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部分学者认为“农业上市公司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将整体转为微利经营,并加速两极分化” 对于第一个问题,可以说农业上市公司是同行业中的宠儿、国家先期政策的受惠者,除去了制度示范、产品贡献等一般性的内容之外,其微观业务职能在现阶段最为迫切最为政府所期望的却只能集中为一个,即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用,促进农民收入的增长。上市公司的农业或涉农业务中,只有能够突出有效地发挥这项作用的业务才可能也应该是国家扶持保护的重点,而至于其它业务则是一般性的,有的甚至具有挤出效应和与民争利的嫌疑。现实的情况反映出,并不是所有的农业上市公司都会在每年国家指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名单中亮象,也就是说国家农业产业的优化调整与结构升级是个动态变化过程,而有的农业上市公司由于种种的自身和外在原因已经不具备这一作用。同时也决定对后两个问题解答的逻辑起点,概况而言,后两个问题的解决对策可以归纳为“有保有放”和“有进有退”。
一、从政府角度看,对待农业上市公司要本着针对性倾斜和有保有放的原则
所谓采取针对性倾斜和有保有放的原则,就是对当前农业上市公司业务发展的保护与扶持采取区别对待的方法,一方面要保,要突出重点,集中有限资源,全力支持和促进上市公司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进程;另一方面,要放,要充分尊重市场,尊重农业上市公司的自主投资权,对于上市公司从事业务所在的子行业确实前景不佳,条件和环境变化较大,实在难以扭转现状的(如海洋捕渔政策近年的重大变更),就应由公司自我决策产业转型与发展目标。
4PT; MSO-CHAR-INDENT-COUNT: 2.0">对于农业上市公司的业务中确有发展前景、能够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产业拉动作用的农业或涉农业务,采用突出重点的有针对性倾斜和优惠是完全必要的,并且在具体实施措施过程中还应采取多种形式。
[3]、无形资产资本化等方式,促进和吸引公司对农业方向的投入。规模和技术是提高农业产品竞争力的关键,也是我国农业上市公司当前与国际上涉农的大型跨国公司集团相比最为薄弱的方面。而规模优势和技术优势的形成过程都离不开大量的资金投入。当前国家有关部门和理论界将龙头企业和部分农业上市公司视为参与国际同行业竞争的重要市场主体[4],我们认为对于这点的认识和关注是具有战略性眼光的。因此,一方面,对于尚未上市的农业龙头企业,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必要的跨区域整合和资产注入,同时监管部门应相应调低入市门槛,鼓励其上市融资;另一方面,对已上市的农业公司,只要“确实有效益,有收入,可有效增加农民收入”的项目,都应在扩股、配股方面予以一定的优惠和关照。
(三)建立必要的补偿机制,降低农业投资风险。200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