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垄断 垄断商人的“雕虫小计”-质问中国移动
李犁
商人的本份即是赚钱,这本是“天经地义”的。但是,古语说得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果为了赚钱,践踏法律,就是“不法商人”;坑害消费者,就是“缺德商人”,兼具两者的就被称为“不法缺德商人”,但是,还有第三种商人,自诩聪明,善打“擦边球”,陶醉于“雕虫小计”,在残酷的商业生态中,求得自己的生存空间,说他们是“奸商”明摆着是“扣帽子”,客观的说法是“滑头商人”,在我们脑海里的形象自然是那种缩头缩脑,看人下菜碟的“小商人”或“小业主”,你绝对不会想到:带着“红顶”,具有垄断地位的“中国移动北京公司”也会对消费者施展些“雕虫小计”。笔者想从亲历的一个故事讲起,2005年6月20日与中国移动北京公司签订了A0004653号“话费换手机(押金)”预设式格式合同,预设的条款为:(笔者)作为乙方需同意甲方中国移动北京公司,不支付乙方押金的利息,“甲方将于本协议有效期满后的第二个日历月8日开始将押金退回至乙方指定账户,甲方将以手机短信的形式通知乙方其帐户退费是否成功。成功退费的乙方账户中,已退还的押金将被列入“代发工资”科目内。”我们暂且不讨论协议是否平等或合法,先看看甲方的履约情况,首先,24个日历月的有效期,应该是2007年6月20日到期,7月8日开始退款。而事实上2007年8月16日才到帐,比承诺日期晚了一个月多,而且也没有短信通知,对消费者而言,是被占压了资金,损失了利息,而甲方如果占压每个消费者(用户)1000元,则2000万个消费者(用户),相当于在一个月内募集了一个200亿规模的基金,而且不必付出任何成本,如果他们真的有这个企图和做法,算他们聪明的“很”,只是“滑头商人”而已,但是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如果他们不聪明,只是效率低,那就是浪费了社会资源,那只能算是“傻瓜”。所以,不管他们属于哪一种人,都不是“好”名声。而最关键的是,“代发工资”科目是否涉及逃税,损害国家利益;是否涉及转嫁税负,损害消费者利益,却是笔者不得而知的。带着这个问题,我反复向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某分理处求证,那位负责该业务的李先生,只是承认凡是手机押金退款,走的科目都是“代发工资”,我问他这样是否涉及逃税,他避而不答,只是说,查询一下,接下来的两次电话,还是“拖”,后来不接听我的电话,直至干脆挂掉我的来电,朋友笑我傻得“一根筋”,是“与虎谋皮”,后来琢磨过来味道,恍然悟到,此银行事实上类似彼银行,问题是趋同的,刚刚写文字抨击光大银行,硝烟未散,还要抨击工商银行,好象是西班牙作家塞万提斯笔下的“唐吉柯德”与“风车”的决战,不是“悲壮”而是“可笑”。更进一步,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和工商银行的商业利益与合作的调门,逻辑上应该高于我作为公众利益代言人的声音,所谓“人微言轻”。 由点到面,扩展视野,民营企业称国营企业为“老大哥”,身份决定了他的示范效应,“小弟们”不一定总是“教唆犯”,环境合适的时候,也会跟着大哥“学坏的”,某些学者和某些利益相关者,道貌岸然地将“原罪”这个宗教用语,与民营企业的发家联系起来,他们有没有想过,如果民营企业一开始就获得了某种垄断权,“原罪”的帽子会不会扣在相当一批“国营企业”头上,为了获得利益和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他们的“原罪”也许会深重得多,这不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思辨,而是在经济领域里的“公权力”的制衡问题,也是如何反垄断的问题。这几年我们的党和国家,在政治领域里,旗帜鲜明地提出“民主法制”的纲领,事实上是着眼于政治公权力的制衡,没有公权力是不能想象的,同样,“公权力”双刃剑的性质也是显而易见的,类似地,我们不想深入探讨“自然垄断”是否一定是中国移动的垄断权的理论依据,但总要强调“效率和公平”。事实上,中国移动获得的垄断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来自于人民,也应该服务于人民。加强对于经济领域里的“公权力”的监督,也是目前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要求,内需的实质是人民群众的客观购买力和主观消费意愿的结合,如果让垄断权派生出的“部门利益”或其衍生的各种“私利”损害到“效率和公平”,从而挫伤了人民群众的消费意愿,扩大内需也就成为了“泡影”,反过来也会损害产业利益。其实,在消费领域,中国人民是全世界最理智的消费者群体之一,不会轻易地受民族意识的左右,这一点我们与亚洲的日本和韩国不同,类似于“用手投票”“用脚投票”,消费者可以“用钱投票”,尽可能地使用“物美价廉”的服务,在很多情况下,会突破服务提供商规定的所谓“合法途径”,在技术发达且容易普及的现实条件下,逐渐蚕食垄断权,直至瘫痪垄断权。笔者其实是“爱之深,恨之切”,确实希望在商业日益国际化的当今世界,“国家队”能够在残酷的竞争环境中,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有朝一日在国内外两个战场上,都能够胜出,能够战胜那些貌似公允的某些外国“奸商”,而所有这些,都必须从服务到品牌和商誉的各个环节上下功夫,而政府也要从“简单的呵护”,升级为“严格的监督”,从人为的行政管理,过渡到制度的制约制衡,完成从“父亲”到“教练”的角色转变。笔者写作本文的目的当然是希望:在中国开拓“消费者主权”的新时代,即从消费者利益出发,维护消费者利益,实现消费者利益最大化。笔者作为中国公民,当然是希望:首先让中国消费者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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