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司法解释 是企业改制,还是企业改名?



不知是为了应付上级,还是赶时髦凑乐子,原来有些叫厂、叫矿的企业,一夜之间就改名并挂出了“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牌子,就连厂长、矿长也改名为董事长、总经理了。若细品起企业机制来,却依然是“新瓶老酒”的味道,这真叫人尴尬得可以。

    到底是企业改制,还是企业改名?

 企业改制司法解释 是企业改制,还是企业改名?

    经过“摸着石头过河”,花了多少年和多少代价的探索,我们终于找到了一条企业改革的路子,那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如果原有的企业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我们就对其进行改革、规范和完善,使其真正具备“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特征,这大概是企业改制的基本内涵。如果说企业改制是对一座大厦进行改造的系统工程,那也绝对不是在门口换上个新牌子,再胡乱涂抹一气,就算完工了的。要想使其焕然一新,达到内容和形式的完美统一,还必须在大厦里面装备上全新的设施。在这里,有“三大件”是万万不可缺少的。第一件,就是企业法人制度。在企业法的基础上,确定企业法人地位,赋予企业法人财产权,使其能够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责任。第二件,就是有限责任制度。投资者以其投资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三件,就是科学的企业组织制度。通过建立和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的权力机构、监督机构和决策执行机构之间职责分明,形成相互制衡的管理关系。有了这“三大件”,就可以在经过改造的大厦门前,挂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牌子。但要想走进这座大厦,还有很长的一段路程。这中间,需经过明确投资主体、进行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制订并通过公司章程、建立企业组织机构、完善企业管理制度等一系列重要环节,才能真正登堂入室,走进企业改制的大门。

    把厂、矿改为“有限责任公司”,把厂长、矿长改称董事长、总经理,如果不进行制度的创新,说起来是企业改制,其实质却是企业改名。这种办法看起来新鲜,听起来热闹,做起来也很容易,但要真正以此发挥经济效益,却正应了那句“名不正,言不顺,行不果”的老话。只所以有人演出这种“改名唤改制”的滑稽剧,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在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中,有些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机构精简和职能转换还不到位,依然习惯于计划经济时期延袭下来的那套传统的管理体制,千方百计地想维护甚至扩张现有的权力和利益,一般都不愿意把国有企业改造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公司制企业。其次,一些企业负责人往往忙于生产经营管理,很少抽出时间坐下来学习和研究现代企业制度,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点与必不可少的要求认识不深,以致在改革过程中只注重搞形式主义,改名不改制,没有坚持去进行制度创新。另外,由于国家在政策上重点扶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制公司后,因企业性质发生了变化,有时在人们观念和政策落实上,往往受到一定影响,因此,有些企业宁愿改名后戴“红帽子”,也不愿意进行真正的改制。这样一来,现代企业制度的种种优点,如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企业摆脱对行政机关的依赖,国家解除对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也有利于筹集资金,分散风险等等,当然就不可能发挥出来,甚至还带来一种错觉,好象企业改制也不过是改改名字而已,并不能带来现实的经济效益。其实,这对二百多年形成的、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现代公司制来说,真是天大的冤枉!

觉得斑马好看,就在一匹白马的身上涂上几道黑杠杠,并称之为斑马,那不过是制造了一种自欺欺人的假象、并改换名字而已,其实,白马是绝对不可能变成斑马的。如果你真正喜欢斑马,还是让我们拣起伯乐的相马真经,走向那万马奔腾的大市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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