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证券民事赔偿前置条件文件存废之思考》



2008年7月19日,上海《新民晚报》刊登了这样一条新闻,在没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文件的情况下,上海某小股东A先生起诉某上市公司造假索赔损失,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定的、具有管辖权的山东某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该案起诉的理由是,2005年、2006年年度该上市公司披露的年报中,存在严重虚假记载的嫌疑,而某会计师事务所则为该上市公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原告正是购买了该股票而遭受了亏损,因此提起索赔。最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上市公司以生活补助费名义补助原告部分钱款”的《庭外调解协议》,然后原告撤诉而结案。

虽然不能说这一个案开辟了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的新途径,但是,再一次点燃了一个仍然在争论中的老话题,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其规定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必须具有前置条件文件,这个前提条件是: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有罪的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由此,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方可为法院受理。

这个话题,从司法解释公布以来一直争论不休,存废两说各执其辞,说存者认为,前置条件文件可以减少原告投资者的取证难度,也便于法院审理案件并避免出现滥诉现象,说废者认为,以行政机关文件作为司法立案的依据,与法律精神不合,而且《证券法》中对此并无限制,海外发达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案件也没有前置条件文件一说,进一步的争论是这个前置条件文件,到底是程序性前置还是实体性前置,到底是证据性前置还是结论性前置。随着《证券法》重新修订,内幕交易与操纵股价的民事赔偿亦可以受理,200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在南京会议上强调受理内幕交易与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件也需要前置条件文件,再加上起草中的《证券法》司法解释也必须面对前置条件文件。因此,今后,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再次引起市场和法律界关注。

从2002年至今,全国二十多家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10000余件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代表性的有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科龙电器案、大庆联谊案、杭萧钢构案)与1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诉陈建良内幕交易案),涉案总金额约6-7亿元,其中90%案件已经得到解决,大多数是通过和解的方式得到解决,投资者也因此获得了现金或者股票赔偿,就目前而言,在诉讼时效内可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尚有47家,可诉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尚有5家,可诉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件尚有2家(见附表)。由于前置条件文件的限制,许多具有可诉性的证券欺诈案件无法为法院所受理,像A先生这样的案例只是一个孤案,不可能为大多数法院所接受。

随着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与操纵股价行为的大量被揭露,应当允许投资者可以向证券欺诈行为人主张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前置条件文件的废止有助于证券市场投资权益保护与监管机构打击证券欺诈行为。过去我也是一直秉持这一观点的,但是,随着自己大量代理证券欺诈行为民事赔偿诉讼案件及从事相关实践后,我对此有了一些调整,我认为,前置条件文件的存在还是有其合理性的,只不过它的范围比较窄,使得投资者提起诉讼受到了不应有的限制,但前置条件文件确实有助于原告投资者取证的方法,特别对那些投资者不易识别的、查处难度较大的、举证较困难证券欺诈案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前置条件文件还是有价值,因此,我认为,今后在制定《证券法》司法解释时,应当将前置条件文件的范围尽可能地扩大,而不是废止。

前置条件文件扩大的范围至少可以有:除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及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外,还可以包括这些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处理意见、检查公告等;除了人民法院作出认定有罪并判决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外,还应当包括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公开通报,证券业协会作出的处分意见、证券欺诈自我更名的工作文件等,也就是说,把这些前置条件文件看作为一种核心证据来加以处理,只要具备这些核心证据,相关人民法院就应受理,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证券欺诈行为人除非能证明这些核心证据是不真实且尚未生效的,否则,受理民事赔偿诉讼的法院将不对其是否存不存在证券欺诈行为的问题加以审核,只审核民事赔偿诉讼有关的问题。

 

所谓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前置条件文件,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中要求的起诉必备并作为立案前提的法律文件,该条规定如下。

第六条 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附表一:《可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管辖地、诉讼时效一览表》(统计截止:2008.9.14)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证券民事赔偿前置条件文件存废之思考》

上市公司(代码) 起诉地 诉讼时效日 处罚单位

华信股份(000765),湖北,2008.11.29,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湘火炬(000549,现潍柴动力000338吸收合并),湖北,2008.11.2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精密股份(600092),陕西,2008.11.2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金荔科技(600762),湖南,2008.11.2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宝石电子A、B(000413,200413),河北,2009.1.9,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天津磁卡(600800),天津,2009.1.3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华源制药(600656),上海,2009.1.31,财政部行政处罚

华源发展(600757),上海,2009.2.1,财政部行政处罚

和光商务(000863),深圳,2009.2.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嘉瑞新材(000156),湖南,2009.2.4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华源股份A、B(600094、900940),上海,2009.2.4,财政部行政处罚

朝华科技(000688),重庆,2009.2.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闽东电力(000993),福州,2009.3.15,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开实业A、B (600272、900943),上海,2009.3.2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新太科技(600728),广东,2009.3.2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中粮屯河(600737),新疆,2009.4.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ST昌源(000592),福建,2009.5.1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浙大海纳(000925),浙江,2009.5.1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杭萧钢构(600447),浙江,2009.5.1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吉林敖东(000623),吉林,2009.6.2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延边公路(000776),吉林,2009.6.2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广东美雅(000529),广东,2009.6.2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张家界(000430),湖南,2009.7.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ST威达(000603),深圳,2009.7.1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天科股份(600378),四川,2009.7.2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中油龙昌(600772),上海,2009.7.2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天科股份(600772),上海,2009.7.2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安信信托(600816),上海,2009.9.2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深信泰丰(000034),深圳,2009.10.9,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明星电力(600101),四川,2009.11.1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ST花炮(600599),湖南,2009.5.17,财政部行政处罚

国光瓷业(600286),湖南,2009.12.1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福建昌源(000592),福建,2009.12.1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福建三农(000732),福建,2010.1.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方大炭素(原海龙科技),甘肃,2010.1.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日)

*ST阿继(000922),黑龙江,2010.4.1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ST派神(000779)甘肃,2010.4.1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联商社(600898),山东,2010.4.3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外高桥A、B(600648、900912),上海,2010.5.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SST亚华(000918),湖南,2010.5.2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ST大唐(600198),北京,2010.5.2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西昌电力(600505),四川,2010.5.2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中捷股份(002021),浙江,2010.7.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信联股份(400042,信联1,三板公司),浙江,2010.7.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发股份(600180),山东,2010.8.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ST三安(600703,原ST天颐),湖北,2010.8.19,湖北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华盛达(600687),杭州,2010.9.3,财政部行政处罚

 

附表二:《可诉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一览表》(统计截止:2008.9.14)

 

上市公司(代码) 诉讼时效日 处罚单位

(一)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

陈建良买卖天山股份(000877)内幕交易案,2009.5.2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王黎敏买卖太钢不锈(000825)、柳钢股份(601003)内幕交易案,2010.3.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唐建买卖新疆众和(600888)内幕交易案,2010.3.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罗高峰、陈玉兴、王向东买卖杭萧钢构(600447)内幕交易案,2008.2.4,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潘海深买卖大唐电信(600198)内幕交易案,2010.3.2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件

王紫军买卖中国纺机(600610)操纵股价案,2009.12.1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周建明操纵15只股票价格案,2010.1.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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