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农业协议:影响、局限性及我国的政策选择



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WTO农业协议的基本框架结构以及它对世界农产品贸易和发展中国家农产品贸易的影响,进而指出了农业协议在关税约束条款、非关税壁垒的关税转化、最低市场准入机会的分配等方面存在的局限性,由此提出了我国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政策的目标及原则,并提出了具体政策建议,如调整和改革农业国内支持政策、建立我国农产品贸易的竞争优势、完善关税保护手段等

关 键 词:WTO农业协议   贸易保护   比较优势   竞争优势   国内支持

作者单位:浙江林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国际贸易系

Shen Mingqi

This text analyzed the basic frame construction that negotiate of WTO agriculture and it influence world agricultural product trade with developing country agricultural product trade, and enter but point outed the agriculture the agreement to control the item in the tariff, not the tariff of the tariff barracks conversion, the lowest market is into the localization that the opportunitys allotment wait the aspect to exsit, and from here bring upped the our country the agricultural product import and export the policys target and principle, and bring upped the concrete policy the suggestion, if adjust with the competition advantage, perfect tariff that reform the local support policy of agriculture, establish our country the agricultural product trade to protect the means etc.

 

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贸易的内外环境都将发生深刻变化,农产品贸易必须在WTO基本框架内发生,《农业协议》中有关对农产品实行降低进口关税保护、削减出口补贴及国内支持水平的规定,将对我国农业的发展及农产品贸易产生约束。由于近年来我国农产品比较优势在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开放市场后农产品进口将趋于增加,农业部门面临巨大调整压力,农民增收乃至农村稳定都将面临新的问题。因此,如何选择切实可行的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政策,使这些保护政策既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又符合国际惯例,是我国农产品贸易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WTO农业协议对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一)对世界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WTO农业协议为各国提供了一个改善贸易体制的框架。由于各国在谈判中承诺把实施国内农业政策改革与贸易政策改革结合起来,因此,农业协议对世界农产品贸易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1.新规则建立了一个有效的农产品贸易争端解决程序,增强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稳定性。

2.农业谈判达成的关税化以及关税、补贴和国内支持的减让承诺,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今后农产品贸易的摩擦;而关税作为唯一允许用于边境上的保护措施,则为将来实现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打下了基础。

3.关税约束条款的应用有可能使农产品关税约束在某一确定的水平,使农产品把喷壶能得到抑制。

4.停止使用并逐步削减农产品出口补贴,以及限制使用国内支持措施,促进了国际农产品贸易体制的改革,并逐步将有关国内政策纳入WTO框架进行管理。

 WTO农业协议:影响、局限性及我国的政策选择

5.卫生与植物检疫协议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贸易壁垒。农业协议最重要的一个特征是,它为国内农业政策建立了一套完全新的、可操作的规则,而且将对保护主义的约束承诺已经纳入国际法中。

(二)对发展中国家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据统计,WTO农业协议的实施将把全球农业的国内支持由1980亿美元减少到1620亿美元,出口补贴由213亿美元减少到138亿美元,将来所有的农产品关税要被约束,如建立关税约束上限,从而在较大程度上增加贸易的安全性,对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贸易也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1.市场准入谈判的影响。谈判结果显示,占世界农产品进口2/3的发达国家削减了包括关税后的关税等值在内的农产品关税的32%。表1反映了以简单平均数计算的每种农产品类别的关税削减百分比。

表1                发达国家对不同农产品的关税削减[①]

表1所列的前10类农产品,发达国家承诺了一系列的关税削减,从奶制品的26%到鲜花、植物和蔬菜的48%,还有其他农产品关税的削减。对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出口意义的热带农产品(包括饮料即咖啡、茶和可可、油料、稻米及烟草、香料、鲜花和植物)的关税削减超过了所有农产品的平均削减水平(达到43%),这将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一定的贸易利益。

