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有限合伙人的不履约
a.一般规定。每个合伙人同意支付被要求的出资和支付依照条款Ⅵ和第九节2被要求的数量,同意任何有限合伙人不履行会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造成伤害,同意这种伤害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相应地,每个合伙人同意除向合伙企业作其他有用的补救外,该合伙人将丧失: (i)50%的资本账户余额(此金额将分配给其他合伙人)
(ii)不履约之前实现的投资收人的分配权;
(iii)参与合伙企业将来任何投资的权利;
(iv)表决权。
这些惩罚可由普通合伙人根据其独特的判断而放弃。
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会造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的损失,对不履约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由普通合伙人作出上述四项严厉惩罚.
b.普通合伙人采取的行动。针对不履约的发生,普通合伙人应根据其独自的判断采取与该不履约造成伤害相适应的行动,包括:
(i)要求未违约的合伙人作额外的出资(规定未违约的合伙人作额外出的数量不超过与不履约有关的减少的金额Drawdown Account的20%); (ii)获取其他人(应根据普通合伙人独自的判断,包括现有的合伙人)的同意以非合伙企业成员的身份做投资;
(iii)增加自己的出资
(iv)促使合伙企业向第三方借钱;
(V)向合伙企业预付自己的资金(或促使附属机构预付资金)。
如果普通合伙人或其附属机构向合伙企业预付资金,该资金应在优惠利率的基础上加上2%计算利息,规定绝不能使收取的利率超过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值。依照第六节4b借款花费的成本应向不履约的合伙人收取.
普通合伙人可以独立采取上述三项行动以补充因某些有限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造成的资金缺口,并规定向普通合伙人借款时的利息,以及借款的费用成本应该由不履约的合伙人承担.
c.附加的减少剩余出资承诺通知书(Additional Drawdown Notices) 如果依照第六节4b中(i)所述的不履约引起附加的资本出资,普通合伙人应向未违约合伙人递送与第六节lb一致的附加的付款通知书,合伙人被要求的附加的资本出资应增加与第六节2a的出资有关的一致的数量的金额(未考虑剩余的出资承诺和不履约合伙人的出资承诺),规定没有有限合伙人能被要求依照第六节4C增加的附加出资超过其剩余的出资或超过第六节4b中(i)所列的数量。
要求其他有限合伙人补充资金缺口时,也应采用类似出资承诺通知书的形式,对每个有限合伙人补充出资数量作出规定.
d.不受限制的补偿。第六节4提到的权利和补偿不应受到其他普通合伙人或合伙企业在本协议或法律或公平可得到任何其他权利的限制,而应附加在它们之上。另外,除非任何不履约合伙人依照第六节4a的剩余出资义务减少到零,合伙人不履约的结果不应减少该合伙人的在该不履约之后的出资责任。
对于此类增资不会影响合伙人的其他权利,除非已作出该未履约合伙人永久出局的决定,其以后的出资责任仍被保留.
第七节条款Ⅶ一一分配、资本账户
1. 分配-----一般原则
a.一般规定。除非条款Ⅶ的另外规定,合伙人无权从合伙企业撤资和取得其出资的分配和回报。根据合伙企业的名册和档案,合伙企业的资产只能分配给合伙企业有利息档案的持有者,他们是由普通合伙人授权并决定在一定日期享有这些分配权。
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的名册和档案在一定的日期分配合伙企业收益.
b.以可交易有价证券进行的分配。(i)在合伙企业终止前,只能分配现金,或普通合伙人凭其独有的判断,分配可交易有价证券。由现金和可交易有价证券组成的分配,在可以实行的程度上,每个合伙人收到现金和可交易有价证券的比例受以下(iii)规定的制约。清算分配可包括任何资产,如不可交易有价证券。
一般只分配现金收益,在合伙企业终止时,清算应包括所有资产.如果普通合伙人作出在此之前分配可交易有价证券作为收益,则需要遵守(iii)规定.
(ii)尽管和这里的规定不一致,普通合伙人决定的与证券投资或证券 投资的一部分有关的以现金进行的清算和分配,普通合伙人凭其独有的判断,给每个合伙人以公平的(根据普通合伙人独有的判断)实物偿付的选择。
分配收益时也可以公平地兑换为实物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