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二:
这是很多年前的事了。有一回,和同事一起出差到外地,路过当地一个中药材集市,看见路旁有人在兜售一种名贵药材。卖货人是一位衣着朴素、上了年纪的老人家,面相十分忠厚老实,不但显得友善,而且还很在行,不停地向我们介绍药材的功效和如何判别品质优劣,以及它稀罕的原因。并一再告诉我们,药材是他自己从山上亲手采摘回来,只此一件。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我们以一个认为也算合适的价钱从老人手上把药材买了下来。临别的时候,老人家还一再教我们怎样保存和如何食用。
当我们回到酒店房间,向当地朋友展示收获的时候,没想到,朋友连看都不看一眼,便告诉我们,肯定是假货!我们怎么也不相信,这样一位老人家居然能够骗得了我们。于是,朋友提议,不如一起回药材集市看个究竟。
很快,我们便找到了那位卖药材的老人,因为,他还在那里兜售这种“只此一件”的“名贵药材”。我们上前同他理论,这时候,我们发现身边马上围上几名大汉,叫嚷着我们在欺负老人。我估计,这些人多半是老人的儿子,因为相貌颇为相似。在这种情形之下,我们唯有自认倒霉,赶快脱身。
例三:
以下这个事例更有一点戏剧性。二年前,我遗失了公文包,里面装着一些十分重要的公司文件,并且等着急用。正当焦急万分的时候,我的手提电话响了,对方告诉我,他捡到了我的公文包。可能是因为焦急和惊喜的原故,没有等对方说完,我就急不及待地恳求对方尽快归还给我,并许以酬劳。没想到,对方竟然不再说话便挂断了电话。
几个小时后,我的电话又响了起来,再次传来对方的声音,他要求我支付一万元作为酬金。我同对方讨价还价一番,最后以五千元成交。其实,就算对方非要我付二万元,我也要给的,因为文件实在很重要。后来,对方还提出了一个附加条件,就是让我先把钱汇入他提供的一个银行帐号,等他确认收到钱以后,才把公文包归还给我。
我担心是对方的讹诈,给了钱却不归还我公文包和文件,便找来同事商量对策。其中一位同事偶然间发现,这个银行帐号其实是一个银行储蓄卡号码,并且同我们企业发工资的储蓄卡号码顺序十分接近,可以断定是同一家银行发出来的。
于是,我们带上企业开具的证明,一起到当地银行查询,果然是这家银行拥有的卡,并且,领卡人就是我们企业里面的一名员工。至于卡主的姓名,银行以保密为由不肯提供。
我的同事好捉弄人,他们建议不要报警,自己来处理,想个办法反敲对方一笔!于是,我们分别到财务部和人事部查找此人的姓名和住址,然后,带上企业保安人员直闯他的住处。果然,在房间里找到并抓获此人,而且当场缴回我遗失的公文包,里面的文件和东西一样不缺。
原来,此人是我们企业的一位基层干部,平时没有同我打过交道,之所以知道我的手提电话,是因为我的公文包里面有我的名片,也因为了解一点企业的情况,知道公文包里的文件十分重要。公文包是他在员工餐厅里拾获的,我大概是在吃饭的时候遗失了。
我们一干人等,威吓着要把他押送到公安局,上报企业公开除名和处罚。他被吓个半死,苦苦求情,希望私了。最后达成协议,对方赔偿我们二千元,并且马上自动辞职。
我的公文包失而复得!既没有担误工作---如果真的遗失了,辞职的人恐怕是我!还意外地得到二千元的不义之财。当晚,我们狂欢了一夜,把这笔横财花个精光!
