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市的经济学思考 “和谐社会”的经济学思考



自从新近中央文件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以来,各种媒体杂志都充斥了对此的宣传和研究。其实我在去年年底于厦门大学参加一个由厦门日报主办的相关论坛时就讨论过这个问题,但是觉得对于“和谐社会”的认识仍然需要在理论上进行一般化的分析来加深认识。

1.           对“和谐社会”的一般性理解

“和谐”一词,从字意上理解主要指和睦;融洽、和平和无冲突的状态。见《说文》:“和,相应也”,又见《广雅》:“和,谐也”;也指一种非暴力的;不通过战争方式的和平战略,或指没有战争的和平的方法,或者没有敌对、争端或骚乱的和平的环境。“和”在词义上更加强调:心平气和,和洽安宁;温和的;不猛烈的的情形。“谐”字的含义早见于《尔雅》:“谐,和也。”主要强调不同主体在行为上的同步性或同向性以及随机有序的特征。比如:“谐音”指一串泛音或高分音中的一个;尤指振频为基音振率整倍数的一个音。“谐振”指无线电接收机中调谐回路的振荡频率与无线电发射台的振荡频率相同时,接收机就可以收到发射台的无线电波的现象。“谐振子”则是泛指任何与力学定义的谐振子系统具有相同运动方程的事物彼此不冲突的多样性存在状态。由此可见,“和谐”一词在构词上属于同意连用。以此描述一种社会状态,无非是强调一个社会远离冲突和战争的协调有序的状态。

 中国股市的经济学思考 “和谐社会”的经济学思考

在我个人看来,社会总是有许多主体构成的。如果我们暂时忘记鲁滨逊孤岛的特殊条件,那么一个社会总是一个多主体的存在。不同的主体之间按照其存在方式来考察,和谐社会的非冲突状态根源于两种社会主体的假设:(1)主体无差异(不存在利益冲突)的和谐;(2)主体多样性(存在利益冲突)的和谐。

两种和谐的状态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如果我们严格按照现代经济学所惯常使用的的同质性假设(这里不是指经济人,而是特指主体间无利益冲突的假设),那么第一种和谐状态其实和鲁滨逊社会没有任何本质的差别,因为每个社会主体都是同质的,都具有相同的利益目标,其追求利益的目标函数自然也是完全相同的。在这种假设下,每个人的偏好和差别都会消失,代之而来的其实只是一个人的无数个“复制品”的共存。同样,在这种状态下,古典道德哲学所研究的功利和效用在人际之间不可比的问题就不存在了,而难倒所有经济学家的阿罗不可能定理自然也就迎刃而解了,社会福利函数则会以前所未有的简化形式出现在人们眼前。但是这种“和谐社会”的状态不可能出现在自然法则演进的过程中,也即它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既然自然演进不可能消除主体差异,那么一种人为的力量或许可能缔造这种“和谐的状态”。

第二种“和谐社会”形成于主体多样性存在的环境中,即社会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但仍然可以实现的一种和平和秩序的状态。这种和谐的形成必须依据两个基本条件:(1)不消除主体间的差异和多样性存在特征;(2)在多样性和利益冲突共存的条件下,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显然,在这两个条件下实现和谐是否会在自然演进的过程中实现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在我个人看来,如果和谐社会只是一个国家或者民族范围内的概念,那么注定就是一个伪状态。原因是在全球化的今天,已经不可能有哪个国家和民族可以在一个战争和冲突的世界中偏安一隅。

那么,如何在一个多样性和差异以及利益冲突客观存在的状态下,实现和谐呢?我打算从我自己所从事的经济学这一角度对此做个解读。尽管现代社会科学对经济学的帝国主义倾向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和排斥以及责难,但是必须承认的是,无论在方法还是理论体系上,经济学都具有其他社会科学无法比拟的完整体系。现代经济学从人类社会面临资源稀缺的前提出发,研究了稀缺资源状态下,人类的行为以及行为原则,认为每个主体都是经济人,都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尽管从经济学诞生到现在仍然存在关于利己和利他的道德争论,我们都无法否定个人追求自利的事实,以及这种事实所造成的冲突和非和谐的可能性。如何使得追求不同利益的个人在行为上彼此和谐,其实就是和谐社会的要旨所在。无论我们将个体的存在置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下,还是置于罗尔斯的“无知之幕”背后,都无法消除主体行为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多样性并存状态下的秩序现象是依赖制度实现的,对于存在利益冲突的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样如此。即社会主体通过适应性学习而形成的习俗和惯例构成的不成文的非正式制度,同时也包括社会主体通过经验积累和知识积累提升理性而形成的正式制度。依据特定的制度来约束不同主体的行为,使得利益冲突的个体行为处于有序的状态是和谐社会赖以运行的前提。

