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治制度 建立中国特色的农村自治制度



   过去我们从政治浪漫主义的信条出发,认为各级政府总是能够自觉地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总是会好好地为人民办事的,他们不会损害百姓的利益。现在,我们理性地认识到,官员他也是经济人,他们也要追求自身效益的最大化;政府也是经济人,政府也要追求地方利益、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官员总是希望扩大他的权利,提高他的待遇的,所以经常可能会有一些官员他追求自身的利益。不仅如此,他们大权在握,还可能损害大众的利益,他们可能会利用权力结成利益集团。特别是中国目前,财政制度比较落后,人大对政府财政是软约束,财政预算的随意性比较大,不规范,所以一些官员可以大吃大喝,大建气派的乡镇政府的大楼,这些都需要向农民强行摊派、集资,这就造成了乡镇政府与农民关系的紧张乃至对立。所以事实证明,政府既是经济增长的源泉,同时也可能是导致地方经济衰退的一个根源。乡镇政府一方面在历史上有很大的功劳,他在致力于发展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方面应该是有很大贡献的,但是另一方面,乡级政府与中央政府、广大农民往往形成一种零和博弈,甚至是负和博弈,破坏了农民的生存发展的能力。也就是说,乡镇政府与上层政府和农民的博弈,有时会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因此我认为政府的层次要尽量的减少,官员也要减少。官员太多了,必然产生与民争利的一些分利的集团。但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一方面进行了市场导向的改革,另一方面一种错误的指导思想一直占了上风,即认为,为了加强对经济社会的控制,为了实施所谓的宏观调控,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就必须强化地方政府的职能,增加政府的层次,于是乎,政府的部门增加到五六十个。这样的改革实际上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小政府、适度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所以时至今日,他的弊端已经充分地凸现出来了,到了非解决不可的程度。

    怎么解决呢?我提出建立中国特色的农村自治制度。我的这个提法就是尽快撤销乡镇政府,建立统一、精简、非实权化的县委县政府驻乡镇的办事处,实行村级自治,放活农民。也就是说,这个驻乡镇的办事处,不具有实权,他只是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授权来行政,不具有重大决策的实权,只具有具体的办事权。由于乡镇所辖的人数规模过大,我认为公共物品的供给,不应该在乡镇一级而应该在村一级,也就是说应该实行村级自治。我们中国,现在在村一级搞了村委会的直选,下一步不是搞乡镇的直选,而是直接搞县级直选,乡镇只是县委县政府的一个没有职权的很小型的派出机构,这样就用不着搞乡镇的直选了,就直接由村一级直选跳到县一级直选。

    西方是实行乡镇自治,但是西方的乡镇的规模比较小,相当于我们的大的村子,我们村的人数比较多。西方几乎是没有村。所以,我们国家应当实行实际上现在也正在逐步地实行村一级的自治,这就相当于西方的乡镇自治。这样主要的公共物品的提供也都是由村一级来负责,而不是乡镇一级。

    我也曾经提出要建立现代农村制度,特别是建设现代农村政治制度,其关键我认为是建立中国特色的农村自治的体制,也就是架空乡镇政府,实行村级自治,重大的事务由村民直接投票来决定,全乡镇的公共物品由县或乡镇提供,其他的农村公共物品由国家扶持,乡镇协调,村级提供。在村一级应当鼓励成立农会和各种专业协会,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在市场中的博弈能力,在自治中培养农民的公民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合作意识,促进中国社会从一个管制型社会向一个自治型社会的转变。

    总之,中国的乡镇未来应当是一个虚体,不应该是一个实体,也不存在乡镇一级的直选问题,应当由村级自治在若干年以后直接过渡到县级自治。村级自治现在已经有条件,中国现在正在合并村,让这个村规模大一点,就相当于西方的乡镇,然后在村一级实行自治,乡镇一级就完全成为一个比较虚拟的派出机构。这样的做法,我认为是符合宪法的。刚才有领导说,这样的自治符合不符合宪法,我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但是并没有限定乡镇治理的具体的方式,可以继续设乡镇,但是乡镇不具实权,我认为这并不从根本上违背宪法。这就是我的主张——实行村级自治,把乡镇政权非实权化。

