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基层工作思路 基层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探索
为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理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通过制定标准,建章立制,推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合理行使,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推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为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界定 本实施方案中所称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实施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和方式内,对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以及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时灵活选择、自由处理的权限。本实施方案作出的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主要以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自由裁量权为重点,待条件成熟再逐步扩大到其它行政执法行为。 三、实施范围 为确保自由裁量权工作扎实、稳妥推进,取得实际效果,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6月至12月,在区建设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分局、卫生局、环保局等五个单位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2009年上半年再扩大到其它行政执法主体。
四、基本做法 各试点单位在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要根据已经审定公布的本单位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和“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结合本单位在以往行政执法工作中成功的经验,依法合理细化裁量标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科学有序地推进工作。基本做法: (一)确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要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的行政处罚及行政许可自由裁量事项,制定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对涉及面广、裁量幅度较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项目,要重点规范。 (二)制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实际,对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涉及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决幅度、实施种类以及时限等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制定出具体、可操作的执行标准,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让行政执法裁量准确明了。 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⑴关于处罚种类的自由裁量权。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在同一罚则中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处罚种类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对何种情况应给予何种处罚做出相对应的规定。 ⑵关于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较大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间幅度较大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固定期限或幅度较小的期限。 ⑶关于有从轻、减轻情形的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以处罚情形的,在列明具体情况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不得增设或创设条件。符合法定从轻情形的,原则上按最低限处罚。符合法定减轻情形的,一般可规定低于下限处罚。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可规定按较高的数额罚款。 ⑷关于责令改正或其他限制相对人行使权利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能立即改正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各行政执法机关可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确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相对人行使权利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固定期限或幅度较小的期限。 ⑸关于违法事实适用的自由裁量权。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量罚基本一致的原则。 ⑹关于不同法律规范内容不一的自由裁量权。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同的违法行为设有不同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一个标准。但具体规定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2.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标准 在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方面,应遵循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简化程序、采取便民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在实施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许可时在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时限等方面不得使用不同标准和要求。 ⑴除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的许可条件以外,不得擅自增设或创设许可条件。 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不够明确的,应将属于自由裁量的条件加以具体化。 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存在一定幅度的,一般按最低标准执行。 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程序比较复杂的、许可时限上有幅度的,应当列明不同情况,以及相应情况下的许可程序要求、许可时限。力求程序简化,时限缩短,方便群众。 (三)划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权限。要将确定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项目,依法、科学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明确各个层次执法人员的权限。同一层次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既要防止职权交叉重复,又要利于增进相互协调配合。不同层次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时限明确。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法定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上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形成权责统一的行政执法结构。 (四)简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要在法律柜架允许的前提下,根据自由裁量事项的难易程度等情况,制定系统内部自由裁量操作规程,通过适用简易程序、充分授权、“一审一核”制办结等方式,进一步简化执法程序,减少执法环节,缩短执法时限,加快执法流程,提高执法效率。 (五)公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要素。要将细化后的裁量标准,通过各种媒体、上墙、上网、印制执法服务指南、设置咨询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必须向当事人说明裁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采纳合理要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须载明给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裁量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六)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制度。要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条件、程序、岗位职责、社会承诺、监督措施等要素形成规范文书,设置进入计算机管理监察系统,并编印成册,规范执行。要加大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审核力度,具体经办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后,应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后方可报负责人签发。对涉及行政自由裁量的重大或复杂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件,要进行集体讨论,共同研究决定案件的处理。 (七)强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要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行政自由裁量权审核制度、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行政执法回避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监督制度,做到权力接受监督,监督跟踪权力,从而有效保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公开行使。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布署阶段(2008年6月上旬)。区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下发后,试点单位积极开展动员布署,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6月10日前报区效能办、区法制办。 (二)细化梳理阶段(2008年6月中旬-2008年7月下旬)。试点单位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在法定范围内,行政处罚内容按《秀屿区××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范本)》(见附件一)的要求,将每个裁量项目划分为数个等级,并列明给予每个等级处罚的具体情形。行政许可内容按《秀屿区××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范本)》(见附件二)的要求,将行政许可内容进行具体裁量。梳理细化结果7月底前报区法制办审定。 (三)量化确定阶段(2008年8月上旬-2008年9月下旬)。各级各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所划定的裁量等级,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对每一等级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相对固定的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力求达到科学、准确、详尽;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必须能够执行、便于操作。9月下旬,区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小组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各试点单位上报的量化结果认真审核,9月底前各试点单位要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机制阶段(2008年10月上旬-2008年10月下旬)。 要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试点单位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行政自由裁量权审核、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决定、行政执法听证、过错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和执行措施,保障行政自由裁量权合法、公正行使。10月下旬,各试点单位对本系统工作人员进行全员培训,正式实施规范后的行政自由裁量权。10月底,召开全区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总结会议,试点工作结束。 (五)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1月上旬-2008年12月下旬)。结合绩效评估对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考评验收,评价试点单位工作成效。 六、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规范权力行使,预防执法腐败,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试点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四个到位”,即:思想认识到位、领导力量要到位、工作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扎扎实实促进工作收到实效,推动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二)要切实把握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基本原则。规范行政自己裁量权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专业性强,试点单位要明确目的,把握好“七项基本原则”,即:合法规范原则、公开公正原则、简便易行原则、服务群众原则、预防腐败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教罚结合原则。研究新情况、探索新问题,大胆实践,努力开拓,确保行政执法活动规范化。 (三)要切实抓好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宣传培训。试点单位要加大公开宣传和学习培训的力度,充分利用上墙、上网、印制执法服务指南、设置咨询台等方面进行公开,保证行政自由裁量权更加阳光透明、公平公正。要强化学习培训,使全体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标准及工作目标,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执法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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