(2)削减出口补贴的影响。由于发达国家的农业支持和进口保护政策往往会导致其国内生产过剩,这些过剩又通过补贴出口到世界粮食市场上。因此,农产品出口竞争问题是WTO谈判的一个关键内容,谈判结果要求削减出口补贴的水平和享受补贴的实物数量。实际上,出口补贴减让包含双重承诺,亦即在基期有出口补贴的国家应:削减财政支出(发达国家削减36%,发展中国家削减24%)削减享受补贴的出口产品数量(发达国家21%,发展中国家14%)。在基期没有对某类农产品实行出口补贴的国家,在将来也不能实行补贴政策。表2表明发达国家的基期补贴水平(发达国家为210亿美元,约占其农产品出口总额的1/5;转行国家为10亿美元;发展中国家为17亿美元)和对贸易量作出削减的承诺额(达158亿美元)。发达国家削减出口补贴,也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的出口。

WTO农业协议对世界农业的发展究竟有多大的影响,目前还难以准确的估计。但就市场准入而言。WTO农业协议至少会从两个方面给每个成员国带来贸易利益:一方面,消除或减少贸易壁垒能使国内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另一方面,能增加进入贸易伙伴过市场的机会。

二、WTO农业协议的局限性

WTO农业协议并非完善,在这个新的国际框架范围内,特别是在对条款的解释上,仍然存在许多局限性。

1.关税约束条款。尽管关税约束能将关税确定在某一水平,但一些国家承诺关税约束时,把其定在较高的水平。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其承诺的关税约束实际上远远高于其实际关税水平。例如,一些发展中国家在过去的10年已经实施了单边贸易自由化(如印度尼西亚等国),关税已降到较低的水平。但在WTO谈判中其承诺的关税约束实际上使关税提高到了较高的水平,而且这种情形仍然可能会符合WTO的规定。这意味着,在实施期间,尽管约束水平将被削减,但实际关税率不会发生变化。

2.非关税壁垒的关税转化问题。在WTO的谈判中,各国政府已经在其减让表中以高于初始关税化水平来表明其仍希望不受约束的意图,如欧盟和美国在签署最终协议时,把生产限制计划(休耕计划)排除在需要削减20%的国内支持限制范围之外。不包括生产限制计划意味着,这种类型的干预措施在西欧和北美地区可能会变得更为重要。由于农业协议没有建立核实新关税水平的程序,因此各国在谈判中大都夸大其关税等值,使一些国家关税化水平似乎比以前所使用的非关税壁垒的保护水平要高得多。这就意味着,在过度期结束时,进口壁垒的有效保护水平可能会更高,或者说,一些国家利用达成的是削减36%(发展中国家削减24%)的平均数而非加权数,采取选择性的削减方式。因此,新关税制度下不仅农产品保护水平可能会更高,而且保护水平的分配可能被改变。

3.最低市场准入机会(关税配额)的分配问题。由于最低市场准入机会的分配容易被其提供者和主要出口方达成双边协议而直接进行分配,这样便使农业协议可能导致产生新的贸易歧视。

尽管如此,由于农业被置于WTO的规则之下,农业保护的透明度会极大地增加,农产品贸易的安全性与可预见性也将有较大的提高。

三.我国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政策的选择

按照《农业协议》的规定,各成员国将逐步消除和废除市场准入的保护,通过各国实施的关税、进口数量限制等措施来降低保护水平,建立公平的、市场导向型的农产品贸易体制。我国在加入WTO后,已承诺对农产品进口采取约束关税方式,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国内市场准入程度将逐步提高,国内农产品市场国际化趋势加快,因此,面对机遇和挑战,我国应加快农产品贸易政策的调整,尽快适应WTO体制的要求。

1、积极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我国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如果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原则,就应当选择发展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并依照比较优势原则,合理配置土地、水、资金、技术等资源。

(1)从宏观上看,要适当减少粮棉油糖等土地资源密集型农产品的生产,增加具有比较优势农产品的生产。如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前12种农产品依次为:生丝、天然蜂蜜、活猪、茶叶、花生油、玉米、黄麻和类似纤维、罐头肉及肉制品、蓖麻油、鲜肉及冷冻肉或冷却肉、大米、皮棉。其中有5种产品的出口竞争力系数大于0.90,具有强出口竞争力,即生丝0.93,活猪0.99,天然蜂蜜0.95,茶叶0.94,罐头肉及肉制品0.99;有三种产品出口竞争力系数在0.60—0.90之间,即花生油0.86,鲜肉及冷冻肉0.73,罐头菠萝0.62,,具有中等出口竞争力;有2种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系数在0—0.6之间,即亚麻纤维0.41,玉米0.08,具有弱出口竞争力;有一种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系数小于0,即皮棉,没有出口竞争力[②]。

