究,验证了上述论点。[关键词]激励机制 统购统销 经济绩效一, 引言中国1950年代发起的农业集体化运动历时二十多年,然而农业社 的绩效并不理想,已是不争的事实。在解释农业社绩效低下的原因时,主流经济学更多地是着眼于农业社内劳动投入的激励问题。其中最典型的解释是,农业社内劳动计量与监督的困难所导致的分配上的平均主义,造成了集体农业对劳动投入缺乏有效的激励。还有一种观点则是站在现代产权经济学的立场。由于集体经济的监管人不拥有集体经济的剩余权,因此,这一产权残缺导致集体经济对管理者的激励不足。而在家庭经营下,原来的农业社社员现在自己就是“剩余索取者”,因而也就不再需要监督劳动了。家庭联产承包这种制度安排被认为不仅解决了农业社合作生产中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社员偷懒问题,而且避免了集体经济对其监管者激励不足而导致的无效率。然而,这些强调激励机制的经典理论只涉及农业社制度的一个侧面。实际上,在分析我国集体农业的经济绩效时,农业社之外的宏观政策因素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自1953年政府开始实行粮食和其他主要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以后,国家拿走了农业社的大部分剩余,只留下仅够维持农民简单再生产的基本口粮,激励机制的作用空间已极为狭小,客观上已很难在农业社内建立起按劳取酬的激励结构。针对政府一方强制实行的集体化和统购统销的制度安排,农民除了在农业社里采取早已为人熟知的出工不出力、“磨洋工”等机会主义行为之外,还采取了更隐蔽但也是更严厉的“瞒产私分” 等对抗行为。如果说前者更多的是针对农业社内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那么后者则是统购统销制度的必然结果。因此,在分析农业社问题时,不能仅仅将目光囿于农业社之内,而是必须考虑农业社之外的宏观政策因素对农业社绩效的影响。本文以粮食生产为例,通过计量模型对粮食统购统销与农业社绩效的关系做了实证研究,验证了上述论点。二,文献综述组织的绩效取决于激励与约束是否有效。对农业集体化绩效低下的主流经济学解释是,由于农业社对社员和监管者的激励不足,从而使农业社丧失了两个积极性。而取代农业集体化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所以有效,就是因为解决了激励问题。经济学界的主流观点可以归结为激励机制问题。最常见的一种解释将农业社的劳动视为一种团队性的合作生产。相对于个体小农的分散经营,合作生产具有分工和专业化的比较优势,但是合作生产又面临劳动的“计量”和“监督”的难题。由于农作物生长周期长,一个人所付出的劳动努力只有在经过几个月农作物收割时才得到较为准确的评价。并且,在团队生产的条件下,农业社社员只能观察到总产出,而很难确定每一个社员对总产出所作的贡献。因此,要精确地计量农业劳动的边际贡献是困难的。由于农业劳动度量的困难,只好在分配上采取“工分制”的办法。而在农业社里,主要以年龄、性别来评定工分的制度安排违背了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挫伤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出现了出工不出力、“磨洋工”等机会主义行为。偷懒行为的普遍化,最终导致了庞大的公社体制的解体。林毅夫(1988)最先将这一观点形式化,他建构了一个“工分制下的生产队模型”,证明了在生产队中对劳动的激励是监督程度的函数,当监督程度低时,激励就低下。然而,农业生产中劳动力是分布在广阔的地域中的,因此从空间上来看,却又恰恰是不易监督或者说是监督成本很高的。面对这样的约束,集体经济的管理者选择实施一个较低的监督程度,而社员的理性选择则是偷懒而不是努力工作。生产队体制的不成功是由于对农业劳动监督的困难,而在家庭责任制下,监督问题从根本上解决了。这种解释影响深远。然而问题在于,上面的解释仅仅一般性地论及合作农业的低效率,其分析的着眼点是农业社内社员之间的分配关系,而并没有涉及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分配以及我国农业集体化时期的特殊性。另一种解释则是运用了现代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在讨论1950年代集体化运动绩效变化时,林毅夫(1990)给出了一个博弈论的解释,社员的退出权被当作重要的解释变量。由于农业生产的时空跨度大,监督极为困难,一个农业社的成功只能依靠社员之间达成一个可自我实施的协议。在此协议下,每个社员承诺付出与他单干时一样大的劳动或努力。但是,这个承诺只有在无限次重复博弈中才是可信的,因而也只有在此条件下才具有可维持的均衡。