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消息 在证监监管日益完善的当下,仍有上市公司“顶风”作案。尽管公司财务报表存在一定的可调节尺度,但至少在证券市场著名财务分析人士申草看来,2007年有十家公司涉嫌粉饰报表,进行财务造假。
这些公司是:鄂尔多斯、东盛科技、亿利科技、九发股份、方正科技、国能集团、交大博通、湖北迈亚、海星科技、中国中铁。 如何看待这样的财务涉嫌造假现象?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宋一欣律师呼吁,应尽快修改对“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这才是约束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的“治本”之法。 三个看法 宋一欣律师现任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总干事兼秘书长、上海律师协会证券与期货法律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今年5月,曾出头为杭萧钢构股东维权。 针对申草提出的十家涉嫌财务造假名单,宋一欣律师发表了他的三个看法。 首先,宋一欣表示,他尚未见到证监会、财政部,或者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对这十家的任何处理意见。当然,即便有查处决定,也存在时间差的问题,而且这些公司是否会受到查处,也不知道,因为这只是申草个人的意见。 但宋一欣认为,申草的做法有意义,“这么做,会让证券市场方方面面的人都来关注此事,上市公司的财务作假的现象直至现在仍在发生。” 其次,宋一欣律师表示,就目前的法律环境,如果这十家公司的投资人之权益收到损害,他们还不能维权。他们只能向证监会申诉。对于东盛科技这个案例而言,曾有人建立过东盛科技的股民维权机构,最终没有成功的主要原因,在于东盛科技没有受到证监会的处罚,起诉缺少“核心证据”。第三,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引起的民事赔偿,受到了前置条件(需要有证监会、财政部的定性结论即行政处罚决定,或法院认定有罪并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的限制,不能起诉。这样,很多案件在发生的早期不能维权,只能待一切尘埃落定后,才能申述主张。此外,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出具的整改决定、交易所的公开谴责,都未能列入“前置条件”的范围,投资者可起诉的范围变窄了。
由此,作为一名律师,宋一欣呼吁尽快修改相关的司法解释。把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责令整改措施、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甚至证券业协会的一些有关文件,包括上市公司自我陈述的“我做出了虚假陈述”(也不限于上述范围),都列入到“核心证据”里,这样,即便没有最终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司法判决,投资者也可以根据一些文件,进行起诉。
宋律师认为,只有这样,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才能进入一个常态,而不是现行的法律有所偏向,通道狭窄。
修改司法解释已经具备舆论、环境基础
当前,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尽快处罚的舆论呼声很高。那么,是否已经具备了尽快修改相关法律的现实环境基础?
宋一欣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调研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问题。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修订的呼声,法院已经感觉到了。在司法解释修改的过程中,为防止“滥告”,法律应该明确“核心证据”是什么。同时,尽快完善相关法律的市场条件也具备了。比如,我们现在制定对“诱多型”的虚假陈述办法,但明年股指期货出来,就会出现“诱空型”的虚假陈述,因此,市场呼吁相关法律的尽快完善。
那么,对于证券相关的法律完善,会在哪方面率先获得突破?
宋一欣表示,我们国家的改革,不是激进的过程,体现在法律上,也一样,法律修改会是渐进的过程。有人说,证券法每五年修改一次,这也正常,修改后,越来越先进。
目前,对于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投资人都可以起诉,但是虚假陈述是有前置条件的,现在业界的呼吁就是把“前置条件”的范围扩大,或者取消,不能限制得太死。
对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问题,宋一欣律师介绍,今年5月30日,中国最高法院的副院长在一次会议上表示,投资人可以就此起诉。现在的问题是,不是法院不受理,而是没人起诉。
宋一欣律师说,“我曾在网上呼吁投资人起诉,但无人响应。比如,进行内幕交易的天山股份的责任人,操纵股价的新疆屯河、合金股份、湘火炬的责任人,都可以起诉。”
(作者宋一欣律师的博客:http://hexun.com/songyixin0214/default.html)
(本文经博主整理)
附:夏草《2007年度十大报表粉饰嫌疑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