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就中国沪深股市的拯救之道作了简单的阐述,并提出了若干相关的政策的建议。笔者认为,当前中国的沪深股市尽管困难重重,但决非无可救药。只要我们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正确把握并依靠市场经济的四大法宝(诚信、公平、法治、互利多赢),果敢地进行改革和创新,切实推进资本市场诚信和公平的建设,大力健全法治,保障和促进市场主体及相关各方实现互利多赢,则拯救中国的沪深股市就有如闲庭信步一般,是轻松自在之事。笔者明确指出,切实推进资本市场诚信和公平的建设是拯救中国沪深股市的治本之道;大力健全法治是拯救中国沪深股市的必由之路;而保障和促进资本市场实现互利多赢则是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笔者提出的拯救中国沪深股市的具体政策建议包括:暂停征收印花税、改革新股发行制度、以市场化的方式规范非流通股的减持、对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监管、设立国有证券投资基金、按净资产值进行扩股等。
关键词:股市、拯救、建议
“言不治者,未得其术也”,以中国的沪深股市而言,尽管其股票指数从2007年10月以来跌幅巨大,以沪市为例截止2008年9月12日,最大跌幅达 66%,为世界各国股市同期跌幅之最;尽管有美国次贷危机对世界经济发展造成的不利影响;尽管有石油等能源产品的价格高企引发通货膨胀;尽管有世界粮食价格的持续上涨,已然导致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粮食危机;尽管有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引导国民经济增长速度的放缓;尽管有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增长速度的不断走低;尽管有国际热钱可能带来种种的不确定性;尽管有银行股贱卖之后,使政府出台利多资本市场的政策多所顾忌;尽管有多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累计的价格泡沫面临破灭之虞;尽管有大小非流通股解禁问题的持续困扰以及新老划断后不断增加的限售流通股(包括向机构配售的新股以及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前已发行的股份)限售期限届满所带来的巨量股票供给压力;尽管有越来越多加工出口企业的破产;尽管有不少商人经济学家背靠着利益集团不停地在忽悠;尽管有政治经济体制上的一些弊病急待革除;尽管有如此这般地诸多不利于国民经济以及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因素客观存在。但是,绝非无可救药。而其拯救之道,就在于依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公平、法治、互利多赢的四大法宝,以市场自由而言,必须格守诚信和公平;以市场秩序而言,必须依靠法治;以市场发展的根本目的而言,必须实现互利多赢。只要我们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正确把握并依靠市场经济的四大法宝,果敢地进行改革和创新,切实推进资本市场诚信和公平的建设,大力健全法治,保障和促进市场主体及相关各方实现互利多赢,则拯救中国的沪深股市就有如闲庭信步一般,是轻松自在之事。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中国的沪深股市必将步入持续健康发展之路,必将长久地充满生机和活力,必将真正避免重蹈大起大落的覆辙。兹不端浅陋将中国沪深股市的拯救之道及相关的具体政策建议条陈如下。
一、切实推进资本市场诚信和公平的建设是拯救中国沪深股市的治本之道
市场是通过意思自治和自由竞争来配置资源的,其崇尚自由乃理所当然。但是,自由必须有度,这个度就是格守诚信和公平,所谓不信则不立,买卖要公平。否则,市场的自由就不过是自由操纵、肆意掠夺和霸权横行,就会招致一次次的市场灾难。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欺诈、误导、操纵、垄断和内幕交易等背弃诚信和公平法则的行为,均属非法。这要求我们的政府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关注诚信和公平的建设,按照诚信、公平法则的要求,不断创建、发展和完善市场制度,规范市场行为。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诚信和公平的法则虽然见诸法律,也见诸党和政府的一些重要文献,其作为法律原则得到了确认,但却因为种种原因,并未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具体实践中得到持续有力的贯彻。以致于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以及其他各种市场中,诚信缺失、公平无着等妨害其健康发展的根本症结始终未得消除,并最终酿成一次次的大起大落。为此,面对现今股市的危机,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进资本市场诚信和公平的建设,此乃拯救沪深股市的治本之道,也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当务之急,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一)暂停征收印花税