我在前文中讨论过的第一种和谐状态在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也有过其成功和辉煌,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最终被历史所淘汰。对此我们需要作出分析。通过人为的力量消除主体差异而实现和谐将需要一些特殊的条件:(1)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高度相关;(2)个体被一种带有宗教神秘色彩的精神理念催眠而将整体利益视为个体利益,并压抑个体利益的现露。第一个条件利于我们理解原始部落时期的内部和谐,第二个条件则利于我们解释历史上的宗教运动和前社会主义运动。

关于个体与群体的关系的分析,我本人最为信服的理论解释来自于群体心理学。对这一领域作出杰出贡献的人物主要有古斯塔夫·勒邦、塔德和塞奇·莫斯科维奇等。较为晚近的经验来自于前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在那里曾经一度出现过的和谐和整个社会整体的幸福感,以及主体行为的高度一致性是极其特殊的。而当时个体在行为中所显示出的高度一致性直到今天都是社会科学解读的难题。我对此的看法是,该种和谐是一种特殊的状态。它是通过消除个体行为目标差异,消除个体存在的多样性而把社会塑造成原子式的集合体来实现的。表面的社会和谐底下在实质上则是背离和谐的:早起是某种信念和整体利益对个体多样性的替代,而后期在信念出现动摇后则是通过专制统治和政治高压以及精神和肉体的消灭来维持表面的和谐。从现实的发展来反观这段历史,一个结论就是恐怖。显然,通过这种非人性化的方式来追求和谐无非是颠倒了人是目的,却把人当作手段,在追求自由的口号下,实施奴役。

历史发展对这种方式的抛弃,使得人们不得不在承认主体差异的条件下来寻找走向和谐社会的路径。而这种探索对于经历前社会主义实践的人们意义非凡。但一旦承认了主体差异 后,我们就会发现自己又一次回到了起点:人如果是自利的,那么在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之间如何实现和谐呢?关于这一问题,发端于启蒙时代的道德哲学、伦理学以及政治学的分析,我们今天仍然难以超越。其实质无非仍然是效率与正义的关系。

2.           一个比喻:交通与规则

关于主体多样性存在状态下的和谐,我希望通过一个比喻来展开分析。如果把社会主体看成路上的车辆的话,他们不可能都匀速的行驶往一个方向(如果那样彼此就是相对静止的,毫无冲突的),如何使开往不同目的地的车辆有序行驶而不出现事故呢?您可能已经想到交通规则的作用了。这也正是我要说明的问题。

任何单个主体总是隶属于不同的群体范围,在群体范围内部必然存在群体利益。个人利益的冲突会导致对群体利益的损害,这就要对个体行为进行约束。能否有效约束个体行为而又不侵害个体利益以达到群体利益是个十分困难的问题,也是规则和制度订立时必须考虑的前提。如果我们承认正义存在又要避免陷入关于正义争论的话,那么几个带有共识性的正义原则就是必须要遵循的。这一体系的构建要归功于罗尔斯,他在《正义论》中给出了正义的三个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差别原则;(3)补偿原则。我本人不认同罗尔斯对结果公平的过分强调,因此提出了一种基于制度主义思维的统合公平观。我曾指出正义的核心在于制度保证的公平,这是唯一可实现的,而基于道德和伦理的起点公平和结果公平则只具有追求意义,可以通过不损坏制度规则的干预手段使之形成收敛。这在任何制度和规则中都有明显的体现。回到本节讨论的交通的比喻,我们不难发现,要让每个车辆都顺利到达目的地,在规则上首先要公平的对待每一个车辆(规则公平);其次,按照车辆条件不同和达致目的地的紧迫程度不同需要允许超车(差别原则);最后,为了使所有车辆到达目的地而不需要走太远的路增加费用,需要在特定的为止保留道路出口(补偿原则)。根据以上三个原则,现代交通法规并不是只有一个,如一些国家是考左行驶,一些国家是靠右行驶。这种现象表明实现和谐的制度可以是多样的。这一结论和比较制度分析的制度多样性结论是吻合的。

