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损失 经济效率的损失(七)——婚姻篇



越来越多的年轻男女在快速的结婚后又迅速的结束了婚姻——离婚在这个社会中好像是一种流行病毒,不断的肆虐着,而人们好像对此没有任何的免疫力。更重要的是我们这个社会对此竟然是没有任何的对此给予关注,反而认为这种离婚的普及是社会的进步——人更自由了、社会更开放了!

可是,这种现象的流行从社会资源的有效适用角度来讲,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对社会资源的低效运用。尽管也存在一些好的作用,譬如两个人真的是出于感情不合等造成的离婚,两个人在一起只能是心情都不好,而致使两个人的工作效率、家庭运作效率等在不分的情况下将更差,那么分手将是好事。然而,现在的离婚(包括恋爱关系的断绝)等通常都不是出于此一方面——更多的都是男女方出于经济利益在现实社会中的冲突而分手的,这种原因导致的离婚或分手对社会经济效率的损失是一种最大的侵蚀——被抛弃方或者讲被动方将在相当长时间内无法恢复在原来快乐状态下的工作学习效率——甚至彻底的绝望而采取其他极端措施。

笔者在前不久召开的“经济人”假设研讨会上认识了浙江工商大学(原杭州商学院)的杨春如教授,他在会上提出了类似于黄有光教授的“快乐经济学”理论,认为人的行为作出就是能让自身的“快乐”能最大、最多。笔者认为两位教授对“快乐”的认识其实和笔者提出的“泛经济人”假设中的泛效用是一回事——本质上都以追求心理享受而引致的效用最大化为行为的动机和最终目标。那么由于个人在各自泛效用函数不一致的情况下,可能作出促使社会总效用函数偏离最大化目标的行为。这时制度出现就是必要的。而我们现在对社会上出现的普遍离婚现象、恋爱快餐现象不仅没有道德上的约束,更没有作为道德底线的法律规章制度上的约束,这样个人(更多的是单方)的效用函数达到最大,但是从总体来看,对社会总效用函数的侵蚀将是无法弥补的。

下面对离婚普遍化在具体细节上如何侵蚀社会经济效率进行详尽分析。

第一,离婚本身需要支付相当高的经济成本。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必须要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在成功离婚之前必须要经过调解,如果调解没有效果,则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于是首先要支付一部分诉讼费,对于离婚当事人而言是一笔损失;如果在审判过程中一方无法说服另一方,则必须举证,而举证将再次给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造成损失;若审判的结果是双方成功的实现了离婚,则必须进行财产分割,在当前国内民众资本积累不富足及生活、教育成本较高的现实下,财产分割不利于私人资本的积累。把个人的财富通过法院收取一定的费用等途径转移为公共财产,将对经济效率产生重大的侵蚀(如同税收的开征对社会资源的最佳利用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副作用一样的作用)。

 效率损失 经济效率的损失(七)——婚姻篇

第二,离婚给当事人双方会造成重大的感情伤害,尤其对被动一方而言更是如此。一旦社会上的离婚成为普遍,则整个社会的部分微观主体将生活在感情的纠葛中,而这样的纠葛对个人工作效率将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根据马克思的理论,社会的财富都将由劳动去创造,而劳动效率的提高是可以产生剩余价值的,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而言,这种剩余更多的将可以用来增进整体福利)

第三,离婚增加了社会的运行成本。普遍出现的离婚一方面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的不稳定,而这种社会的不稳定将直接影响到社会财富的创造——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我们的发展需要稳定的环境;另一方面,离婚以后的计划剩余问题、子女抚养、教育等问题都将给社会增加运行成本。以子女为例,按照国家的相关生育政策,离婚后再婚的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再次申请生孩子,这样的政策将促使离婚中的道德风险的泛滥和人口数量的“合法性”爆炸,从而给社会造成巨大的存活压力。另外以子女教育问题进行的分析则是:离婚后一般单亲家庭的子女都具有某种心理问题——一种缺失,它可能引致子女朝着极端方向发展——对社会中的人极端厌烦,而只要出现了这种心理,则他们将在将来的生活中采取极端的行为——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稳定威胁,这又要回到前面的分析——这是对社会经济效率提高的一种阻碍。更让人感觉压抑的是,这种极端心理现象在单亲家庭是极其普遍的存在。

离婚,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是一件很让人不齿的事情,现在在所谓的爱情自由的幌子下,已经没有了任何的道德方面的制约。很多人因此而更进一步——包“二奶”(号称“家中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或者重婚(由于我们的登记信息是那么的不能共享!)、或者出现借腹生子等现象,所有这些都可能直接或间接的对社会有限资源产生低效率的耗费,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都将极其不利。

笔者对于离婚的普遍出现,甚为反感。所以在限制离婚的普遍化方面也思考良久。第一,加强法律的制约。对于离婚者要加大经济制裁的力度,对致使离婚的第三者等加大打击力度,甚至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加强道德的约束。真正的从意识形态的引导方面着手,将爱情自由和婚姻的稳定分清,这两者不是冲突的,而是可以统一的,在道德的约束下同样都是能增进而不是限制人的自由,进一步明确两者的正负效用;第三,对那些离婚后重婚的生育行为进行严格控制,不允许甚至禁止再生,这样才有可能避免人口数量的急剧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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