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 解析某美国风险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协议6



3.新投资基金的构建

 

   除了第二节7和第四节4另有说明外,直到a.至少75%的投入资金已经被用来投资或要求捐赠或投入或储备为组合投资、管理费、合伙企业费用或组织开支的时候,或b.在投入期末尾的早期,任何管理的一方在没有得到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的一致同意时,都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管理成员或任职于具有相似能力的合伙投资基金公司,且该投资基金公司具有同本合伙企业大部分相同的目标(任何竞争性基金)。

规定普通合伙人在投资基金构建的后期不能任职于同本合伙企业有竞争的基金管理。

若一个竞争性基金是在上面条款a所指时间之后组建的,则直到投入期接近尾声,其只可以在所有实质性方面的相同条款和条件和本合伙企业(和任何平行基金)一起进行共同投资,且在普通合伙人以良好诚信之平等和合理的基础上将投资资金在本合伙企业(和任何平行基金)和竞争性基金之间进行分配(该分配应向有限合伙人委员会报告)。

并不严格杜绝与竞争性基金共同投资一个项目,但必须本着对本合伙企业公平合理地参与此类共同投资。

除非该由本合伙企业进行的被法律或合同原因禁止的投资,由于现行法律或其他的原因,会对本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除了这里所述的其他条款,下面任何一种都不被视为是竞争性基金:

(i)以进行联合投资为目的而组建的平行基金或一个投资机构。

(ii)根据第四节4b,联合投资基金、合伙人、成员、持股人或单独由管理方构成的受益人和他们各自的家庭或受益人的任何信托财产或产业,或所有者之中的任何个人,都是该管理方家庭的一员。

(iii)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股票的普通合伙人或任何其分公司操作的一个投资基金,或

(iv)在最初交割日之时或之前存在的合伙投资基金。

如果本合伙企业因受到某些限制而不能投资某项目,可以考虑组建平行基金或另一个投资机构。本条规定了那些可以不被视为竞争性基金的情况。

 

4.投资机会

a.普通合伙人可随时向某些有限合伙人提供同本合伙企业和任何平行基金共同对组合投资公司进行投资的机会;然而,普通合伙人和其分公司不应加入该联合投资,除非所有的合伙人按照他们投入本合伙企业的资金比例来接受参与共同投资的机会。

普通合伙人可以向部分有限合伙人提供联合投资机会,但如果不是所有合伙人按照其份额进行此项投资,则普通合伙人和其分支机构也不得加入此项投资

任何该投资的条款,包括该联合投资的费用和附带权益,将由普通合伙人和联合投资者凭借其各自独立且绝对的处理权,逐一进行协商。普通合伙人可自行决定将联合投资的优先权赋予某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可以决定给予某些有限合伙人优先投资权。

b.在投入期期间,若无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的同意,管理方不应对与本合伙企业投资的投资组合公司类型类似的经营公司进行私自协商的股票投资,且投资额超过50万美金。

未经有限合伙人委员会同意,管理方不得投资与本合伙企业投资的类似的项目公司,即使可以投资,投资额也不应超过50万美金。

 

 

条款V  费用

 

合伙企业费用

a.合伙企业费用的支付。合伙企业有责任支付合伙企业所有的费用和债务,或并非由管理方以合伙企业名义的费用(总称合伙企业费用);规定管理公司对日常的业务开支负责,包括办公管理费和对雇员的补偿。

b.特定合伙企业费用。各方认为下列费用构成合伙企业费用的一些类型(有些类型在此未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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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组织费用;

(ii)与下列有关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保管费):

-对潜在的证券投资portfolio investments的鉴定、研究、调查(无论其是否完成)。

-证券投资的获取、追踪、管理、调整、出售或其他部署以及投资与再投资,

(iii)在证券投资时,获取法律建议、融资建议、税收建议、会计建议(包括审计)产生的费用以及从其他的顾问与专家取得建议并以合伙企业名义支付的费用;

(iv)在有关法律规定下,合伙企业办理注册、资格审查、免税手续产生的费用以及支付的税收与其他政府收费’

(v)为本合伙企业从欠款人处收款而发生的预算外费用;

(vi)为修订或废止本协议做准备而发生的费用;

(vii)支付接受保障者的保险费,保护他们因本协议或类似协议发生的、或与这些协议有关的债务;