(2)从地区结构上看,沿海地区经济实力强,外向经济程度高,应发展资金和技术密集型、附加值高的农产品生产。以开拓国际市场,获取国际比较利益;中西部地区工业化程度较低,劳动力价格相对较低,应通过技术进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如畜产品、水果等);

(3)从品种结构上看,我国应引进国外优良品种,不断提高农产品品质,加强和完善检疫工作,严格按国际规范和惯例操作,使之符合国际通用标准,使农产品向多元化、高质量、高附加值发展,提高农产品的出口创汇能力。

(4)从政府角度看,政府应充分利用加入WTO的过渡期,制定投资、技术、价格、税收等各种优惠政策措施,支持和帮助农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

2、要充分利用WTO的有关规则和政策支持国内农业发展。农业属于“弱质”产业,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低,直接经济效益低,投资回收期较长,实际上每个国家都在应用各种手段保护本国利益,无论是欧盟国家,还是美国、日本等国都在保护本国的农业和农民。因此,WTO并不是要完全放弃对我国农业的支持和保护,而是要在遵循和适应WTO的规则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维护中国农民的利益,促进国内农业的发展。从我国的情况看,我国农业基础的脆弱性以及工业对农业的高度依赖性决定了我国更要给予农业以符合国际惯例的有效保护。从保护方式来看,应强化WTO规则中的“绿箱”政策,在调整农业支持和保护政策的同时,要将政策转向充分利用“绿箱”政策上来,把它作为支持我国农业发展的主要手段。

(1)利用“国内支持”措施,在允许的期限内,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例如按WTO制定的对农业支持条款的规定,我国今后对农业的资金投入将可达480亿元,而我国近三年的农业支持平均只有270多亿元。这200多亿元的待投入资金,只有对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实施必要的重点支持或保护才是最符合实际的选择。

(2)增加农业的科技投入,即加强农业科技研究、推广以及农民教育培训方面的投入,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科技含量,转变农业经济增长方式,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3)增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即水利、道路交通、邮电通讯、能源及市场信息等设施建设,以减少农民用于生产农产品的成本支出,减缓国内农产品生产成本的上升速度

(4)增强农村环境和生态投入,即加强对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3、构建农产品进出口的新体制。我国加入WTO后,就必须从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补贴、卫生与食品检验等方面对农产品贸易政策进行系统设计,逐步实现农产品对外贸易政策的国际化。

(1)完善关税保护制度,建立合理的关税结构和关税升级制度。根据WTO协议农产品进口配额措施要实行关税化。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这些国家在关税化的过程中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关税高峰,即对敏感的农产品提高关税,出现了一些高关税农产品,二是关税升级,即随着农产品加工程度的提高,关税也不断的提高。从我国的情况看,在农产品关税化的过程中,应该逐步减少一些农产品关税优惠,并要完善关税征收手段,可以采用多种关税计税标准,如法定税率、优惠税率、特惠税率、特别税率等,使关税多样化,以适当限制国外农产品过度进入而冲击国内农业生产。

(2)构建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根据国内农产品供求的长期发展趋势,按国际惯例制定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有效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这样既可防止国外有补贴的农产品过度地进入而冲击我国的农业生产,又可避免我国农业成为国际反倾销的巨大受害者。

4、建立农业保险体系。建立农业保险体系的目的在于增强农业的风险承受能力,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和维护农民的利益。积极采取扶持农业保险的政策。政府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依法强制保险,以保证农业风险在空间和时间上进行分散。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如美国政府为所有参加保险的农产品提供30%的保险费补贴,日本政府则对主要农产品保险给予15%的补贴,加拿大的保险范围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农产品,农民自愿参加作物保险,政府则给予50%的保险费补贴。因此,保险取代灾害救济及价格补贴,成为农民收益保险,已成为WTO体制框架下世界农业政策的新走向之一。从我国的情况看,目前的主要任务:一是把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列入政府农业宏观政策目标范围之内;二是政府可以出资建立初始资本和准备金,适当放宽农业保险经营的进入门槛,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单位经营保险业务;三是确定对保险费的补贴标准,对经营农业保险实行免税政策等。