我国沪深股市作为“新兴加转轨”的证券市场,其最重要的特征就在于上市公司(中小企业板除外)的绝大部分(三分之二以上)都是国家(经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控股的;并且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如证券公司等也绝大部分是由国家控股的。此所谓“国有股一股独大”。由此决定了广大的中小投资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他们进行股票等证券的投资,总是付出很多,而所得甚少。并且,二八现象(中小投资者中只有少数人盈利,而绝大多数人亏损的现象)极为突出。这就要求我们的政府对广大中小投资者必须给予更多的关怀,提供更加切实有力的保护。所以,我国对个人投资者的证券投资所得暂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并且从1998年6月12日起将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的税率由5‰逐渐降低至1‰,以降低交易成本的做法是正确的。然而,令人困惑的是,2007年“5·30”,政府“为了减少交投,稳定市场”,急急地又将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从1‰调高至3‰,这直接成为“5·30”局部股灾(数以百计的股票连续5个跌停)的导火索,使一批股民由此被消灭。以至后来又不得不打着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旗号,通过滥批滥发基金来促进交投,制造更大的市场泡沫,使得市场更加不稳定。现在当股灾全面暴发的时候,我们的政府有什么理由继续维持原本不该调高的印花税税率呢?(2008年4月24日,政府已将印花税税率下调至1‰,市场对此也作出了积极的反应)是以,本人认为政府应当果敢纠错,毫不迟疑地暂停征收印花税,这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是“创造条件让更多人民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必然选择。
(二)、改革新股发行制度
依现有的新股发行制度,股票发行市场是典型的“圈钱”市和政策市。其基本特点是,新股发行并上市流通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小、发行价的市盈率高、向机构投资者的配售多、所发行的股份清一色的都是普通股。而且,总有着特定的政策目标,或者为国有企业脱困服务;或者为金融企业改革服务;或者为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服务;或者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而绝少重视诚信和公平的建设,绝少考虑到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按照诚信和公平法则的要求,改革新股发行制度,乃是切实推进资本市场诚信和公平的建设的重要抓手。
1、发行新股(无论首发或者公开增发)应以可转换优先股或者可转换债券为主
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票清一色的是普通股,而且在发行后尽快上市交易,其弊病是显而易见的。一者因“信息不对称”、“非理性”以及“种种特权”,通过控制新股发行以及上市的数量来高溢价发行新股,不仅发行人可以圈到更多的钱,而且保荐人和承销商以及其他发行中介机构也可以获得更高的佣金或服务费等收益;一者因一级市场的投资者风险很少,而获利很多,从而滋生和培育了专门的新股申购大军,并极大的助长二级市场对新股的恶炒。这对广大中小投资者而言,是大不公平的。因此,在上市公司真正实现全流通之前,为了避免恶意圈钱,恶炒新股,以及无风险或低风险申购新股套利。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时,应当由发行普通股改为发行可转换优先股或者可转换债券为主。而普通股则仅在股价不易被操纵的大盘股发行时,仍可选用。 发行可转换优先股[①],一般应按面值或略高于面值(仅限于包含发行费用)的价格发行;其转股期限不少于3年;其转股比例则参照同期主板市场或者中小企业板市场的平均市净率,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协商确定。其在转为普通股之前可在场外经由做市商[②]进行转让。这是合乎投资者利益,体现诚信公平法则的要求,能够实现互利多赢的制度创新[③]。 限于篇幅,这里不作详细的阐述。美国次级债危机发生以来,美林、雷曼兄弟等公司为筹集资本金所发行的证券,一般都是可转换优先股或者可转换债券。对此,我们中国的股票发行市场为什么不能加以借鉴呢?难道要以所谓“新兴加转轨”而加以拒绝吗?
