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档案制度太恶心 中国人事档案制度批判(6)



  

 体制的“阑尾”?

当一些人在为人事档案成为“鸡肋”而犹豫时,当一些人为人事档案成为个人流动和寻求自身发展“绊脚石”而苦闷时,还有一些人却为人事档案的“遭遇”而付出惨重代价。一些经历“档案遭遇”者把人事档案视为“体制的阑尾”,因为附着人身上的阑尾如果不及早切除,势必隐隐作痛而损伤人体本身。人事档案制度果真成为了中国转轨实践和制度建设的“阑尾”吗?或许阅读下列“档案遭遇”故事有益于对这一个不很准确的修辞进行理解。而“档案遭遇”故事主要表现为三种:一是人事档案在管理过程中被遗失,从而这种被动“弃档”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失;二是档案材料不经调查人为地或故意地放进档案,从而造成当事人“曲折”的命运;三是档案内容被擅自涂改、抽走、销毁,从而造成当事人代价沉重。 

案例7  另类“弃档”:找不到个人档案,62岁老人难退休[1]

据一位名叫杜来庆的老人介绍,他于1970年被街道安排到重庆金光铁制配件厂上班,1971年由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后因工厂效益不佳,金光厂与重庆钢家具厂合并,此后不久两厂又分开。大约在1992年,金光厂又被重庆站台公司兼并,后来杜所在单位又发生多次兼并,但从来没有人注意到他的档案问题。

2000年,满60岁的杜先生办理退休手续时,才发现自己的档案材料不翼而飞,为此,他先后多次跑过渝中区社会保险、劳动等有关部门,也到档案部门查找过有关资料,但都因没找到自己的有关档案,因而他没能办成退休手续,连养老保险也办不了。

杜来庆先生与案例2-1中的老郭一样,都是因为在管理过程中人为档案遗失而导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和获取其他相关的福利待遇。这种另类的“弃档”方式不同于案例3-2中邹云个人的“主动弃档”,这种档案遗失的主要责任在于档案代理单位及其管理者。然而,代理单位及其管理者在面对单位的不断改制重组和单位人员的不断更迭流动,他们有时也是“有口难言”,也并非故意。由于档案保管失去延续性,中间某一环节不慎而容易导致档案材料“不翼而飞”。在现阶段,人事档案仍然是单位职工办理养老保险、职称评定、婚育证明、转正定级,以及开具出国、考研有关证明等有力依据。一旦作为凭证功能的档案遗失,势必无从解决关系个人切身利益的诸多事项。因为杜先生没有找到自己的档案,不仅没有能办成退休手续,而且也无法办好养老保险。同时,本案例也反映了另外一个现象和事实,那就是纸质档案的易损性、易遗失性以及管理的高成本性,这从一定程度上暴露了人事档案及其管理的形式性弊端。

案例8  “陈磊档案事件”[2]

2001年3月15日,上海理工大学四年级学生陈磊来到非得公司实习,主要从事展览设计工作。同年3月28日,陈磊、非得公司和上海理工大学三方签订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规定:陈磊受聘两年,见习期3个月。陈磊说,后来因为要进行毕业设计,5月上旬到6月上旬耽误了一些时间,双方实际约定的见习期是4个月。到2001年7月28日,陈磊已经是非得公司的正式员工了。2001年9月,陈磊提出要离开公司。他后来对记者解释说:“当时公司里有好几个和我年龄相仿的员工都离开了,我也认为自己应该找更有发展潜力的工作岗位。”10月22日,陈磊正式离开非得公司。离开的时候,公司允诺会及时支付他的设计提成费和工资。离职过程中,陈磊既没有提交书面的辞呈,非得公司也没有为他办理退工手续。对于这一点,陈磊说:“一方面,是我的社会经验不足,没有保护自己的概念;另一方面,公司里平时做事也没有那么正儿八经的,老板说‘好,同意’,我就离开了。” 到2001年12月,陈磊还没有收到非得公司的设计提成费和工资,于是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诉状。仲裁委员会对双方进行调解,非得公司同意为陈磊办理退工手续,退工日期确定为2001年10月20日,退工理由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同时,非得公司向陈磊支付设计提成费和工资4000元。对于劳动争议这件事,双方各有说法。非得公司总经理毛哲伟说:“他是弱势群体,我们很照顾他。”陈磊则说:“我当时心里有一种担心:如果我闹得太凶,他们说出去,对我今后的发展肯定不好。把这件事情了结,从此再无瓜葛,以后清清爽爽做其他事情。” 

从2002年初到8月,一直在找工作的陈磊没有得到一家公司的青睐。有几家公司在口头答应录取他之后,在最后关头又忽然改口,向他关闭大门。直到最后,有人善意地提醒他:“你的档案可能有问题。” 通过律师,陈磊得知自己的档案袋里有两份来自非得公司的杀伤力极强的材料。一份是“关于陈磊同志旷工的处理决定”,内容是:“鉴于陈磊同志于2001年5月10日—6月10日未经批准,擅自不来上班,旷工1个月。经教育认识较好,为教育本人,公司研究决定给予行政记大过一次。”落款日期是2001年6月12日。另一份材料是“关于解除陈磊同志用工合约的决定”,内容是:“陈磊同志自进入公司上班以来,从不遵守公司作息时间。于2004年5月10日—6月10日未经批准,无故旷工1个月。由于认识较好,公司也考虑到其年轻,给了一次改过的机会,只给予行政记大过一次。但陈磊同志并未吸取教训,于2001年10月22日又故伎重演,连续旷工。为严肃公司纪律,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对其除名。”这份材料的落款日期是2001年11月1日。

