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与债务不仅是两种不同的资本回收方式 ,实际上 ,股票与债务还决定着企业的治理。股票带有投票权 (无投票权的优先股除外 ),而债券和贷款只有在企业破产后才带有投票权。所以 ,股票筹资的意义在于把企业对财产的控制权分配给股东 ,只要企业能按期偿还所欠的债务 ,一切均可正常进行;否则 ,企业的控制权便要由股东转到债权人手里 ,因为一旦进入破产程序 ,第一清偿顺序是债权人 ,而不是所有者。同时 ,债务融资还是一种“无退路”的融资 ,企业举债可以迫使管理层努力经营以避免破产的可能。如果企业通过股票融资 ,也多少赚了一点点钱 ,管理层可能就会缺乏足够的动力去进一步提高效率、改善经营管理。
观察当前中国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实践 ,应该说《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选择与中国的实际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就中国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资本市场而言 ,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非常集中 ,控股大股东为国有资本 ,而且国有股份和法人股份不能流通 ,不存在金融机构持股 ,形成了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结构。公司是选择股票融资还是选择债务融资并不遵循市场规律行事。公司能否得到发行股票的额度主要取决于上级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是否批准。从公司的负债角度看 ,国有企业的主要债权人是国有商业银行 ,并且负债率较高。这种负债实际上是一种内源性融资 ,由此导致国有企业破产只能是国有产权破产 ,无非是把债务负担从右边的口袋放入左边的口袋 ,原因在于国有企业的债权人是国有商业银行。鉴于此 ,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中 ,政府选择政府干预下的大股东控制型公司治理显然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背景。我们认为 ,国有企业改革实践所反映出的问题也正是由此而生。第一 ,国有大股东控制型的公司治理结构缺乏内部监控机制 ,公司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缺乏相互制衡机制。当公司控股股东侵害公司利益时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护。第二 ,实践中的监事会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 ,起不到监事会应有的作用。“在中国 ,由于国有企业所有人没有明确的身份 ,严重影响了公司治理 ,使由谁来监控经理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把公司的商业功能和社会功能揉合在一起以及政府既是国有企业的主要所有者又是监控者这一事实 ,使治理的目标变得模糊不清。”第三 ,由于诸多市场尚处于建立和完善过程中 ,所以公司治理的外部监控方式也不健全 ,突出表现在资本市场、公司接管市场、经理市场及其相应的中介组织上 (如会计、审计、各种评估机构等中介组织的独立性令人生疑 )。第四 ,缺乏对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的有效激励方式和有效竞争的经理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