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分工不明确 《不明确的股改表述,选择权应归小股东》



读者李生:

我该如何维权?

你好,我最近遇到了一个关于维权的问题,特来信寻求指导和帮助。

我是*ST泰格中非常小的非流通股股东。1993年我以每股2元(公司溢价发行)的价格买入该公司(原华立高科)原始募集的非流通股份,持股至今达十五年。2006年公司股改,同年9月股改方案获得通过。股改方案大致内容是,大股东以资产置换方式,注入现金5299。25万元,为全体非流通股东(9609。77万股)换取流通权,提出股改的股东要给大股东40%股份补偿,股改实施后,反对或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东如需申请上市流通,应向大股东支付其所持股份的40%或该部分股份按当时市价折合成的款项,以及相关期间的利息,或取得大股东同意。今年7月7日,本人到公司,根据股改方案中关于反对或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东如需申请上市流通的处理办法,提出来以办法中用款项偿付的方式偿付大股东代付对价款而申请办理上市流通,却遭到公司的拒绝。公司董秘说,要按大股东选定的给股40%才能办,否则你自己去找大股东。

我想请教一下,公司可以不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股改方案的相关条款吗?公司有权将股改方案中本属于相关股东偿还方式的选择权给大股东吗?作为弱势群体,像我这种情况如何维权?针对该问题,如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诉讼遇到的费用、时效、执行等有问题吗?

 

宋一欣律师:

 公司股东分工不明确 《不明确的股改表述,选择权应归小股东》

*ST泰格(000409)全称为“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通高科。2006年10月11日,经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司名称变更为现名。

2006年8月4日,四通高科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资产置换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

笔者查阅了四通高科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其股改主要内容如下。

1、资产置换。“根据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和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8日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拟以5,299.25万元现金,置换公司截至2005年12月31日合计经审计账面原值5,299.25万元的应收款项和提取受限的银行款。”

2、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对代垫对价的补偿。“上海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27家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向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支付其所持有的四通高科股份的40%。上述非流通股东之间的协议安排不影响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安排。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8、表示反对或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处理办法。“鉴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由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代替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安排了为换取流通权的全部对价,因此其余非流通股股东应向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做出补偿。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未明确表示同意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如需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应当向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支付不低于其所持股份的40%或该部分股份按当时市价折合成的款项,以及其相关期间的利息,或者取得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的同意。”

在注2中又表示,“截至本说明书公告日,除了已经明确表示参加公司股改的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等28家非流通股东以外,公司尚有其他321家非流通股股东未明确表示同意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可以发现,引起争议的确实是与未明确表示同意股改方案的321家非流通股股东中的若干家有关。而争议的焦点在于第八条对表示反对或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处理办法的约定。该条中,对股改后未明确表示同意参加股改的非流通股股东如需流通,必须向对价垫付人支付所持股份的40%,或该部分股份市价折款及利息,这样的表述,非常明确地将选择权交给了表示反对或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小非可以选择支付股票或市价折款而获得股票的流通权。

但问题是,该条款后面又冒出“或者取得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的同意”的字句,显然,存在语义不清之嫌。这个“同意”,如果是单独的,则缺少内容;如果是指前面的支付股票与市价折款的内容,那么,是指两者还是其中的一者?则并不明确。但无论指前面的两者还是其中的一者,实际上都会使小非的支付变成须经对价垫付人同意的前提,小非变得毫无选择权了,这与股改的精神并不符合,而事实上,股改方案提出人也没有对选择权的行使加以时间上的限制;按字句,又使用的是并列式的“或者”字,显然前后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鉴于股改方案及其条款由大非及对价垫付人书面提出,并得到临时股东大会及相关股东会议决议的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如果相关条款发生争议,格式合同的非提出方享有最终的解释权,因此,在这个争议中,小非应享有对争议条款的最终解释权与选择权,即小非可以选择向对价垫付人支付所持股份的40%,也可以以该部分股份市价折款及利息加以支付。

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小非可以向法院提起要求对价垫付人履行合同,确认权利的诉讼,诉讼费用根据起诉的标的决定,判决后如果对方不履行可以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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