梁晓声在小说《档案》中描述画院负责人事的姚科长对萧文琪的一段话时说:“我们的人事制度,是有着严格纪律的制度纪律之一,就是管理人事档案的人,绝对不允许将一个人档案里的任何内容,扩散给那个人自己知道……。[3]正是这种“严格纪律的制度”使个人无法看到自己的档案,更谈不上档案内容了。这种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人事档案缺乏应有的监督。个别人甚至个别组织出于某种目的,在填写档案材料时,不严肃认真,弄虚作假;或者给他人下评语、写鉴定时掺杂个人情感,或者出于打击报复有意对存档内容进行歪曲。正是这个陈磊永远看不到的档案袋里神秘的“处分”决定,使他自从2001年10月离开“非得公司”后就屡屡碰壁再也找不到工作。由于档案的形成过程缺乏程序公正、监督机制不完善,从而无法对档案事实负责,因而“陈磊档案事件”暴露了传统人事档案制度程序性弊端。关注此案的法学教授吕淑琴认为,非得公司至少侵害了陈磊的三种权利:名誉权、一般人格权和知情权。首先,非得公司在陈磊的档案中塞入无法证实的“处分”材料,影响了陈磊的就业,陈磊的社会评价被贬损,名誉权受到侵犯。其次,作为“社会人”的陈磊享有自由、尊严、独立等权利,是为“一般人格权”,这是独立于生命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之外的独立权利。即使非得公司的行为没有对陈磊造成实际的损失,也侵犯了陈磊的一般人格权。第三,“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公正”,非得公司做出“处分”既没有告知陈磊,更没有给陈磊申辩的机会,在程序上既不公正又剥夺了陈磊的知情权,从而导致结果的不公正。[4]这些年来,我们一直追踪的“汤国基档案事件”也与“陈磊档案事件”如出一辙,在本文第4章中已有专门叙述。CCTV《今日说法》也曾报道了一个有关档案案例的讨论: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周先生,5次求职接连受挫,因为原单位在他的档案中放了一张莫须有的鉴定:“此人曾利用职权骗取养老保险”。当周得知此事后,便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原单位告上了法庭。这些事例进一步说明,由人事档案制度弊端所导致的“陈磊档案事件”绝非独此一家。

案例9  高考志愿被篡改,人生道路被改变[5]

1986年7月,河南王桂凡在义马市高中参加高考,成绩是481分,当年的中专录取线是452分。他第一志愿填报了“河南省银行学校金融管理专业”。但当年9月底却收到了“阜新煤炭工业学校火工专业”的录取通知书。学校一位老师告诉他是“调剂录取”的结果。完成学业参加工作后,王桂凡先后多次调动工作单位,越来越感到专业不对口,他常常回想起那次改变自己人生命运的高考录取。2001年7月,王桂凡通过大量调查,复印到了当年的“高考志愿表”,经核对笔迹,发现这份志愿表确实是当年的班主任老师张富敏所填写的。他感到老师私自改动学生高考志愿的行为,是对自己受教育权利的侵害。2003年1月13日,王桂凡走进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将张富敏及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等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其当初所报志愿专业学业,并给予相应的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38万元。法院7月15日公开审理了这起全国首例教师篡改学生高考志愿纠纷案。法院认为,王桂凡当时所报的中专第一志愿由其老师张富敏改为“阜新煤炭工业学校”,其报到入学时就应得知自己所称的“教育权”受到侵害,现距1986年已经过了17年,显已超出诉讼时效,遂依法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一些法学界人士指出,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公民也要学会依法维权,适时维权。

2001年7月13日上午,案例当事人到原单位填写自己的干部履历表,偶然从自己的档案材料中看到了自己当年的高考志愿表,却发现表上完全不是自己的笔迹,自己填报的中专第一志愿“河南省银行学校金融管理专业”也被改成了“阜新煤炭工业学校火工专业”。由此,他找到了这些年来过着颠沛流离生活的根源。按照当时高招政策:如果录取后不报到,将会被取消两年的高考资格。王极不情愿,但却不敢不去报到。由于对所学专业没兴趣,王学业平平。毕业后参加工作,他还先后多次调动工作单位,但是始终不能摆脱所学专业的影响。再后来,他下了岗,靠低保维持生活。因为维护自己当年正当的受教育权利,2002年3月,自己又被一伙素不相识的人殴打致多处粉碎性骨折。在病床上躺了6个多月后,他被有关方面确认为“肢体三级”残疾。[6]在多次上访无果的情况下,王开始又把努力放到了诉讼的途径上。对于诉讼的结果,王桂凡也十分清楚:“其实,对我个人来说,不论判决结果如何,这是一个永远打不赢的官司,因为我失去的是17年的青春、喜爱的事业和被改变的人生,这是多少钱都换不回来的。”[7]可想而知,人事档案材料内容的涂改将给当事人带来怎样的人生代价啊?!

 中国的档案制度太恶心 中国人事档案制度批判(6)

[1]资料来源于新华网广州视窗2003-03-22。

[2]资料来源于新华网2003-05-30。

[3]梁晓声:《学子》,百花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第48页。

[4]资料来源于新华网2003-05-30。

[5]资料来源于《中国教育报》2003-07-22。 

[6] 《中国青年报》2003-07-21。

[7] 《检察日报》200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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