5、充分利用WTO农业协议给予发展中国家的过渡期,培育我国的“发展中国家优势”。农业协议规定,鉴于农产品贸易的特殊性和各国农产品贸易长期游离于WTO的多边贸易体制之外的实际情况,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进程有别于其他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强调贸易“回归”,强调提高农产品市场准入程度,改善贸易环境,推进贸易自由化。同时,又兼顾贸易各方利益,允许在履行承诺方面有适当的弹性,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因此,我国应充分利用作为“发展中国家”这一特殊待遇优势,在过渡期内,大力调整农产品对外贸易政策:

(1)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产品贸易战略。把参与国际竞争的农产品进行分为:一是敏感性产品,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敏感性农产品依次为大豆、油菜籽、植物油、玉米、棉花、食糖,任何国际市场的供求变动都会影响主产国的生产者收入和市场格局,对这类农产品应当重点支持,适度保护;二是竞争性农产品,如肉类、蔬果类、加工食品等,对这些农产品,只要国内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就有可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定的地位。三是没有发展前途的农产品或农业产业,应下决心予以调整,以优化我国的农业产业结构。

(2)依靠科技,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加强对我国农作物品种的保护,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品质,以优良农作物品种为龙头,搞好农产品品牌建设,抓农产品出口创汇基地建设,形成我国农产品的特殊竞争优势。

6.完善农产品价格体系,建立价格预警机制

(1)以市场机制为导向,完善农产品价格体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逐步放开所有农产品的价格与市场,稳步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发挥农产品价格形成的市场机制作用,政府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对农产品市场和技术感进行调控,使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市场的微观调节有机结合,形成合理、有序的农产品价格形成与稳定机制。另外,WTO框架下,政府农产品价格支持还有一定的空间(如微量允许标准),对于粮食来说,还可以结合“绿箱”政策——出于粮食安全目的的粮食公共储备支出,把粮食保护价格制度与粮食安全政策结合实施,发挥其在调控和保护粮食生产与市场方面的积极作用。在此基础上,建立主要农产品保证价格体系。保证价格体系主要由农产品目标价格及最低保护价格及相关配套政策(如农产品储备制度、差价补贴基金)等组成。

(2)加强市场研究,建立和完善国家农产品市场监测和预警机制。必须高度重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高度重视国家粮食安全。应建立国内和世界农产品生产、消费、价格、贸易等信息体系,分品种建立国内外农产品市场资料档案;定期发布国内外农产品生产、消费、价格、品质、贸易动态等监测、预警信息。选择有关主要国家跟踪研究其农业政策动向及其农产品市场状况,有关农业生产和贸易政策取向与相关对策建议。建立外贸预警机制,为及时调整农产品出口政策创造必要的条件。建立产业救济安全保障机制,以减缓开放市场对国内农产品产业造成的冲击。确保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平稳进行。

7.加强技术性贸易壁垒(TBT)的研究

  (1)加强农产品全程安全质量管理 , 提高竞争力

  长期以来 , 我们只关注农产品数量的增长 , 农产品的质量问题没能放在重要位置 ,由此导致我国农产品出口在复杂苛刻的技术法规、标准和质量认证制度下 , 屡屡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 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不仅体现在最终产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上 ,而且体现在产品的生产和加工方法、产品的包装和标签上 ,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象不只是局限在最终产品的质量上 , 而且体现在农产品从产地环境到生产、流通过程的各个环节上 , 产品的某一个方面或者生产流通的某一个环节上管理的疏漏 , 都可能会导致产品被拒之于进口国国门以外。 因此 , 提高产品竞争力的关键在于实现从产地环境到农产品销售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为此必须尽快建立健全农产品认证和产品注册体系、农产品质量检测和监督体系、农产品安全市场信息体系 , 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 , 生产出符合国际市场标准要求的具有较高竞争力的产品。