在农业社里,社员退出权的存在可以使合作社具有重复博弈的性质。然而,如果合作社是强制的,即社员被剥夺了退出权,那么合作社的性质就变成一次性博弈了,人们就不再可能通过退出来保护自己,或以此来制止其他成员可能的偷懒了。我国1958年人民公社化之后,公社成员的资格变成了强制性的,社员在事实上被剥夺了退出的权利。 退出可能性的丧失,使得社员在农业社体制下劳动的激励和生产率都要低于单个家庭农场和自愿形成的合作社下的劳动的激励和生产率。林的从“退出权”角度契入的分析方法为更接近历史的真相铺平了道路。因为归根结底,企业的组织盈利性的真正基础是对不同市场合约(大公司、中小公司、或选择家庭经营、自主创业、甚至一次性出售要素等等)、包括非企业合约的自由选择。(周其仁,2000)农业社社员的退出权被剥夺,意味着资源在经济活动的各个方向、各种利用形式之间由其所有者决策进入和退出的机制,在农业社体制里被消除了。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林的退出权仅仅是作为一种对其他社员的偷懒行为的惩罚威胁而提出,也就是说,与前面的经典解释一样,林的分析也是更多地局限于农业社内有效劳动的投入激励。还有一种采用产权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周其仁(1994)提出,仅仅考虑农业生产中集体组织对其成员劳动的监督和计量的不完全而导致对社员努力的激励不足是不够的,还应该考虑集体经济对管理者激励不足而导致的效率损失。由于集体经济的监管人不拥有集体经济的剩余权,因此,这一产权残缺削弱了剩余权激励机制,导致集体经济对管理者的激励不足。由于在家庭经营下,原来的农业社社员现在自己就是“剩余索取者”,因而也就不再需要监督劳动了。家庭联产承包这种制度安排被认为不仅解决了农业社合作生产中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社员偷懒问题,而且避免了集体经济对其监管者激励不足而导致的无效率。从产权角度的解释无疑已经触及国家与农民之间关系的根本,因为无论是农业集体化还是统购统销制度等等,说到底都是对农民财产权利的侵害。然而,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将集体农业低效率的原因归结为“损失了监管者和劳动者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似乎又是有失偏颇的。不难证明,在单一农业种植情况下,家庭的组织成本最低。因为农业耕作技术简单,分工和专业化的比较优势很不明显,而农业劳动的时空特性使得集体农业劳动所产生的监督、度量和协调方面的交易费用异常高。相比之下,家庭内部的这个交易费用低得多。并且,家庭作为农业组织的基本单位也符合世界各国的经验事实,纵观世界农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无一例外都是实行的农户家庭经营,而集体农业均以失败而告终。因此,即使监管者拥有集体农业的剩余权,也不能保证集体农业的绩效。上述三种模型都无法解释一个经验事实:在农业集体化时期,尽管偷懒行为是普遍存在的,但是这也只是问题的一个侧面。事实上,现有不少研究已经证明,集体化时期很多地区的农民每天都承担繁重的工作,总是有干不完的活。 而在分田到户之后,农民在农业尤其是种植业上的劳动投入反而减少了。黄宗智(1990)的研究显示,就农忙季节以外的一般农活而言,分田到户以后同样农活所花时间大约是集体化时期的三分之二。而据杜润生老先生所说,现在全年的农活只需24天就可以完成。可见家庭承包制并不刺激农民在农业劳动中的投入,而主要导致农民在农业尤其是种植业上的劳动节约,从而有更多的剩余时间去从事副业甚至到乡村工业部门就业,促进农户经营的多样化。
而且,对于集体化时期的农民而言,不出工就没有工分,因此不出工是一种消极的刺激。并且,农业社内也有增进劳动激励方面的制度安排,比如队工、班工、定额工等等。可见工分制有激励劳动投入的功用,这一点历来为人所忽视。另一方面,由于实行按出工日计算报酬的分配制度,理性的农民开始着眼于“赚工分”。政府刺激农民投入劳动并以出工日作为分配依据,农民就增加劳动的投入,而不管是有效劳动还是无效劳动。这也使得劳动供给有超过必要限度的倾向,集体生产中产生大量的无效劳动工作日。因此,我国农业社的劳动制度,刺激的仅仅是劳动的投入,而未必是生产的提高。从资源合理配置的角度来看,比起其他资源(土地、资本、技术等)的投入,农业社内作为要素的劳动其投入已显相对过多。在此情况下,单纯刺激劳动投入无非是使资源配置更不协调。 农业社的这一制度,在激励的方法上是有失误的,而在激励的目标上也不无问题。(高王凌,2000)我国农业的发展,并不是单纯依靠劳力投入就能实现的。 历来重视家庭副业、强调多种经营、农民常常外出做工大多从事“兼业”的中国农村经济史,早就证明了这一点。