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3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蒋某、王某诉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控股股东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蔡开坚之虚假证券信息纠纷两案的《立案通知书》寄给两股民的代理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这表明杭州中院经审查后对中捷股份民事赔偿案予以正式受理。该两案涉及股份为42900股,起诉金额合计为206700.61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目前,开庭时间法院尚未确定。
另外,还有四、五十位中捷股份股东已与律师取得了联系,要求委托起诉,维护其权益。目前,该两案可谓是股民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而提起民事赔偿的第一例案件。
2008年7月1日,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中国证监会对中捷股份的调查、审理已终结。经查明,中捷股份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一、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二、2006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2007年中期报告虚假记载。因此,依据《证券法》第193条,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中捷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二、对中捷股份原公司董事长蔡开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三、对中捷股份原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唐为斌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同日,中捷股份还公告,中捷股份股东、原公司董事长蔡开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指出,中国证监会决定:认定蔡开坚为市场禁入者,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引起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而两股民正是根据中捷股份的信息披露先后购买了中捷股份发行在外的流通股股票,因其虚假陈述导致了投资损失而依法起诉,要求三被告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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