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随着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和实施,国内民企以私募投资形式登陆资本市场的趋势已经初现端倪,其中最典型、最活跃的当数浙江的众多成功民营企业;而在这过程期间,也出现了诸如吴英非法集资案、“带头大哥”非法经营案等踩线落马的危险信号。因此,厘清政策边界、把握资本需求、开拓创新模式,是合法、成功开拓民间资本活动空间的必需。
(一)政策界限:
国家对于民间资本的主导政策是鼓励的,但对于金融市场活动是高度警惕的;除了各种法规规定以外,还有三条底线不能触碰: 一是不能制造投机泡沫; 二是不能试图操纵股市; 三是不能损害公众利益、酿出群体性事件。 基于这三条,政府监管部门对于民间资本涉足炒买炒卖、非法借贷、证券投机的动向十分警惕,对温州炒家的堵截、对“带头大哥”和吴英案的查处,分别划明了这三条界限。 而与此同时,国家对于民企进入产业投资领域的态度则是积极扶持,包括军工、能源、广电、通信等传统垄断产业都陆续向民资敞开了大门。(二)资本特点:
海外风投的来华的目的是为了寻找高增长题材去国外上市出售,跨国产业投资是旨在争夺中国市场的产业布局行为,热钱游资进入中国则是汇率投机、赌人民币升值。而国内民间资本的投资需求和行为方式,与上述外资特点有明显的不同: 一是退出渠道不畅:因为缺少投资获利退出渠道(国内上市不易),所以民间资本无法完全照搬海外风投模式;投资项目是否高回报和可持续经营,是(也应该是)民间资本投资考量的一项重要条件; 二是非主业投资:国内民企的投资动因,或为分散企业支柱、或本业发展空间受到国企和外企挤压、或现有市场趋向饱和,进入资本市场的目的主要是在本业以外寻找新增长点,所以投资方向大多与本身主业无关,同时对高科技应用、新兴产业等领域情有独钟;三是家族化与专业化并存:一方面,民企投资往往不脱家族化特点,喜欢控股经营、在自己集团下面成立投资公司,然而事实上,专制化的体制对于专业化的投资行为来说是极其有害的;另一方面,许多民企创始人面临退休和接班问题,为防范企业传代可能发生的种种风险,将部分财富转化成资本、委托专业机构理财生息也是一个稳妥可行的选项,所以分散投入各种基金也成为民间资本的投资主流渠道之一。 从民间私募基金和民企投资公司的一般现状来看,投机性往往多于战略性:有的进入证券市场、有的盲目跟风炒买、有的机械模仿海外风投、有的则随机或随意挑选项目。其根源在于很多民企投资者缺乏立足于国情现实和自身特点的、务实长远的产业投资目标战略,也没有形成有利于专业化投资运作的机制体系,这样的话很容易成为“炒房团”、“炒煤团”的翻版模式,也难以积蓄发展后劲。
(三)创新模式:
目前私募基金主要以两种形式存在: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从机制的角度来说,前者有利于借助专业力量、发挥智力资本的高增值潜能,不利之处在于对投资行为缺少过程把握;而后者虽然没有这个缺点,但一则往往由于股份多寡影响话语权、导致财力决策而非智力决策,二则也不利于发挥专业化的优势。 我在《民营企业的转型与民间资本的崛起》一文中也设想过一种比较理想的模式,力图在智力资本与财力资本的有效配合方面谋求一种均衡的合作。 另外还有一种《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模式,是借鉴国外基金的组建形式设计的,由GP和LP两种出资人组成,规定了相应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这种模式应该说在国外是经历了长期实践检验、证明行之有效的;然而在国内照搬实行,可能还是会有问题,一则国内的配套法律体系不健全,二则国内的政经特征、社会心态、行为准则等均有异于欧美国家,所以该模式可能更适用于面向海外募资的基金公司。 需要强调的一点,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无论何种模式,都应该以募资的终极目标——亦即投资的战略目标为导向。有人认为赚钱才是终极目标,金融界的很多人也持这种观点,但这是一种庸俗化的价值观念。资本是一种工具,应该是用来进行创造的工具、而不是破坏的工具。如果能够创造出现实的物质财富和文化财富,投资才是真正有价值的(赚钱不过是这些财富的表现形式);如果只是玩“零和博弈”(如炒汇、赌博之类)的资产再分配游戏,资产易手之间体现的是一种相互掠夺和生死搏斗(如索罗斯与东南亚金融危机)关系,那只能说是走进了资本市场的魔道。
所以,中国的民企和民间资本,应当以创业、创造的心态来从事投资,以产业投资的思维来制定战略,以优势互补的机制来建立合作,方可有效规避法规风险、投机风险、经营风险等种种“雷区”,保障民间私募资本的顺利成长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