三,强加的制度安排前已指出,集体化时期不少地区的生产队内农民的劳动异常繁重,劳动强度比包产到户后要大得多。为什么集体化时期在农业生产中需要那么多的劳动力?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可以帮助我们窥见农业社集体经济的性质。前已提出,“退出权”的提出为我们的分析提供了一把钥匙。因为就退出权而论,不仅是社员被剥夺了退出权,而且农业社作为一个经济实体也被剥夺了退出的权利。我们可以反过来看,中国公民如果出生在农村,至少有在农业社就业的机会。或者说,每个农村人口,与生俱来就成为所在地集体的成员。并且,“集体单位犹如大家庭,不能解雇其过剩劳动力。”(黄宗智,1990)因此可以这样设想,农业社内社员和社队组织的关系是一个隐含的长期契约关系。 在这个契约中,社队组织用提供劳动机会的承诺(尽管这种承诺也仅仅是提供温饱而已)去交换社员劳动的努力程度不低于单干时的劳动努力程度。如果双方都能自我履行其隐含的承诺,那么这个“子博弈完美均衡”是可以维持的,集体农业的绩效是能够得到保证的。但是,由于双方都不能以退出合约关系来保护自身的权益,从博弈论角度看,任何一方的威胁或惩罚性策略在对方看来都是不可信的,因此这个均衡无法维持,从而集体经济的绩效无法得到保证。社员和社队组织双方都无法退出,印证了政府与农民之间交易的非契约性。实际上,社员和社队组织双方都必须接受来自政府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因此,“集体经济”本是一个自上而下强加在农民头上的制度安排,并不在意农民的“自愿”或“同意”与否。(高王凌,2004)也就是说,游戏规则是政府强加给社会,而不是通过政府和农民不断的讨价还价,使得农民都自愿服从这个游戏规则。所以,农业社集体经济不可能是农民私人产权之间的“合作”经济,其基础形成并不是自发的市场合约。而集体经济组织只是国家政权计划任务的执行机构,不过是国家政权全面控制经济的“统制经济”的一个环节而已。周其仁先生十分恰当地将这个制度定性为是:“集体公有制既不是一种共有的、合作的私人产权,也不是一种纯粹的国家所有权,它是由国家控制但由集体来承受其控制结果的一种中国农村特有的制度安排”。(周其仁,1994)认清了这一点,许多疑惑就迎刃而解了。比如,为巩固农业社内的集体生产,国家政权僵硬地限制农业社外就业,把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控制在农业社内从事集体生产。劳动力的集中大量使用,使得粮食生产中劳动的边际报酬严重递减。然而种植粮食的机会成本,比如种植棉花、蚕桑等经济作物,发展副业甚至非农产业可能产生的效益,却是不被考虑的。因此,整个农村集体经济就变得更加单纯、更加粮食化,降低了农村经济的整体效率。再有,尽管在农业生产上投入了大量的劳动力,但是农业社内并不是像想象的那样有许多劳动力过剩。实际上,为了将社员更好地控制在农业社内劳动,政府宁愿付出更高的动员、组织和管理的成本,也必须让社员在社内有活干。为此,政府甚至不惜推行“过密型技术”,比如深翻土地等,把农民拉回到手工的、繁重的、低效的劳动方式之中。(张乐天,1998)在集体生产中,农民没有安排生产的自主权利,一切听从生产队长调遣,加上事实上存在的瞎指挥,因此必然产生大量的“窝工”,农民的劳动时间多于生产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与黄宗智所描述的不同,这里“过密化”背后的逻辑不是经济的力量而是强制。对于集体化时期农民的抵触,毛主席说,“严重的问题就是教育农民”。可见,推动集体化进程靠的是政府拥有的强大的暴力潜能。这种暴力潜能,分散的农民根本无法与之对抗。对农民来说,国家强加的农业社的生活方式可能有其无奈性。当某种制度安排能够延续近三十年、期间似无改变可能时,生活的惯性也常常会消弥偷懒与努力劳动所带给农民的效用正负之间的鸿沟。当问题探讨到这一层,农业社之外的宏观政策因素是必须要考虑的。人民公社一般是一乡一社或一区一社,以生产队(自然村)为单位,集体吃饭,打钟上工,敲锣下工。一年四季,何时下种,种什么,何时收割,怎样收割,一切听从公社指挥。那个时候,农民要想务工经商,会被当成不务正业,搞点家庭副业还会被当成“资本主义尾巴”割掉,一家养几只鸡都有规定,超过是不行的。哪块地种什么都要按上边的命令做。行距、株距都规定的很细。种的不对,就要拔掉。在这种制度下,农民简直成了公社的“奴隶”,失去了生产的自主权,更没有产品的支配权,也就没有了生产的积极性。田纪云:“回顾中国农村改革历程”《炎黄春秋》2004年第6期把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交给了农民去管理、去经营。