需要强调的是,要保证和谐的秩序状态,规则必须具有刚性。即对违反规则的个体必须处罚。群体心理学揭示过这样一种现象:当群体中道德最差的个体不被处罚时,群体内部所有个体的行为都会向最差者趋同。这一结论对于任何制度都是可验证的。如果一些车辆可以随意行驶,随意超车,或者酒后驾车而不遵守交通规则,并且可以免受处罚,有秩序的交通状态必然被破坏。因此,规则的主要敌人就是特权主体,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更加重要。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如果特权已经被消灭的话,需要防备的就是掌权者滥用权力。因此,限制权力的边界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权力包括私人权力和公共权力,后者被滥用的危害通常更大,要借助公法来约束;而前者则主要借助私法加以约束。除了制度的刚性和制度正义的基本原则外,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在特定范围内部,制度必须是一元的,而不能是多元的。这一结论通过交通的比喻仍然可以验证:当规定一个街道靠左行驶,而另外一个街道靠右行驶时,在十字路口就会出现冲突。要避免这一结果,在规则上必须统一。

3.           现实的困惑

以上,我们讨论了对和谐社会的一般性认识,并通过交通管理的比喻解释了秩序形成的一些条件和原则。但和谐和秩序的实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在现实中,我们仍然面临许多不和谐的困扰。在我思考“和谐社会”的问题时,脑海里闪现了无数不和谐的场景和镜头。我甚至努力的试图找出现在这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所在,但是找到的都是一些令人不齿的潜规则。根源何在呢?我想主要是一些制度和正义的原则没有被贯彻:(1)主体只享有形式平等,而没有享受实质的平等,一些人是有特权的;(2)违规者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导致模仿效应扩散;(3)如果不考虑主体本身的问题,那么制度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它可能不具备制度正义的基本原则要求的条件。

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是千姿百态、千奇百怪的。展现在我们视野中的中国是个乡土秩序与现代秩序并存的二元结构;在我们的劳动人民中有资产数亿的富翁也有无钱供子女上学的百姓;有人在为生计发愁也有人挥金如土;有落后的地区至今连电都不通,而在都市已经成了灯红酒绿的不夜城;有人仍然俯首甘为孺子牛的在奉献,而有人却在众目睽睽之下为窃国之恶行;有人在疾呼穷人太苦了,有人在喊叫富人的权力太少了;随车可见落后地区的朴实,也可以信手拈来为富不仁的案例……这些不和谐的现象数不胜数。让人困惑,更让人焦虑。每一个处于转型时期的当事人所感受的困扰其实都是希求和谐的一种表现。和谐在那里呢?关于中国社会的现代性问题:即传统与现代的冲突化解是实现和谐面临的最深刻的问题。如果有人宣称自己找到了实现和谐社会的一劳永逸的方案,那么无疑是一种书生意气或是乌托邦的梦想。和谐社会本身不是一个静止的状态,是主体多样性存在和变化过程中的动态秩序化。将其视为静止无疑是幼稚的认识和看法。

现实的矛盾和困惑总是难免的。处于改革过程的个体既是不幸的,又是幸运的。谓之不幸是因为他们必须经历制度和规则的转变,学会不停的适应和调整;谓之幸运则是因为他们赶上了时代变迁、风流激荡的年代,丰繁多变的现实丰富了他们的生活,开阔了他们的视野,也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中国社会的传统特征在于市场意识太弱,两千多年的封建时代使得对权力的崇拜和敬畏至今都深不可测。记得曾经读过一篇文章,叫做《一根辫子有多长?》说的就是这个问题。根据古斯塔夫·勒邦的观点:人类社会进入现代的革命需要两个步骤:一是通过民主革命解决谁来当家作主掌握权力的问题,第二个是通过宪政革命来限制权力边界的问题。现在看来我们只完成了第一个任务而已。确切的说,我们的状态就是:在路上……