以上三个例子,很能解释交易价值的存在。
例一这是一个可以反过来两用的例子。房东出租房屋,非得要把房屋里面死过人这个事实一并租出去。我的朋友若想租此房屋,也得要承受房子里刚刚死过人的事实。因为附带着这个甩不掉的尾巴,房东只能收取低廉的租金----在正常情况下,房租远远不只值这个价钱。而我的朋友也是因为愿意承受房子里死过人这个让人有点心寒的现实,才检了便宜。
对于我的朋友来说,他所省下来的租金,实际上就是他获得的一种利益,也可以看作是承担房屋死过人这个事实的代价。而对于房东,则由于存在着一个不利于自己的条件,令她为此付出交易成本。
假如,房东不是一个诚实的人,为了多赚一点房租,她把房屋死过人的事情隐瞒下去,显然,房东因此多赚了租金。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为,她所赚的这部分钱,实际上就是因为交易条件或者说是信息不对称而赚取一种的利益----基于不诚实而获得了有利的交易条件,从中赚取了交易价值。
透过例二中的情形,也许更易于发现,在交易中的确存在着一方支付的交易成本变成另一方的交易价值。
我们被奸诈的骗徒所欺骗,高价买了假货。我们所支付的价格,其中也包含了两个部分,一个是商品本身的生产成本。再劣质的商品,也应该有它一定的生产或者这得到它而要付出的成本;另一部分就是因为我们受骗而不能不支付的交易成本,在交易过程中被人欺骗,所以付出了代价。
事后,我们甚至相信,这里面还应该包括,我们为避免受到暴力伤害而支付的代价,也算是其中的一项交易成本。不论我们还是对方,都十分清楚,老人卖给我们的东西,并不值这个价钱。在正常情况下,我们是不会以这个价钱去购买他的假货。但是,我们最终还是接受了交易。这是因为,我们相信,如果非要拿回这部分钱的话,肯定免不了要挨一顿拳脚!在这项交易中,之所以能够成交,是因为存在欺诈在先、威胁在后这些影响交易结果的条件因素。否则,我们完全没有必要支付这部分价钱---如果我们精明一点,或者对方诚实一点,又或者有执法人员在场,我们肯定不必支付这笔冤枉钱!我们为承受欺诈和避免伤害而多付了钱;对方则因为欺诈和暴力而赚了不义之财。
例三中的戏剧性变化,就更能免加以解释,是交易成本还是交易价值,取决于交易双方各自的交易条件对比。本来,公文包里面的文件,对于拾获者来说,是一钱不值的,即使当废纸卖,也赚不了几个钱。我有理由相信,此人当初的原意,应该是无条件把公文包归还给我,即使不是为企业好,也是出于他的善良本性,算是做了一件好事。因为,大家毕竟是同在一个企业工作,况且我与他也无怨无仇----这就意味着,我们之间本来是不会发生交易的,既然没有交易,也就不存在支付交易成本和交易价值这回事了。
之所以他后来要敲我的竹杠,可能是发现我很着急里面的东西,并向他许以报酬,让他意识到,公文包对我很重要,占着这个有利的条件,他就有可能从中得到好处----从本质上看,这同做生意,其实没有什么不同,只是他做得不那么道德罢了。有些做生意的人,不也同他一样地不那么道德吗?例如,市场上销售的那些其实没有什么功效的保健品。
最后的结果,反而是他要付给我钱!原因是,在这个时候,我已经反过来掌握了比他更有利的条件,以此迫他成交。此人从中得到什么呢?除了空欢喜一场,再加上失去一笔赔偿金和一份工作!自始至终,我们交易的,实际上就是条件,赚的就是因为存在这些交易条件所带来的利益。
谈论上述例子的时候,我们完全不理会当中谁是谁非的道德问题,仅仅以此它例证,从纯粹交易这个角度去观察交易价格构成。以便解释我们的日常购买行为当中,是否存在着交易价值这个成份。
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概念,与这里说的不完全相同,只是我把别人的名词偷来借用。两者之间,在意思上和所指的内容上,有一点相似之处,不同则是以下的地方。
对于买卖的其中一方来说,为了完成交易过程,取得交易的成功而要支付的代价,称谓交易成本,这同经济学中的意思大致相通。不同的是,对于另一方来说,则有可能从对方支付的交易费用中获得利益。
日常的商品买卖活动,极少遇到像以上例子中那些令人不愉快的事情。但也一定如它们那样,总是要附带一些类似的交易条件,影响着你的购物成交价。这些交易条件,与你所购买的商品本身,其实并没有内在的联系----死人与房屋的质量有什么关系呢?----它只是在你进行交易的时候才会出现,最终受影响的,不是商品的生产价值和效用价值,只是对商品交易价格发生影响。
从这个角度上说,商品的生产成本实际上也可以看作是交易的其中一个条件。如果消费者不愿意支付这笔费用,谁愿意生产商品供他们消费呢?你可以拒绝购买商品,但你没有理由在购买的时候拒绝支付这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