与此同时,大幅度的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减轻农民负担,使农民得以休养生息,并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允许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允许兴办乡镇企业等等;继而取消了实行多年的“统购统销”制度,陆续放开了绝大部分农产品价格,发展市场经济。取消市场的效率损失我国农村由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发展的过渡阶段,农民有那么几亩地,可以亦工亦农,亦商亦农,能进能退,是一项最大的社会保险。这也是乡镇企业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基本因素之一。人民公社解散之后,我国东部地区的农民就大量从土地中脱离出来从事非农产业。林毅夫、文贯中(1995)的论文用实证方法证明统购统销的推行或取消不是人民公社和生产队时期农业生产率低的主要原因。这个结论值得商榷。因为它只针对统购统销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效率损失,而没有考虑生产队时期统购统销造成的另一方面的损失:生产队束缚了农民的人身自由,堵塞了农民从事其他产业的可能性。集体农业主要的问题是强制农业劳动导致的“过密化”,限制了农业从事非农产业的自由,剥夺了农民自由迁涉的权利。生产要素无法自由流动,要素的合理配置无法实现,经济效率必然低下。古人云,“无工不富”,尤其是受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资源约束,我国农民单单从事农业是无法致富的。农民被剥夺了自由支配自己劳动力的权利。原本乡村里的经济生活是相互缠绕在一起的,是围绕着农户这个有效的经济单元的。当劳动变成集体化的时候,则很多涉及到贸易节奏、时令、副业同农业的匹配,鱼塘的利用,路边屋角的利用,高经济性作物的种植,山货的征集和出售等等,这些例子,就都无法运转下去了,整个乡村经济就变得更加单纯、更加粮食化,这同劳动力充沛,生物多样性强等等较有力的乡村经济条件相冲突,整体降低了乡村经济效率。四,新的假说农业社的分配与政府的宏观政策息息相关。实际上,在国家通过统购统销政策将农业社的大部分剩余几乎全部拿走、只留下仅够维持农民简单再生产所需要的基本口粮之后,激励机制的作用空间是非常狭小的,甚至已很难在农业社内部对劳动投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统购统销政策的出台原来只是为了解决1952年的粮食危机的权宜之计,然而“路径依赖”法则使得这一政策被长期制度化了。政府的意图是通过统购统销政策,一举解决粮食和其他主要农产品的供应问题。然而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政府总是想方设法从农民的手里多拿些粮食,甚至把全部余粮按政府规定的价格掌握到政府手中。因此,统购统销与其说是一种农产品流通体制,不如说是一种赋税制度。按照统购统销制度,收获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必须先交足官方,剩下的才在农业社范围内按家庭人口和劳动力数量进行分配,并且仅限使用于口粮的补充上面。比如政府规定:“1955年实行粮食“三定”时所规定的留粮标准不得提高,国家核定的粮食定购数量不得减少,定销数量不得增加……农业社和单干户生产的粮食,超过粮食‘三定’定产数量的部分,国家对于余粮的和自足的农业社和单干户,必须增购一部分粮食;对于缺粮的农业社和单干户,必须减销一部分粮食。国家增购的数量,一般应为增产部分的40%,在特殊情况下,应该多增购一些;但是增产的部分,农业社和农民也应该有所得,以便用来保证人口和牲畜增加的粮食需要,适当储积备荒的粮食,或者改善农民的粮食消费状况,发挥农民增产粮食的积极性。” 并且规定粮食的分配程序:“国家的粮食统购统销,应该同农业社内部的粮食分配结合进行。农业社分配粮食,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先后顺序:第一、首先完成国家核定的粮食征收、收购任务(包括增产社的增购任务);第二、留下农业社生产必须的种子和饲料,分给全体社员基本口粮和必要的饲料;第三、在解决了上述两项问题以后,才可以适当照顾劳动强出工多的社员,或者用来发展副业和多养牲畜,但是不准开设饭店和经营熟食品。” 在中国历史上,赋税制度历来是政府与农户关系的核心。在两千多年的历史上中国实行过各种各样的赋税制度,然而也从没有任何一种制度与统购统销相类似。由于只留下农民的口粮,剩下的全部都由政府的粮食部门拿走,因此就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而论,这是一种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完全不相一致的扭曲的激励机制。