  (2)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 实现国内产品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我国农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率低、标准陈旧、水平低 , 甚至无标准生产 , 结果是农产品质量与国际市场要求的差距给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我国的“无公害农产品”行业标准到 2001 年 9 月 18 日才出台 , 并且“无公害农产品”标准主要是规定农产品中的重金属含量、农药残留和硝酸盐等不超过规定标准 , 对于有毒有机物的指标和标准则根本没有考虑。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中共涉及 62 种化学污染物 , 这些化学污染物主要包括化学农药和诸如砷、汞、氰化物等外源污染物。

  然而 , 联合国食物与农业组织迄今已公布了相关限制标准共 2522 项 , 美国则多达 4000 多项 , 其他发达国家的控制标准达数百项甚至上千项 , 与国外发达国家的标准相比 , 我国的差距是明显的。加入 WTO 要求标准化工作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 , 也就是说要与 WTO 的规则要求相一致。《 SPS 协议》建议 WTO 成员使用国际标准 , 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 TBT 协议》第 2 条第 4 款也规定 :“当需要制定技术法规并且已有相应国际标准或者其相关部分即将发布时 , 成员须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其相应部分作为制定本国技术法规的基础”。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已列入我国《标准化法》 , 加快采用国际标准的步伐 , 包括采用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 , 是企业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当务之急。除此之外 , 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标准制定工作 , 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工作可以把我国的一些意见和要求 , 充分反映到国际标准中去 , 为我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3)熟悉 WTO 贸易规则 , 有效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熟悉和掌握 WTO 的规则 , 可以使得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能够依据 WTO 对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规定 , 找到避免自己的产品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法律依据 , 从而可以据理力争 , 维护企业在参与农产品国际贸易中应该享受的权利。从 WTO 《 SPS 协议》以及《 TBT 协议》 的有关规定来看 , 农产品出口企业应该熟悉并充分运用如下一些条款 , 保护自己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正当利益。

  ① 非歧视性待遇。 WTO 《 TBT 协议》并不否认各成员国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 但是要求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运用不得有歧视性 , 不应妨碍正常的国际贸易。我国企业在出口农产品时 , 可以享受与任何 WTO 成员的同样产品相同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② 信息通报与共享。建立高效的信息发布和咨询、检索体系 , 是帮助企业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外部条件。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主要贸易国有关农产品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的信息 , 以便及早采取措施 , 达到农产品进口国所提出的合理要求。

  ③ 针对其他 WTO 成员正在起草中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草案有权对提出意见 , 保护企业产品出口所要求的正当利益。利用发展中成员在技术标准方面应该享有的差别待遇以及其他一些权利要求。比如有权进入进口国的质量认证体系 , 申请得到其认证 ;有权要求其他 WTO 成员提供与出口产品相关的技术援助 ;有权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某些 TBT 条款等。

  ④ 对于那些没有科学依据支持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带有明显歧视性的措施 , 要坚决予以反击 , 采取双边磋商 , 或诉诸 WTO 争端解决机制 , 予以解决。

  (4)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差异性 , 多方位开拓出口市场

  由于不同国家往往出于本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技术进步程度、消费者喜好的差异, 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形式也不相同。因此 , 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各国之间往往难以形成科学统 一的标准 , 一些国家往往采用各不相同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和合格评定程序。应该针对主要贸易伙伴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状况 , 研究特定市场的常用标准 , 有针对性地研究什么样的产品标准才能比较容易进入对方市场 , 进而采取相应的对策 , 满足进口国的特定市场的需要。如欧盟对我国绿茶提高了检测标准 , 但日本对绿茶的检测验标准相对较低。这样 , 我们一方面应该尽快提高绿茶品质 , 另一方面可以积极开拓检验标准低的国际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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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东升.WTO与中国农产品贸易 [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

[3]程国强.在“绿箱”与“黄箱”中做文章 [J]。中国改革,2001,(9)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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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徐松 沈明其.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

[10]温彬.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自由化[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

 

 


[①] 资料来源:GATT,1994

[②] 参见牛宝俊.经济全球化下的农产品对外贸易政策及其调整[J],经济问题,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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