(viii)与合伙企业有关的决策(Proceeding)的费用(包括调查和准备的费用)和与之相关的判断及结算费用;

(ix)与个人有关的合伙企业的补偿债务、捐献或退还债务,无论与费用的支付是否与合伙企业决策(Proceeding)有关;

(x)与尚未完成的交易有关的费用(包括差旅费、法律费、融资费、簿记费和咨询费),即“BROKEN DEAL EXPENSES”(在一定程度上,普通合伙人凭自己独特的判断决定支付的费用除外);

(xi)受第三节3A所列的限制,战略顾问委员会成员的预算外费用。

规定合伙企业应支付的费用的种类,普通合伙人有权进行实际的支出控制。

 

条款Ⅵ 承诺和出资

 

l. 出资

    a.确认的合伙人在初始交割日(Initial closing)前的出资。被确认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在初始交割日前出资,形成初始交割日前需要的证券投资资金。在初始交割日,这些合伙人应根据在初始交割日之前或当天的总承诺(Aggregate Commitment),按比例出资支付:合伙企业费用、组织费用、管理费用。

合伙人如已在初始交割日前出资,则应在初始交割日按比例支付上述三类费用。  

    b.在初始交割日出资。被确认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在初始交割日向合伙企业出资,出资额为下列的总和:

    (i)合伙人应按比例出资:(x)依照第二节5d,以前合伙企业所做的证券投资或以合伙企业名义做的证券投资(在初始交割日仍由合伙企业拥有)发生的总费用,(y)在初始交割日之前已支付的或由此引起的组织费用和合伙企业费用;

    (ii)第六节1b中(i)所述费用总额的附加量:根据实际经过的天数,按优惠利率加2%支付的每笔出资到初始交割日的利息。

    由第六节lb中(i)的出资而取得的收入,因根据普通合伙人或其隶属机构的出资作证券投资或支付功用作分配。另外,在初始交割日,有限合伙人也应按比例支付他们应付的管理费。

规定了出资额的构成必须包括一些前期费用和利息。

    c.以后交割日的出资(Contributions at Subsequent Closing)。每个被确认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增加他的义务)在以后的交割日应向合伙企业支付他在该相关的交割日应徼的出资,出资额为下列的总和:

    (i)合伙人应按比例出资:(x)以前合伙企业所作的任何证券投资(在该交割日仍有合伙企业拥有)发生的总费用,(y)在该交割日之前支付的或由此引起的组织费用和合伙企业费用(支付的比例取决于:假定该合伙人在证券投资已作出,或合伙企业费用或组织费用已支付时被确认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ii)第六节lc中(i)所述费用总额的附加量(不能当作是资本出资或减少有限合伙人剩下的义务):根据实际经过的天数,按优惠利率加2%支付的每笔出资到该交割日的利息。

    每个被确认的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也应在以后的交割日以该有限合伙人义务为基础,从剩下的义务(不包括依照第三节5b支付的数量)中出资其从初始交割日份额的管理费用的份额加上一个附加量(不能当作是资本出资或减少有限合伙人剩下的义务):根据实际经过的天数,按优惠利率加2%支付的每笔出资的到该交割日的利息。到该交割日,这部分管理费应直接支付给管理公司。

规定初始交割期后加如的合伙人出资额应包括的项目,基本与初始交割日出资人应交纳的费用是一致的。

    d.对先前存在的合伙人(Pre-existing Partners)的分配。合伙企业应在以前的交割日(Prior Closing)被确认为企业的合伙人中分配由第六节lc中(i)和(ii)的出资而形成的收入,这种分配应考虑到合伙人为证券投资的资金、合伙企业费用及组织费用已支付的出资与该合伙人出资得到确认并产生效果的比例份额的差异。有限合伙人在以后的交割日的出资和向先存的合伙人的分配(不包括利息),应恢复到先存的合伙人的剩余出资义务,并且能被合伙企业在承诺期间(Commitment Period)重新取得作追加的投资和以前的投资。尽管由前述规定,如果在前述的承诺期终止之前,由出资而得到的收入只有50万美元或更少,合伙企业可以持有该收入作为将来合伙企业投资或合伙企业费用.

规定了对先前存在的合伙人的分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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