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投资报》记者:高新张铜主要存在哪些违规行为?数次披露信息内容前后不一,违反了哪些规定?该承担什么责任?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现在已经知悉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主要表现为:2007
年度亏损1.79亿元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预亏公告,直至2008年4月才披露预亏公告;公司在年度业绩快报中披露2007年度未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420万元,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因此,2008年08月25日,深交所对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认定公司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其中,对公司和郭照相等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张万旗等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相对于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文书来说,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是比较轻的,所承担的只是道义上的责任。在进一步调查中,中国证监会是否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还有待观察。
2、《金融投资报》记者:一家2006年10月25日上市的公司,两年不到就ST戴帽了,除了上市公司本身,难道这不应该有人对高新张铜上市负一下应有的责任?哪些人该负责?需要负什么责任?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2008年08月30日,随着半年报的发布,高新张铜的上半年业绩也终于得以示人。公司今日发布的半年报显示上半年亏损达到9517万元,超过了修正后的业绩预告中的7500万元,同时公司依然存在2.533亿元的其他应收款,形势
不容乐观。008年09月01日,高新张铜发布公告称,由于公司2007年度、2008年第一季度连续出现较大亏损,相关贷款银行因对原保证担保存在质疑,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宣布相关贷款提前到期,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提前归还贷款,同时进行诉讼保全,通过法院先后将公司银行账号冻结。基于此,根据深交所相关规定,高新张铜股票将于今日停牌一天,同时在9月2日开市复牌后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股票简称则由“高新张铜”变更为“ST张铜”,相应的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也由10% 变更为5%。这也是中小板自开设以来首家被实施“ST”的上市公司。
ST戴帽,对投资者来说不是一件福音,而上市公司管理层和经营者无疑是应当承担相应经营管理责任的,特别是董事长总经理一类人,大股东应当以投资者利益为重,考虑调整班子,中小投资者也可以提出要求。
3、《金融投资报》记者:是不是高新张铜上市过程中存在问题,上市需要层层审批,经过多个程序,既然经过了审批,高新张铜是否有欺诈上市、虚假上市嫌疑?现在已经对高新张铜立案调查,应该从哪些方面来调查?进行审批的有关方是否有责任?保荐机构是否有责任?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就目前来说,高新张铜上市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上市或虚假上市嫌疑,必须等待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结果,查清是否有欺诈上市之嫌,如果有的话,谁应当承担责任,是否应当包荐保荐机构,都有待观察,我相信,如果存在问题的话,中国证监会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表达清楚的。
过去,一个比较著名的案例即红光实业虚假上市案可以参考。当时,红光实业(证券代码:600083)公司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彩色显像管生产线1998年建成投产后,公司资产总额将达38亿元,并预期,1997年全年将实现净利润7055万元,每股税后利润0.3063元(摊薄)。但在上市过程中,红光隐瞒公司1996年度亏损5377.8万元的事实,虚报利润1亿多元,骗取股票上市。到1998年4月30日,红光实业披露1997年年报,全年亏损1.98亿元,每股亏损0.997元,故红光实业申请特别处理。
1998年11月1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红光公司调查结果,红光公司存在一系列的违规行为: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隐瞒重大事项,挪用募集资金违规买卖股票,未履行重大事项的披露义务。对此,中国证监会对红光公司及其原董事长、原总经理、原财务部副总长等,以及与此有关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以及上市推荐人等中介机构及责任人员均进行了处罚,红光事件的主要负责人已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红光实业处以行政罚款100万元。
4、《金融投资报》记者:2006年批准上市,2年后就立案稽查,从法律角度看是否存在问题?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发现问题就立案稽查,这是最正常不过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也无可非议,但由于离开上市时间比较近,调查是否存在欺诈上市,就成了一个重点。
5、《金融投资报》记者:这对中小板的会带来什么打击,是否会让资金有莫大的连锁恐惧,这给目前市场是否会带来负面影响?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我认为不应当也不会带来负面影响,因为证券市场中,总有些上市公司质量比较差,而有些比较好,有些存在问题甚至违法违规行为,而有些却能守法正常经营,不能一概而论,但是,发现问题就应当立刻查处,存在违法违规的就应当依法打击。
6、《金融投资报》记者:投资者是否可以维权,怎么维权?目前来看,有哪些方式可以采取?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如果中国证监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存在欺诈上市或虚假陈述行为的,而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可以根据《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聘请专业律师代为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