2、扩大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新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低,是导致发行价虚高,以及新股被暴炒的一个重要因素。人们不会忘记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后,实行新老划断的第一股中工国际上市首日被暴炒的情形,该股首次公开发行6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57%,发行价每股7.4元,上市首日可流通的股份为4800万股,上市首日最高价为49.35元,当日最大涨幅为567%,换手率为94%,而上市以来的最低价(截止2008年9月8日)为每股10.83元。其最大跌幅为78%;人们也不会忘记所谓“亚洲最赚钱”的公司中国石油上市首日的疯狂,该股首次公开发行40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占公司已发行H股的18.9%,发行价为每股16.7元,上市首日可流通的股份为30亿股,上市首日最高价为48.46元,当日最大涨幅为190%,换手率为51.6%,而上市以来的最低价(截止2008年9月11日)为每股10.60元。其最大跌幅也为78%;人们更不会忘记每股面值0.1元的紫金矿业上市首日的恶劣表演,该股首次公开发行14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6%,占公司已发行H股的35%,发行价为每股7.13元,上市首日可流通的股份为10.5亿股,上市首日最高价为21.91元,当日最大涨幅为207%,换手率为92.5%,而上市以来的最低价(截止2008年9月4日)为每股3.67元。其最大跌幅更是达到了83%。由此我们不难看到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低的情况下,发行价虚高之祸、新股暴炒之祸、以及海归之祸。我们理当通过扩大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来遏制新股发行价的虚高,防止新股被恶炒,此乃推进股票发行市场诚信和公平建设的重要举措。
3、减少新股发行向机构投资者的配售
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无论其数量的多少,都无一例外的向机构投资者进行网下配售, 而且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同时又可以凭借其资金优势参与网上申购,这是“奉有余,损不足”的新股发行方式,是在“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旗号下,对机构投资者的利益输送,是南橘北枳之祸。其背弃了诚信、公平法则的要求,成为新股易被暴炒在发行方式上的原因。对其加以改革,乃是推进股票发行市场诚信和公平建设的必然要求。
我们应当减少新股发行对机构投资者的配售,凡在中小企业版上市的公司,因其发行规模小,一般地不宜采用向机构投资者网下配售的方式。而大盘股的发行,如果向机构投资者进行配售,则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只能参与新股网上申购的中小投资者能够获得优先之利。如限制获得网下配售新股的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申购等。
4、严格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及保荐人、承销商和其他发行中介机构等对新股发行所应承担的责任
依现今的证券发行制度,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及保荐人、承销商和其他发行中介机构等可以获得大利,但所承担的责任很轻,风险极小。其权利和义务是明显不相对称的。这不利于证券发行市场诚信和公平的建设。我们必须严格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及保荐人、承销商和其他发行中介机构的责任,使其能真正自觉维护发行市场的诚信和公平,而不是相反。可以从以下方面提出具体的要求:
(1)凡投资者或者传媒对发行人、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资料,提出质疑,足以引起股价波动的,发行人、上市公司、保荐人等必须毫不迟疑地作出解释和说明,并对其所作的解释和说明负责。
(2)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实际盈利明显低于其盈利预测的;除非招股说明书另有规定,保荐人、承销商等必须返还所收取的佣金或报酬;
(3)凡以资产或股权作价认购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保荐人、评估机构等必须担保该资产或股权物有所值,具备适当的盈利能力。
(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及保荐人、承销商和其他发行中介机构等应当对所发行证券的合理估值提供担保。如控股股东不得以显著低于最近一次新股发行价的价格大比例减持股份等。
惟其如此,才能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及保荐人、承销商和其他发行中介机构等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也才能使其在证券发行活动中,不敢懈怠自己的职责。
(三)、 以市场化的方式规范非流通股的减持
在我国股票市场十几年发展的过程中,因制度上的缺陷,非流通股股东获得的利益最大,而承担的风险则最小。虽然经过了股权分置改革,但是非流通股和社会公众股股东之间不公平的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变。在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之后,按照诚信、公平法则的要求,依法对相关的证券交易(包括减持和增持)行为,以市场化的方式加以规范理所当然,也是推进资本市场诚信、公平建设的当务之急。
笔者认为非流通股(主要是大非)获得流通权后的减持,除了严格信息披露外,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个股连续三天达到涨幅限制;
2、股指一个月內涨幅超过30%;或者,股指六个月內涨幅超过50%;
