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投资者诉三联商社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一案终于有了结果。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宣判,决定维持一审判决,判令三联商社全额赔偿范女士等三位投资者的损失。
著名维权律师宋一欣认为,此案中河南高院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在迄今为止的证券民事赔偿判决中是绝无仅有的。至此,郑百文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维权活动也告一个段落。但是,从此案的历经曲折看,今后投资者的维权之路还很漫长。 2003年8月,三位投资者分别向郑州中院提起诉讼,起诉三联商社虚假陈述造成民事侵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侵权赔偿款项,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005年12月一审之后,三联商社不服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为郑州中院在判决时没有考虑系统风险因素。三联商社的理由显然是不成立的,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因素与虚假陈述是两码事,三位投资者的损失是由其虚假陈述引起。如果只是市场的系统性风险造成投资者的损失,那投资者只能自认倒霉,可问题恰恰相反。 从2003年8月到现在,历时三年多的时间才打赢官司,其过程之长,中间之曲折,恐怕不是一般的投资者所能撑得住的。应该说,是三位投资者的坚强和维权决心才帮助他们取得了最终的胜利,然而,从此案本身也说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维权是何等的艰难。 其实,三联商社案只不过是证券市场维权艰难的一个缩影罢了。自股市诞生以来,上市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何其多,投资者的损失又何止千万,但是截止目前,又有多少投资者通过法律手段获得了赔偿?特别是在前几年,即使是上市公司有明显的违规行为,可由于法制建设没有跟上,投资者要想起诉上市公司却苦于没有相关的依据,法院不予以立案,只能眼睁睁的遭受损失。而且,这种法制建设的缺陷,反过来又助长了上市公司的气焰,以至于市场上的类似案件层出不穷。银广夏案、蓝田股份案、东方电子案、大庆联谊案,等等等等,哪一家不是由于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导致投资者出现重大损失?有鉴如此,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即《1·15通知》)。但由于《1·15通知》仅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对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程序性和实体性法律内容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其实际操作性并不强。于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日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即《1·9规定》)。尽管有了这两个司法解释,然而事实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仍然存在。大庆联谊案2004年12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作出了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然而,这个历经了五年从当初起诉不受理到最后终审判决的案件,执行起来仍然看不到任何希望。 有业内人士进行了一番统计,撇开由于股改的影响,造假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只有25万元。乍一听确实有点匪夷所思,25万元或许是某些上市公司高管一年的薪水,或是其几分之一,但它却是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然而,正是由于违规成本太低,才导致上市公司无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才导致了违规事件的频频发生。 话说回来,这次三联商社的三位投资者官司倒是打赢了,但是什么时候执行,执行过程中是否还会遇到类似大庆联谊案的情况,现在谁也说不清楚,也许只有本案执行到位了,三位投资者才能算是算是维权成功。否则,如果是赢了官司赔了钱,这样的维权又有多大的意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