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和委员会在国务院部门组成部门中都是部级机构,而且是常设机构。这两个机构之间有何异同呢? 关于委员会建制与部建制的关系大体上分为两个阶段:1949年~1954年政务院阶段,委员会高于部、署、行,委员会指导部、署、行工作;1954年以来国务院阶段,委员会与部的宪法地位是平行关系,都是政府组成部门,都直属国务院领导。 从宪法的规定来看,委员会与部的宪法地位并没有什么不同,都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都实行首长负责制,至于在什么情况下设委员会,什么情况下设部,宪法及国务院组织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地方组织法中也看不出有委员会高于厅局的法律规定。 既然委员会与部并没有高低大小之分,委员会与部究竟有没有区别?两者至少应作这样的区分: A.管理事项具有不同特性。委员会管理事项具有相对宏观性和综合性,部管理事项具有较强的专门性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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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组织形式不同。委员会除了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外,还设有委员5~10人,部则只设部长1人,副部长2~4人。 除此之外,委员会与部还应当作进一步的区分。 A.管理事项具有较强的宏观性、综合性的,应当设立委员会建制。由于委员会管理事项的这种特性决定了委员会不应当实行首长负责制(事实上委员会没有必要实行首长负责制,委员会主任也承担不了所决定事项的最后责任),而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委员会议议决制。管理事项具有较强的专门性和专业性的,应当设立部建制。由于部所管理事项的这种特性决定了部应当实行首长负责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问责制的施行。 B.组织形式的区分应当名副其实。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5~10人组成,必要的情况下副主任及委员人数应当允许作适当调整,如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人属常常突破国务院组织法规定的2~4人,为了增强代表性,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的人数在法律上应允许作适当的调整。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4人,则应当严格执行,这种人数限制不得突破。 C.会议决定制度应当有所区分。委员会应当实行会议议决制,因此,重大决策和规章等应当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的委员会通过或决定,主任只能拥有最后的票决权(经过主任最后票决取得多数支持);部实行首长负责制,因此,重大决策和规章等应当由部长、副部长组成的部长会议决定,并且部长拥有最终拍板权(即便只拥有少数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