3、以大宗股票交易的方式向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期限必须加以限定)转让股份。
4、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次新股发行的价格。
5、其他有利于股价上涨的情形。
以上条件的设立,屏弃了行政权力的直接干预,顺应市场化的改革方向,体现了诚信、公平法则的要求,如能付诸实践,将引导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更加注重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公司投资价值的提升,其有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是不言而喻的。
二、大力健全法治是拯救中国沪深股市的必由之路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诚信和公平,必须依赖于法治的维护和保障,市场秩序非依法治无可建立和维系。资本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虚拟经济的代表,其对诚信和公平的要求更高,其对法治的依赖也更强。而法治的核心乃在于对政府的权力加以制约。它要求我们的政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必须尊重和保彰人权,必须不得懈怠自己的职责,必须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力。并且,必须接受来自法律和人民的监督。改革开放凡三十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虽然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其仍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无庸讳言的。若以资本市场而言,则现有法治的脆弱,更加彰显。这从南航权证的非法创设,从证券投资基金的滥批滥发,从大大小小老鼠仓的暴利,从累见不鲜的新股暴炒、从形形色色的利益输送、从种种谣言或者鼓惑的每每得逞、从证监会的无为而治等现象中不难想见。可以说,正是因为法治不健全,使得资本市场诚信和公平的法则悬空,才会不断有大起大落之祸。所以,大力健全法治乃是拯救中国沪深股市的必由之路。
(一)、必须对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监管
为了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证券法确定了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并赋予了其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广泛权力。然而,证监会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忠实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等方面,其实做的很不够,离法律以及股票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要求,相距甚远。
我国的股票市场所以大起大落,所以各种各样的“融资门”、“内幕交易门”、“操纵证券价格门”、“抱团取暖门”、“权证门”、“投票门”等事件层出不穷。可以说与证监会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不力有直接的关系。比如,其面对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1月18日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巨额再融资方案[④],不置可否;其面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2月28日再融资方案的提前泄露,并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事件,不理不采;其面对基金滥发,上市公司高溢价发行新股,打着市场化的旗号,以“买者自负”而听之任之;其面对权证、新股的恶炒,止步于关注或者风险揭示;其面对形形色色的“基金黑幕”(内幕交易、操纵股价、利益输送等)、“基金灰幕”(抱团取暖、非正当锁仓等),在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旗号下,大而化之;其面对证券公司无本万利的权证创设和价格操纵,不管不问;其面对股市的疯涨暴跌,以“新兴加转轨”等来推脱监管责任;其面对股民、基民的亏损,则指责其“盲目”、“无知”、“不适合投资股票”;其面对市场中的各种传言,置若罔闻等。凡此种种,无不表明证监会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实际上是失效的。而这也正是导致股票市场大起大落的直接原因之一。
证券市场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虚拟经济的主要代表。其因证券资本的虚拟性和高度的流通性,更易受到市场中“信息不对称”、“非理性”以及“各种特权”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大的波动。这也使得其对诚信和公平的要求更高,其对法治的依赖更强。也正因此,政府必须依法对证券市场(包括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管。否则,如果监管失效,证券市场中诚信缺失、公平无着、特权横行,则股票市场的大起大落就会成为一种市场常态,而股票市场长期发展所累积的财富,就会被一次一次股灾如海啸般席卷而去。所谓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也就不可避免地一次次落空,而仅仅是人们心中美好的愿望而已。
(二)、加强盈利预测的监管
凡发行新股,无论首发、增发或配股,理所当然地要进行盈利预测。其作为影响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对其加强监管,是必要的。可要求发行人、上市公司在作出盈利预测的同时,必须就实际盈利显著低于盈利预测时的救济手段,作出相应的安排。如定向转增股本,定向分红等。这样,就能够避免发行人、上市公司等随意地进行盈利预测,误导投资者的投资;也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新股发行价的虚高和恶意圈钱。