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带来的改善和实现的成就是令人震惊和瞩目的。但市场化改革带来的问题也是导致困惑的主要原因。价格机制对行政配置的替代,以及商品化和资本化的重新出现使得社会行为主体的多样性更加复杂,而在这个制度处于形成的阶段中,道德观念同样在转型,这导致了价值判断的非标准和多元化特征,这也是现实困惑的根源所在。

4.           经济学的思考

市场化改革所带来的个人行为的变化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曾经一度是一些人攻击市场经济,攻击改革的重要理由。在他们看来,利己的动机如同一只关在笼子里的老虎,一旦放出来是要伤人的。这种看法现在看来十分可笑,其理由也极其幼稚。无非就是一些人在改革中对变革的恐惧而引发的排斥和敌视。本质上讲,他们无非主张继续维持前社会主义那种压抑个人利益,消灭个人自由的所谓“和谐”。这些人在今天也仍然大有人在。中国人的传统美德中有一条就是衷规衷矩,不犯律令。在很多人看来,所谓“和谐”主要是个人行为要被管制,不能自由化,一旦放任了,每个人都按照不同的方式行事就有违和谐了。这完全是一种错觉。更确切的说是十分落后和保守的观点,甚至带有很深的封建余孽的烙印。在他们那里自我更多表现为一种顺从和奴性,而不是自利、自主、自由和个人权力的集合体。自由一直被看作是有害的,而管理和统一计划则一直受到固执的偏爱。以下,我想就社会经济发展的评价标准问题,来谈和谐社会的构建。

总体而言,一个社会的发展最根本的在于其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决定物质满足的水平,而物质水平的丰裕程度决定了人们在精神方面的现代化程度。关于经济发展的经济学评价指标主要包括:(1)经济总量;(2)人均财富和社会福利水平;(3)产出的效率。但现在看来,单纯以这些指标来说明一个社会的进步程度和和谐程度并不合理。倒是阿马蒂亚·森提出的“以自由看待发展”是个更有说服力的标准。需要澄清的是,自由并不是胡作非为或者无法无天,而是基于法制的生存状态。以此来评价和谐社会的构建更具有指导性。

前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体制采用非价格机制来配置资源,试图通过高度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来实现和谐社会和自由发展,但最终以贫穷、专制和无休止的政治斗争而告终。以市场化改革为途径的和谐社会道路,需要人们对市场经济本身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认识,这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必要条件。

a.           作为规则秩序的市场

对市场的描述是多样性的,这取决于人们选取的角度。如果超越一般的场地观,那么可以把市场看作一种资源配置的方式,其运行依赖于价格机制;对于微观的主体而言,市场经济本身是一种内涵了特定规则的秩序环境。这样的市场观是典型的制度主义思维。我认为市场经济本身规则秩序的形成之根源甚至可以追溯到自然法的起点。人类所生存的自然界所提供的资源数量相对于人类的需求而言是有限的。这种有限性在人类发展的早期并为凸现,只是在近代才十分突出。资源稀缺性与人类需求的无限性冲突是导致社会主体行为变化的根本原因。任何满足需求的愿望都必须面临竞争,而任何获取都需要支付,在物品的使用上表现出明显的排他性特征。尽管不同主体的支付能力是不同的,但他们满足自身需求的要求在本质上是无差异的。如何满足每个社会主体的需求呢?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就是一种探索。试图在经历按劳分配这一初级阶段后进入按需分配的自由王国,但是这一梦想破灭了。原因在于,这一构思本身忽略了人类所面临的资源稀缺的客观约束。市场经济则正是根源于资源稀缺的一种自发秩序。它使得不同主体尽管存在利益差异,但是必须在相同的规则下才可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即在不损坏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按照价格机制来追逐自己的利益。当然,我们并不因此认为市场就是完美的,市场作为自发秩序本身会导致一些偏离正义和道德的结果。例如:以商品化和资本化为特征的“物化”和“异化”问题;以贫富差距扩大为标志的两级分化问题;垄断损坏效率;外部性扩张,公共品供给短缺等等。但这些尽管为政府的干预和管制提供了理由,但是并不导致政府完全替代市场的结论。现代心态的经济是一个政府与市场互补的混合心态。政府只能在市场无法发挥良性作用的领域进行作为。市场经济不单是法制经济,更是分散决策的经济,人们真正需要的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而不是一个领主式的政府。