政府独享剩余的控制权以及几乎全部剩余的索取权,而农民被剥夺了剩余分割的谈判权利。统购统销制度是一种比定额租(类似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分成租和工资制都要坏的、中国历史上最坏的赋税制度。(高王凌,2000)在这种制度下,农民除了维持基本生活所需之外(在个别地方甚至连这一点也保证不了),农副产品的剩余全部被政府拿走了。这就造成农业生产水平长期徘徊不前,农村居民生活状况长期贫困。与统购统销制度造成的农业社生产效率的损失相比,由传统理论所导出的农业社内劳动激励不足的问题就显得微不足道了。尽管试图实施“按劳分配”,然而口粮标准是固定的,农民也知道这是一个不会让他吃饱或者只能勉强吃饱的制度,这一点从根本上决定了分配和激励机制的问题。(高王凌,2000)因为国家通过统购统销政策拿走了生产队的大部分剩余,留下的只够维持必要劳动的物品,所以很多生产队劳动分配时不得不主要按人口平均分配以保证生存,余下的极小部分才可能按照劳动工分进行分配。这样的分配方式根本不可能建立起劳动激励,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被销蚀殆尽。 由此可见,统购统销政策在客观上使得政府企图通过种种工分制来激励农民劳动投入的努力化为乌有。因此,农业集体化时期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这一点,主要不是由于农业社内部分配制度的缺陷所造成的,更多的是因为国家和农村之间的畸形分配结构造成的。而在1960-1970年代,随着农业人口的大量增加,政府不得不缩减粮食征购量,给农村留下更多的口粮。这导致了粮食征购率的下降,而后者意味着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相对回缩。这也是农业社时期粮食产量有所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并且统购统销还促进了农业集体化。因为要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就要核定各户余粮,动员各户交售。同上亿户农民直接打交道,非常繁难。这样就产生了“把太多的小辫子梳成较少的大辫子”的必要。毛主席说,满头乱发没法抓,编成辫子就好抓。由4亿农民变成4百万个农业合作社,征粮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1953年10月,“统购统销”政策公布实行,一个多月后,集体化《决议》公布,以保障政策的实施。也就是说,“集体化”是“统购统销”政策的制度保证。统购统销加上后来的农业集体化,必然导致国家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面干预和对农民的严厉控制,从而妨碍了农民做出正确的生产决策,压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导致农业社的经济绩效低下。1978年,中国粮食产量约为3000亿公斤。集体化20多年当中,国家每年收购粮食300亿—350亿公斤,只要多购1/10就会挤占农民的口粮。杜润生《新华文摘》2004年第8期尤其是几十年来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的粮食,甚至由“手中有粮、心中不慌”,转变为“粮食多了,卖粮难”。我随胡耀邦下乡察看,得出的结论是,谷贱伤农,靠现有的农业生产结构,不可能实现收入翻番任务,需要一个新的结构。当时的主要问题是,农产品统派购制度的改革滞后于农村经济发展的新要求。这就迫使各省一定要下计划保证粮食播种面积,影响了因地制宜安排种植业。例如海南也提出粮食自给。其实这里多种热带经济作物,通过对外贸易交换进口点谷物,更合算,更受农民欢迎。林毅夫的论文,粮食自给政策(统购统销)着眼于“比较优势”五,建立计量模型为验证统购统销政策对农业社绩效的负面影响,本文以粮食产量为例,利用1953—1978年的农业经济资料, 建构了一个农业社时期的粮食生产函数,以此对上面的结论进行检验。影响粮食产量的因素很多,包含气候、土地、种子、化肥、水利以及劳动。本文主要选择传统的生产三要素——土地、劳动和资本(以化肥表示)作为解释变量来验证是哪些因素影响了粮食的产量。另外,本文的创新是增加了粮食征购率这个解释变量。被解释变量:本年度的粮食总产量( )解释变量:上一年度的粮食征购率( ),本年度的粮食播种面积( )、农作物总播种面积( )、成灾面积( ),本年度的化肥施用量( ),本年度的农业劳动力( )和其他因素( )。解释变量调整:调整后的粮食播种面积( )=粮食播种面积- = - 粮食征购率之所以用上一年的数字,正是为了说明上一年度的粮食征购率对本年度粮食生产的影响,以体现出粮食统购统销与粮食生产的关系。