(三)、完善发起人股东减持承诺制度
股改之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公司,在新股发行的时候,大股东都无一例外的作出了三年不减持的承诺。该种承诺,使得新股得以高溢价发行,并使恶炒新股易于得逞。其弊多而利少。因此,对新股发行时,大股东的减持承诺应加规范和引导。如可要求其就其承诺对股价以及公司治理可能造成的影响作出说明。
再者,为了遏制新股发行价格的虚高,应当要求控股股东以及上市公司对其发行价的合理估值提供担保。如发行价凡高于市场平均市净率者,控股股东应当承诺除招股说明书另有规定的外,任何时候不得以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大比例(不超过总股本的5%)减持所持有的股份;而上市公司则应就公司股票的回购事项作出安排。
这里,应加强调的是,依照市场自由的原则,大股东作出各种减持承诺并无不可,但是如果利用“承诺”损害市场的诚信和公平,则为法律所不允。
(四)、严格规范以资产或者股权认购新股的行为
国有企业的整体上市,是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一个路径。可以预计,股改之后,国有企业的整体上市必然以增发、收购等方式蜂拥而至。对此,我们必须加以警惕,必须要着力防止一些利益集团打着整体上市的旗号,利用定向增发、关联收购等方式戕害市场的诚信和公平。其中,至关重要者,就是必须严格规范定向增发中,以资产或股权认购新股,以及关联收购的行为。如可规定,凡以资产或股权认购新股的,或者进行关联收购的,必须就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提供必要的担保;必须就大股东的减持条件(如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增发新股的价格)加以限定。这样,或可遏止新一轮的虚假包装、资产注水或掏空上市公司。
(五)对各种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严惩
乱市需用重典,在股灾发生的时候,要迅速提振投资者的信心,就必须依法快速有力的打击各种背弃诚信和公平法则的证券违法犯罪活动。凡内幕交易、操纵股价、证券欺诈、老鼠仓、谣言蛊惑、执法犯法、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者,都必须依法惩处,决不姑息。这是健全法治不可或缺的必要环节。
三、保障和促进资本市场实现互利多赢是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市场经济的本质乃在于通过自由竞争的方式优化资源配置,以实现互利多赢。互利者,交易各方各取所需,并且不得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多赢者因交易促进社会分工和财富的积累,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人们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文明的进步。资本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必要以互利多赢为依归。以发行市场而言,发行人筹集到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老股东获得新股发行的溢价,投资者(新股购买者)得以分享公司发展的成果,中介服务机构赚取合理的佣金或者报酬。此为互利多赢。以二级市场而言,上市公司因股票上市增强了信用,并接受社会的监督,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投资者或者持有股票以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或者在需要资金的时候将股票变现,或者通过股票转让,在让渡风险的时候同时也让渡营利的机会;中介服务机构因其提供相应的服务而获取佣金和报酬,此也为互利多赢。可以说,能否实现互利多赢乃是检验资本市场是否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然而,事实上我国的沪深股市,因为体制上的弊病;因为机构投资者的贪婪;因为商人经济学家的忽悠;因为监管失效;因为法治脆弱;因为诚信缺失、公平无着等。几乎从来就没有真正实现过互利多赢,反而大起大落成为常态,“一九”、“二八”现象被视为规律。这要求我们的政府必须花大力气,来改变这种状况,除了健全法治、推进资本市场诚信和公平的建设外,仍可动用经济的力量,以市场的方式来保障和促进资本市场的互利多赢。这是中国沪深股市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一)、设立国有证券投资基金
我国沪深股市所以是政策市,其根本原因在于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因此,要想真正摆脱政策市,就必须按照党的十六大所提出的“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等四分开的要求,进行制度的改革和创新。而笔者早在2001年所提出的“设立国有证券投资基金的构想”[⑤],正能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并且能使国有限售股在解禁后,以市场化的方式流通,不仅不会导致市场的暴跌,反而成为保障和促进资本市场实现互利多赢的重要经济力量。
设立国有证券投资基金的构想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集合起来,按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隶属关系分别设立国家的国有证券投资基金和地方的国有证券投资基金。
2、国家的国有证券投资基金可以设立两家以上;而地方上的国有证券投资基金原则上只设立一家,而如上海、深圳等上市公司较多,金融人才也不少的地方,则也可设立两家以上。
3、各上市公司的国有股等,按照中央和地方的不同隶属关系,以净资产值为基准,结合考虑净资产的收益率等因素,经评估后,分别折合成等额的相应国有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单位。并将其按20、30和50的比例分别交由社保基金、原国有股股东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持有。