b.           政府的作用

这里要讨论的政府的作用,主要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问题。现代市场经济面临的一个主要的困难在于它离不开政府,但是有要防止政府的过多干预。关于政府与市场的作用边界,在30年哈耶克和凯恩斯的争论中就曾谈到。凯恩斯一针见血的指出,哈耶克其实就是试图在政府与市场的行为之间划出一条界限,但是似乎没有成功。哈耶克对此坦然承认,但他同时指出,尽管我们无法把握政府和市场之间的边界到底在哪里,但是这条线必然是客观存在的,之所以无法把握在于这个界限不是固定的,而是一直处于动态之中。关于分析政府作用的探索至今都吸引着学者们的思维。例如:弗里德曼夫妇曾经专门列举了有个政府行为的清单;布坎南则在其公共选择理论中提出救治政府行为失灵和政治市场低效的出路,在于实行市场化改革与宪政改革。显然我们无法摆脱这个问题的困扰。但是值得指出的是,对于转轨的中国而言,我们的政府还是管的太多了。尽管从意识形态上来讲,我们的政府似乎具有更多的责任,但是现实的实践也没有提供更为有理的证据。相反,倒是过多的政府干预本身破坏了市场的规则,过多的权力干预交易引发了严重的不和谐,政府行为凌驾与法律至上,长官意志替代制度规则和科学决策。这些现象本身说明的是,我们对政府的权力约束的不够,政府权力的使用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市场经济在很多地方可以大有作为,而政府的许诺往往并不可信。

传统经济学所论证的“守夜人”,因为30年代的经济危机遭到了强烈的批评,但存在的一个误解是,“守夜人”本身不是说政府毫无作为,斯密其实清晰的指出了政府的基本职能。只是当人们在一个特定的环境下遭受痛苦后,总是基于摆脱这种状态,于是把婴儿和洗澡水一起倒掉了。其实,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的政府在严格意义上是服务型的,其最核心的职能在于维护秩序和规则本身,并适时通过公共选择的过程来调整规则以保证效率和正义。

c.           宪政问题:规则与秩序下的和谐稳定

关于转型模式争论的焦点问题就是宪政问题。早期人们多对此持批判态度,认为谈论宪政改革是对激进改革的辩护,但现实来看,中国改革的未来将直面这一问题。宪政是现代社会秩序化和管理方式的主要形态。其典型特征在于通过宪法来约束权力的滥用,防治专政和独裁,维护民主和法制以及自由、平等等基本价值。

宪政对于和谐社会的意义也正在于此。宪政的主要特征是以宪法作为元规则,并以此来组织社会主体的政治经济行为。狭义上讲,宪政就是宪法统治下的国家政治生活,它要求它宪法落实到政治生活的基本层面,并保证宪法对规范国家政治生活发挥有效的作用。从这一角度看,宪政是个远高于法制的概念,也是一种更为高级的民主状态。

从宪政的作用看,它利于更为有效的保证个人基本权力和政治经济活动的自由;利于提高宪法的稳定性;利于限制政府公共权力使用的任意性,从而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但在我国,一些观点一直是宪政改革的主要障碍:一种看法认为,对于转轨过程而言政府应该更积极的发挥作用,而宪政改革束缚政府权力不利于转型改革的推进。其实这种看法是一种误解。对于中国的发展和转轨改革而言,宪政制度根本上是利于改革和发展的,宪政限制改革和发展的可能性很小。中国宪法从特征上讲是“柔性”的,相对更容易修改,而在宪政于发展改革的矛盾上刚性宪法则更为突出(张千帆,2000)。

总体而言,构建和谐社会是个伟大的构想,和谐社会本身同社会主义是内在统一的。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然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来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市场经济所自生的主体多样性和利益冲突问题,需要通过制度建设来实现秩序化的和谐状态,这和计划经济时代压制和忽视个人利益既主体多样性需求的方式是存在本质差别的。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于保证和重塑个人自由和多样性存在的和谐社会,这种制度需求必然要求宪政体制作为制度母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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