假设粮食生产函数是线性的,即有: 用OLS进行回归,发现F值为145.7648,因此可以通过总体显著性检验。然而,劳动力( )和常数项(c)的t值分别为0.315601和0.513363,因此t检验通不过,都予以剔除。然后重新进行OLS回归,得到决定系数 =0.965454,调整决定系数 =0.962313,可见模型的拟合程度较好。各项参数都能通过t检验。而且,在显著性水平0.01情况下,由于样本个数为25,解释变量个数为3,查杜宾-沃特森比(D-W)检验表: (0.01)=1.66,而由回归所得的D-W统计量为1.846974,因此可以通过D-W检验,不存在系列相关。农业集体化时期的粮食生产函数可以表述为: 而如果模型忽略“上一年度的粮食征购率( )”这个解释变量,依然把粮食生产函数设定为线性的,用OLS进行回归,结果各项参数也都能通过t检验,并且也能通过显著性水平0.01下的D-W检验。但是模型的 减为0.952784、 减为0.950731,因此拟合程度不如包括粮食征购率( )的模型。从计量结果可以推出两个重要结论:第一,计量结果印证了前述的判断,因为如果模型不考虑上一年度的粮食征购率( )这个解释变量,回归的决定系数明显下降,这说明粮食征购率(统购统销政策)对粮食生产量(农业社绩效)的影响很大。而 前面的系数为负值说明,本年度的粮食产量与上一年度的粮食征购率之间是负相关的。可见,统购统销政策对农业社绩效产生负面作用。第二,模型的回归结果表明,在农业集体化时期影响粮食生产的主要因素是本年度调整后的粮食播种面积、化肥施用量以及上一年度的粮食征购率。劳动对粮食生产的贡献不显著,回归所得的粮食生产函数中甚至不出现劳动这个要素。这一现象大有深意。在集体化时期,农村除了执行国家统购统销政策的、由政府主办的供销社和粮站之外,几乎没有其它商业单位;又由于1962年经济调整时期国家规定人民公社内部的非农就业不得超过5%,生产大队以下禁止搞非农产业,因此,农村过剩劳动力不可能向非农产业转移。过多的劳动力投入到农业(尤其是粮食)生产中,必然会出现劳动的边际报酬递减,导致“过密化”。这是农业社禁锢劳动力所带来的恶果,同时也证明了前述强调农业集体化时期的问题出在“激励机制”上的种种理论的局限。六,结论关于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改革,现在已有不少的评价。事实上,这一制度变迁既可以看作是农民私人产权的相对落实,也可以视为国家在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上的全面退却,即政府与农民分配关系的重大变化。包产到户以来粮食产量的增长,可以说与统购统销的削弱直接相关。统购统销是农民负担最重的一种赋税制度,为中国的漫长历史所仅见。在此制度下,国家只留下仅够维持农民生存所需的基本口粮,而将农业社的大部分剩余都拿走,实际上农业社内部的劳动激励问题已无从谈起。因此,在分析农业社问题时,不能仅仅将目光囿于农业社之内,而是必须考虑统购统销政策等农业社之外的宏观因素的影响。“交足国家政权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个“剩下”不单单指剩下的粮食,而应该更宽泛更深刻地解读成剩下的“时间”,其实质含义即是“自由”。也就是说,联产承包制下,农民只要有效地完成承包劳动,就有更多的剩余时间去寻找甚至创造新的劳动机会,表现多方面的才能,获得更多的财富。而不像在生产队里,劳动力被禁锢的结果是,劳动致富的权力仅仅是挣工分的权力。这种“时间支配法则”的改变对农民意味着一场真正的解放。早有思想家指出,社会进步的唯一可靠而永久的源泉还是自由,因为一有自由,有多少个人就有多少个独立的进步中心。(约翰·穆勒,1859)一个好的制度应当鼓励一切个体在一切方向上进行创新。(哈耶克,1945)个人的价值和尊严在于个人生活的选择自由与行动自由。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指出,“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必须推翻那些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一切东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9-10页)因此,农业社经济绩效好坏的关键,取决于个体(包括社员个人和社队组织两个层面)是否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农业社时期社员个人和社队组织的贫穷恰恰就是由于他和他们没有选择的权利,不能按自己的意愿追求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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