我的话就到这,谢谢大家。

 

论文:

 

一、撤消乡镇政府,建立县驻乡镇办事处,实行村级自治

 

现有的乡镇体制在历史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撤消人民公社后,乡镇政府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调整农业结构、兴办农村学校、振兴乡镇企业、保证财政税收、促进农村稳定等方面功不可没。但是时至今日,随着现代化的推进和农村经济、社会、政治的演变,完整功能、队伍庞大的乡镇政府的存在已经是明显的弊大于利,阻碍了农村的进步,进而影响到国家的发展和稳定。主要表现在:现有的乡镇政府建制完整,人员庞大,叠床架屋,效率低下,官僚主义严重;现在中西部地区农村矛盾的焦点是官民(乡镇官员与农民)矛盾,农村自治、村务公开的难点也主要在乡镇政府的干预;一些乡镇政府大搞政绩工程,乱占耕地,强制规定农业生产,致使腐败丛生,农民怨声载道,上访人员激增;乡镇财政供养人员过多,农民税费负担沉重,而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却严重缺乏。

对于“三农”问题,中央领导人的头脑是清醒的。2004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进一步精简乡镇机构和财政供养人员,积极稳妥地调整乡镇建制”。

按照上述原则,我提议尽快撤消乡镇政府,建立“统一、精简、非实权化”的县委县政府乡镇办事处,实行村级自治,放活农民。县委县政府驻乡镇办事处作为党委、政府派出机构,按授权行政,不具有重大决策的实权,只拥有少数的具体办事权,只设党务办公室、行政办公室、治安办公室等四、五个部门,负责对土地、电力、计生、卫生、畜牧、检疫、林政、渔政、水利、环保、监察、司法等事务进行全乡镇的大面上的监管,行政总人数控制在30人以内。由于中国乡镇所辖人数规模过大,公共物品的供给主要不应当在乡镇一级,而应当在村一级,乡镇只负责必要的宏观统计和监督,因此,行政人数可以大量地减少。也就是说,与西方实行乡镇自治不同,中国应当实行村级自治。而中国的乡镇则应撤消类政府建制,改为小规模的不具实权的派出机构。

撤消乡镇政府、建立县驻乡镇办事处、实行村级自治,具有巨大的优越性:

(一)它完全顺应了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要求“官退民进”、“小政府大社会”,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正常的市场、健康的社会,否则,政府机构庞大,公权力横行,腐败严重,农民容易受到种种的不法伤害。所以,发达国家的乡镇都是实行自治的,没有强大的乡镇政府。我国撤消庞大的乡镇政府,将有利于活跃农村经济,有利于改善农民的生活状况;而实行村级自治、由村级提供公共物品也完全符合经济学规律,符合Oates和Stigler之基层决策更加有效、Ostrom之地方自治能够实现公共物品最优供给的思想。

(二)它完全符合宪法和中央的有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并未限定乡镇治理的具体方式。在中央政府的倡导下,我国各地农村广泛进行了村委会民主选举,奠定了村级自治的一定基础。2004年中央1号文件又提出“鼓励发展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积极推进有关农民合作组织的立法工作”,这些都为村级自治提供了可能。

(三)它符合中国传统和中国国情。在中国古代就有“皇权不下县”的传统,县以下的农村是由家族、乡绅治理的。在改革开放前,人民公社也只有一二十个办事人员。那时,农村也并没有乱。现在,要解决“三农”问题,就应当撤掉乡镇政府,代之以县驻乡镇办事处、村级自治的农民协会、专业协会,从而保障农民的经营自主权,按市场规律调整农业结构,解除对土地使用、农用生产资料、金融服务等种种不合理的管制,放活农民,拆庙搬神,减轻农民负担,根除地方领导的短期行为和形象工程以造福于农民。

