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以“三农”问题的解决为主要内容,在2004年和2005年连续发了两个一号文件。“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收入问题,在政府的努力下,200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6.8%,为近几年来最好的成绩。但是,农民收入水平还很低,城乡收入差距还在继续扩大,温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仍然是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
农户发展生产需要金融支持是农村政策研究者的共识,也为国内外的许多经验所证实。农户贷款难的问题虽然讨论多年,国家也出台了许多政策,但是金融机构由于缺乏必要的农户信息和担保,而给农户贷款的意愿很低,贷款难仍然是农户发展生产的关键限制。为此,我们提出如下“龙头企业+担保公司+银行+农户”的金融创新方式,来解决此问题。 一. 龙头企业加农户发展的制约 近年来的发展经验表明,要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必须走科技化、市场化的路子,实行产业化经营。在具体形式上,龙头企业加农户方式可以有效地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根据2004年我们在四川、河南的调查,以公司加农户的方式,农户在奶牛、养蚕、养猪等项目上的投资回报率每年可达50%甚至更高。然而,尽管农户加入龙头企业的种养殖基地的积极性很高,不少农户因为自己缺乏资金不能进行必要的投资,因此无法加入龙头企业所组织的产业化经营基地,或是加入后无法扩大生产的规模。 我们的调查还显示,农户缺乏资金既使农民无法利用企业加农户的方式来增加收入,也限制了龙头企业的发展。在竞争的农产品市场中,龙头企业亟需扩大生产基地,才能增加原材料的来源,提高加工的规模和档次,以建立品牌,加强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然而,农村金融系统中其实并不缺乏资金,我们调查的几个县,农信社每年都有几亿元人民币的存差没有贷出去,每个县的邮政储蓄每年还从农村抽走了数亿元。农户从信用社、农行等金融机构贷不到款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户缺乏银行在现行制度下可接受的抵押品,信用社、农行又不了解农户的生产和现金流的情况,对农户不还款没有制约机制,因此不敢贷款给农户。 二. 龙头企业担保公司的作用 通过调查和研究,我们发现龙头企业对生产基地内的农户的生产、经营状况了如指掌,而且,通过提供种苗,技术辅导与病虫害防治掌握了农户生产的核心技术,通过收购又掌握着农户的现金流。这些都是在金融上非常有价值的信息和控制手段,如果由龙头企业成立一家专业的担保公司,来担保和其关系紧密的农户向信用社或农行的贷款,农行、信用社风险就会大幅降低,贷款意愿大大加强,那么,农户就可以借到钱来发展生产。对龙头企业来说给这些农户提供担保风险非常小。而且根据国家的规定,担保公司每一元的资本金可以给高达5 至10元的贷款提供但保,这样龙头企业就可以迅速扩大基地规模、做大做强。国内外经验都证明,担保业本身也是一个有利可图的行业。通过收取法定的相当于贷款基本利息一半的担保费,担保公司本身也可以自负盈亏,甚至赢利。作好后也可以吸引到大量民间资金的投入,甚至可以进入资本市场。
通过实地考察,以及与企业家、地方官员以及金融机构进行讨论和沟通之后,我们认为,选择经营管理良好,有发展前景的龙头企业,推广龙头企业加担保公司加银行加农户的四位一体的金融创新方式,有可能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之一。具体讲这种方案设计的优点有以下四个方面: 充分利用龙头企业掌握农户信息、控制农户资金流的优势,有效解决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户之间信息不对称和贷款的使用、回收问题。 龙头企业以较少的资金投入担保公司作为资本金,发挥杠杆作用,扩大加入龙头企业生产基地的农户的数量和生产规模,支持更多的农户脱贫致富。以成都市为例,全市有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83个,过亿元的企业24个,带动农户98万户。 如其中一半的这些大龙头企业能成立担保公司,按我们的测算,他们带动的农户在一两年内至少可以扩大一倍,即可以多带动50万户,增加200万人的收入。 帮助当地金融机构降低贷款风险,扩大有效客户,增加农村金融机构的收益,可操作性强。因参与的龙头企业,担保公司,农村金融机构,农户都得益,所以容易推动这项事业发展。 动员各方力量、分散并更好地控制风险。龙头企业、金融机构、担保和保险机构、农户都会承担相应的风险。 三.具体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今年的一号文件中“加快落实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实行多种抵押担保形式的有关规定”的精神,我们提出以下6点建议: 有关部门组织联合调研小组,探讨较大规模推广龙头企业担保公司的可行性,并找出目前开办龙头企业担保公司所遇到的政策、体制上的障碍,提出解决方案。 参照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政策与组织形式,制定对农村龙头企业开办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规避风险,监管,协调机制。 参照中小企业再担保公司的规模,设计一个再担保机制,使单个的龙头企业担保公司的风险进一步分散。再担保公司还可以起到对担保公司的规范,监管,协调及义务培训的角色。 龙头企业担保公司的建立可以跳出以财政出资为主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思路,直接组建民营公司。 选择一个农民收入水平较低的农业大省做试点,摸索经验,然后再向全国推广。一些国际组织长期参与中小企业担保机制的设计与推广。在试点与推广期间,也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资源,提高试点成功机率。 政府的角色是宣传与推动龙头担保公司的建立,提供相应的政策平台。在试点阶段,政府可以提供部分资金支持,以减少试点企业的风险。 (本文为2005年3月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