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是《农村土地改制举纲》的续篇,有关“组民自治”概念的根据、组民自治的品质等等在《举纲》中有系统阐述,此文不再重复。《举纲》主张建成“具有真实的直接民主运作机制”组民会议。而此文是对“真实的直接民主运作机制”的制度构建。设计者预期它是任意某个组民会议治理众多事务的通用规则。它是一项预案,但不是期望国家机构审决之后统一推行于一国、一省、一县的制度建议,而是提供给各组民会议各自独立审决取舍的参谋意见。此意见要在《举纲》对国家职责的建议被国家接受之后才成立,它目前还只是一种学术主张,各村民组还无权受用。
此项组民自治活动常规由公示制度、预案制度、旁听制度、询答制度、集会制度等五个制度元件分别组合为议决、执办、监督、抗险等四个制度组件,上述四个组件共同构成组民自治活动的常规体系且造就真实的直接民主运作机制。此文只表达了这个制度体系的骨架,它还有待社会实践因地制宜加以删减、完善、细化、充实。
一 公示制度
除紧急状态之外,组民自治的一切重大活动过程必须以公开告示广大组民为始点,使组民(或农户)的知晓率达到50%以上。公示手段有张贴布告、陈列文本、呼喊喇叭等等。
其一,重大外来资源(政府、商家等等提供的资源)进入组民自治领域运行的第一步是公示其资源数量、资源性质、使用规则等等。此步完成之前,不得展开其它运行。
其二,召开组民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之前:1,必须公示开会时间地点;2,必须公示议题;3,必须公开征集预案;4,必须将征集到的预案整理编目全部陈列公示,使广大组民在会前就能索阅、咨询、交流。5,给文盲等等宣讲预案。
其三,组民会议的下属执行办事机构开会讨论如何具体执办组民会议的决议之前,必须公示开会时间地点议题。
其四,执办机构必须将执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执办结果适时公示。
其五,其它重大事项参照上述4条实施公示。
二 预案制度
除紧急状态之外,组民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必须遵守如下预案制度。
其一,广开案源。主动努力使组民个体,若干组民自由组合的群体、政府、官员、学者等等成为预案的案源(此文是笔者自动给任意某个组民会议提供的预案)。要给文盲等等组民用口语表达预案提供记录支持和其它方便。
其二,预案平等。在不违法的前提之下,不论案源如何,所有预案一律平等。特别是不得在有效时间之内拒收、隐瞒、篡改、消毁内部成员提交的预案。
其三,无预案不可召开组民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其四,预案复杂,多数组民对预案品质模糊不清时,不可召开组民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三 旁听制度
除紧急情况之外,执办机构开会讨论如何执办组务时,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必须便于组民旁听。任何组民都有列席旁听权,但无权发言和表决。到场的旁听者太多时,按到场的先后顺序确定旁听者。会后,旁听者个体或群体可作出旁听评议,此评议作为预案公示并提交给组民会议审决。
四 询答制度
组民会议决定兴办公益项目等等时,必须对其中的重大执办环节作出询答规定,并从普通组民中选举产生询答会议的主持人,主持人必须按组民会议的规定召开询答会,由关注执办过程的组民自由到会构成询问方,以执办机构或执办者为回答方,由主持人组织双方有序对话。由组民对执办过程中的价格、质量、帐务等等进行询问;由执办机构或执办者如实回答、讲解。到会组民可对执办行为当场或会后作出评议,此评议作为预案公示并提交给组民会议审决。
五 集会制度
任何组民个体或若干组民自由组合的群体都有组民会议召集权。在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人数50%的前提下,任何组民召集的组民会议都有组民自治的完整决策权,且召集者自然成为该次组民会议的主席或主席团,其决议经实到组民的超半数通过时,即为有效决议。若其决议罢免原首脑推出新首脑,要报政府备案但不需政府批准(只有当其决议越出《举纲》所言正当行为范围时,才可实施国家管制。其它决议以此类推。此类民权主张已经包含在《举纲》的国策建议中)。
六 制度组合
组民自治活动无限丰富,兹将它们粗分为议决、执办、监督、抗险4大环节。与此4大环节相对应而有4大机构。其中的议决机构是组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关即组民会议;常设或临时的各种下属组织是执办机构;监督机构和抗险机构由全体组民的各种组合形态构成。此4大机构各自的运作制度由上述5个制度元件的不同组合构成。
其一,由公示制度和预案制度组合构成优质议决制度,以免劣质议决。
其二,由公示制度、旁听制度、询答制度组合构成透明执办制度,以免执办暗箱。
其三,由公示、预案、旁听、询答四种制度元件组合构成(全程、全面的)立体监督制度,以免失监死角。
其四,由公示、预案、集会3个元件构成抗险制度,用以预防和抵抗首脑背叛公众(若其独掌组民会议召集权、拒不召集组民会议)广大组民无可制约的风险。
这4个制度组件血肉相连,有机组合为组民自治活动的常规体系。它具有众多功能:可使组民会议具有真实的直接民主运行机制和真实的群众自治品质;能为组民自治权利的落实提供内部制度保证;有助于防患各种腐败风险,防患首脑专权而对公益不忠,防患上下勾结欺农坑农;可使广大组民对组务获得知事、谋事、议事、决事、管事、监事等等全方位的民主训练;可在上述制度实践中培育提升广大组民自律、自主、自救的意识和能力;有利于广大农村的长治久安;如此等等,不必尽列。
上述功能的实现依赖于下述前提:此常规的操纵者---组民会议享有完整的组民自治权,它不是屈附在委员会之下召之而来驱之而散的临时应命聚集形态,而是一种常在常设机构。平时,它是 “最小化”的隐在机构,一当受到公共需求的“点击”,它立即展开为显在机构。它每年365天且每天24小时分分秒秒恒常执掌着完整的组民自治权。它以此恒常执权状态即常在常设的权主本质与屈附在委员会之下的“傀儡会议”相区别即具有真实的群众自治组织本性。
(2002年2月一稿己呈报给国家机构;
2004年10月27日二 稿用于经济学家网;
2004年10月28日三稿即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