(四)它有利于党的领导。有的人存在着根深蒂固的错误认识,以为多设政府、多设机构就是加强党的领导。孰不知这样做,往往导致官僚主义严重、贪污腐败盛行、人民负担沉重、官民矛盾突出。通过撤消乡镇政府,可以改善干群紧张关系,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这样做,不是像有人指摘的“在搞无政府主义”,而是建立“适度政府”、“有限政府”,是在忠实地实践“三个代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生动体现。

(五)它能极大地推动深层次改革的进行。目前,我国村民自治、村主任选举和行使职权的阻力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乡镇政府;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机构改革,最难落实的也是作为最末端的乡镇政府改革举步维艰。如果能够一劳永逸地撤消乡镇政府,代之以不具实权的办事处,无疑将极大地促进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裨益于现代化大业。

 

       二、如何解决撤消乡镇政府后的遗留问题

 

撤消乡镇政府涉及到三大问题如何解决。一是乡镇财政供养的1200万人员的安置。改为乡镇办事处后,平均每乡镇留下30名办事人员,44850个乡镇区划,约可使用130万人。在其他1070万人中,农村教育投入已改由县政府负责,教师由县教育局管理,不成问题。对于其他人可由国家一次性拿出一笔钱,“买断”其工作,或者将他们分流到其他领域。二是乡镇政府功能的替代。由于农业税将取消、农业特产税绝大部分将取消,相应地,乡镇政府的征税职能大部消失;极少数需征税的项目可由县局负责。所谓“七所八站”及其他机构,有的应取缔,如工业办公室、劳动管理所、交通管理站,有的可将管理权交到县一级或由县驻乡镇办事处统管,如司法所、派出所、检察室、土地管理所、电力管理所、计生办、畜牧检疫站,有的可改由村级自治管理,如水利站、林政管理所、渔政管理所、种子管理所、环保所等。三是债务的处理。目前,乡镇一级净负债2300亿,村级2500亿(1)。对于乡镇负债,化解的办法是,由县驻乡镇办事处即县政府负责偿还一部分;由县、乡镇国有、集体企业偿还一部分;由中央、省、市政府偿还一部分。对于村级负债,由自治的村委会、村民自主解决。对于前乡镇干部、村干部的腐败,应诉诸法律。

 

 农村自治制度 建立中国特色的农村自治制度

           三、建立中国特色的农村自治制度

 

我曾提出建立现代农村制度(2),它是指既符合中国国情更要遵循现代人类文明规范的民主、法治、公平、高效、开放、文明的社会主义农村制度。其中,民主指权力在民、农民当家作主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村组的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罢免,乡镇仅由不具实权的县办事处监管。在这里,不存在乡镇一级直选的问题,村级选举之上就是县级直选。

现代农村制度包括现代农村政治制度、现代农村经济制度、现代农村社会制度等。现代农村政治制度指社会主义人民当家做主的村民自我管理、直接选举、村务公开、村民监督的农村自治制度。

建立现代农村制度,特别是建立现代农村政治制度,关键是要建立中国特色的农村自治体制,即回归中央、省、县(市)三级建制,架空乡镇政府,成立县派出机构;实行村级自治,重大事务由村民直接投票决定,全乡镇性公共物品由县、乡镇提供,其他农村公共物品由国家扶助、乡镇协调、村级提供;村务、镇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鼓励成立农会和各种专业协会,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中的博弈能力;在自治中培养农民的公民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合作意识,促进中国从管制型社会向自治型社会的转变。

总之,我认为,中国目前到了进行乡镇制度创新的时候了,应当确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乡镇权力虚化、村级自治的制度。为此,我呼吁,认真研究撤消乡镇政府的问题。

 


(1) 《南风窗》,2003年3月下。

(2) 试论建立现代农村制度,胡星斗,《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第1期,2002年;建立现代农村制度,胡星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第2期,2003年。

 

 

 

 

(胡星斗,北京理工大学教授。电话:010—68946812(宅)。E-mail:[email protected]址:http://www.huxingdou.com.cn。邮编:100081,通信地址: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胡星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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