4、国有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单位在限售股完全解禁之前暂不上市流通(即不能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连续竞价的方式转让),但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招标、拍卖等方式)批发给做市商,并经由做市商在场外进行转让。当限售股完全解禁之后,或者社会公众持有相应基金单位的人数达到一定数额,并且持有的基金单位的数量达到一定比例时,则可安排上市交易。
5、国有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和管理人的资格、选任等,可以经全国人大授权由国务院制定《国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加以规定,也可参照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净资产值进行扩股
按净资产值进行扩股是指将上市公司以其净资产值为基准,按1∶1的比例使股本扩大,而不影响股东的权益。例如:某上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为3元,则按每股净资产1元,将1股相应的扩为3股。其与送股和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同。虽然三者都导致股份的扩大,但是,送股是分红的一种,受每股盈利的限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要受资本公积金的限制;而按净资产值进行扩股则不问是否有盈利,也不管资本公积金的多少。并且,按净资产值进行扩股作为当前保障和促进资本市场实现互利多赢的一项战略举措,可由政府来主导;而送股和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则是上市公司扩大股本的常用方式,由股东大会决定。
按净资产值进行扩股能从以下方面对资本市场产生重大而积极的影响,从而为保障和促进资本市场实现互利多赢创造有利的市场条件。
1、按净资产值进行扩股能将二级市场的平均股价大幅降低。因股价自动除权的效应,将吸引资金入市,以化解资本市场目前的流动性危机。
2、按净资产值进行扩股,能将股票的发行价降下来,还证券发行市场以公平,为实现证券发行市场的互利多赢创造条件。上市公司的股价经扩股除权而大幅降低之后,必然对证券发行价格的虚高,构成极大的市场制约。从而大大遏制发行股票圈钱的现象,消弭证券市场上最大的不公,厘定证券发行市场实现互利多赢的基础。
3、按净资产值进行扩股,能引导投资者树立价值投资的理念。上市公司按净资产值进行扩股后,因股本规模成倍增加,以及股票价格经自然除权而大幅降低,其在吸引新的投资者不断加盟的同时,也会使得股本结构趋于分散。此种情况下,一者以往坐庄、跟庄等投机炒作获利的模式难以得逞;一者上市公司的潜在收购者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将更具竞争性。而这两者相反相成,必将引导投资者更加关注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逐渐树立价值投资的理念。此外,新股的炒作也会受到大大的制约,从而引导投资者注重价值投资。
4、按净资产值进行扩股,能推动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使新股发行的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上市公司按净资产值进行扩股后,因股票的发行价大幅下降,那些希冀通过发行股票圈钱而一夜暴富的人,已难以如愿。是以,不折手段急急想发行股票的公司会大大减少。而只有那些为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实需要融资的公司,才会选择发行新股并上市。这样一来,排队等候发行新股的现象就会逐渐消失,而还股票发行市场以本来面目。此时,新股发行的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便是水到渠成。
以上,笔者就中国沪深股市的拯救之道作了简单的阐述,并提出了若干具体的政策建议。虽然其中不少是老调重谈。但相信其对于当前的中国沪深股市而言,仍极具现实意义。
[①] 作者简介:周正义,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
[①]优先股是与普通股相对应的一种特殊股,其股东通过放弃表决权,而享有某些较普通股股东优先的权利,如:股息固定、股息分派优先、剩余资产分配优先等。其风险较小。可转换优先股是优先股的一种。参见杨长汉主编:《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第42—43页。
[②]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做市商通过这种不断买卖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满足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并避免证券价格的非理性波动。参见中国科学院院报:“做市商制度的定义”, http://www.cas.ac.cn/html/Dir/2003/01/14/5671.htm
[③] 周正义:《论创业板市场的推进》http://www.cfcjbj.com.cn/list.asp?unid=661 2005年6月6日
[④] 该方案不仅融资额特别巨大,并且刻意回避具体的筹资额;刻意回避具体的筹集资金用途;其涉及上千亿资金用途的可行性分析包括标点符号也不过222个字。稍有金融常识的人都知道该方案必然造成股价的暴跌。其背弃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证券法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必须“准确”、“完整”的要求等是显而易见的。笔者注。
[⑤] 周正义:《设立国有证券投资基金的构想及其意义》http://www.aihuau.com/Article/Archive/2004/11/17/188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