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发生经营不利的局面,不仅是领导人的责任,也是每个员工的责任。如果要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那么不仅是领导人的经营风险收入要减免,每个员工包括一线的员工,也要扣除部分工资。这种主张的依据就是现代企业经营,要做到人人身上有责任,个个肩头有压力。
这种主张从我国企业的现实来看,无疑是一种只维护权势者利益的“格式合同”,因为它表面上看起来体现了一种企业权益的“人人平等”,实则是公然向广大员工转嫁管理层经营不善的祸害,即俗语所说的“上级感冒,下级吃药”——更准确说,应该是“上级患重病,下级掏药费”。
为增强全体员工与企业的命运共同体意识,强调企业经营状况与每个员工的工作成效挂钩,其管理的立足点是没有错的,如果真正能做到企业整体效益与员工个人薪酬直接相连,肯定也有助于激发全体员工为企业最大限度地赢利而竭尽全力。
不过我们分析任何问题都不能只是从理想状态出发,而忽视每一个企业的管理制度、处事规则赖以存在及其发挥作用的客观基础。同样的规定在此处是至善,而在彼处则可能是大恶。
而目前中国绝大多数企业,普通员工都难以与企业领导层同样对企业最终经营成效承担责任。其中的理由,择其要者如下:
第一,现代管理法则告诉我们,义务(责任)与权利是对等的,享有多少权利就必须承担多少责任,反之亦然。在我国众多企业中,普通员工的权利只有领导人的几十分之一,对企业产品和市场出现的问题,责任也只能承担领导者的几十分之一,而不能一旦出事,不问情由,对领导者和普通职工各打五十大板。
第二,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普通职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几乎没有决策权,也没有多少监督权。企业大到经营方向确定,小到劳保用品发放,实际上基本是由领导人说了算(职代会多数是走过场),普通员工根本就没有多少话语权,所谓的合理化建议,若为领导者锦上添花可以,试图制约领导权力则门都没有。在这种背景下,普通员工怎么能对他们没有行使任何权力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呢?
第三,即使说企业经营不善最后还是与普通员工劳动的质和量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普通员工必须为企业效益不好分担责任,那么还是根据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就应该在企业赢利超出预期的时候,将超出的那一部分拿出来与普通员工分享。而在我们的现实中,又是绝大多数企业赚了大钱的时候却忘了普通员工。那么这样做实质上就只是将经营管理层的失误与广大员工捆绑在一起,而将赢利只记在领导人的功劳薄上。员工与企业只能共苦,不能同甘。
话又说回来,企业全体员工(从总经理到一线员工)究竟应不应该对企业经营状况负责,答案自然是肯定的——但那必须是在员工享有相应的权利的前提下。而各层次的员工负什么责,负多大的责,也要视其岗位性质、职务级别、权利大小而定。依据现代管理学,企业各部门、各级人员的责任分别要与其承担的职能相一致,在企业内部担负不同职能的人员,就应该也只能承担不同层次的责任。
1、普通职工是执行者,因此要对也只能对定额完成情况负责,即是否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了下达给他们的工作定额,如果已完成,他们就不能对其它情况负责。反过来,没完成定额(发生了非人力抗拒因素除外),即使整个企业效益再好,原则上他们就不能享受企业效益分红并且还必须受到相应惩罚。
2、生产单位(如各生产厂)和业务单元(如直接服务顾客的各实体)定位为成本中心,必须对其生产或经营的成本负责。他们必须竭尽全力将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服务成本等等控制在目标值以内(当然目标值的确立必须要有科学的、可比的参照),一旦超出成本,而又没有非人力可抗的情况发生,就应该无条件承担超支责任。
3、业务部门(如财务部、计划部等)和经营单位(如市场营销部门、采购部门、售后服务部门等),必须对经营效益负责。因为它们在企业组织系统中属于经营中心和利润中心,其职能就是千方百计搞好经营,扩大市场,创造利润。因此当企业经营效益不好时,主要应由这些部门和单位负责,而不能平摊到整个企业所有人员。道理很清楚,是不是一线生产人员没有完成交给他们的生产定额,连带着业务部门和经营单位的全体人员也要受到处罚呢?
4、企业高层是企业的投资中心、发展中心,其基本职能就是准确界定企业的市场定位和投资决策,解决本企业进入什么领域,在哪些方面展开和扩展竞争以及如何培植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问题。因此,当企业发生了重大经营项目失误、重大投资效益低下、整体竞争力下滑等问题时,主要应由企业高层管理部门和领导人员负责,严重时甚至还要总经理层引咎辞职(若有违法犯罪情节则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能不能在追究企业经营的各项责任时,做到上述几条,也是衡量一个企业是否为真正的国际一流企业的标准之一。而不管什么性质、什么类型的企业,只要出现经营不利的情况,就拿普通员工开刀,高层却照旧吃香喝辣,大概离破产或被人吃掉,就只有一步之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