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企业来说,依法、合理地使企业经营者持有企业部分股权,是对企业经营者自身才智与价值实现认定的体现,也是促进经营者与企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确保经营者行为延续和不断进取的一种探索,更是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一项制度创新。
如何使经营者持有股权呢?我认为可从以下五个主要方面考虑:
一、现金购买国有股权
企业经营者可以现金购买未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在改制过程中转为股权。也可直接购买已改制企业的国有股或企业法人股。原来交到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和集资、购买企业的债券也可视同现金,用于购买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出资现金包括风险抵押金和集资、债券等,一般不能低于10万元。认购的股份原则上也不得低于其应持全部股份的40%。经贷款银行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企业经营者可以家庭财产作抵押或提供担保,将所在企业的贷款部分转到个人帐下,变为自己的贷款,用于购买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如果国有资产代表即国资公司有资金,也可经抵押或担保后,优先贷给经营者,用于购买国有股权。贷款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应持公司股份的30%,贷款期限最长3年。只要是交上租赁抵押金(一般不少于租用国有资产的30%),并签定了租赁协议,答应3—4年内将租用国有资产逐步现金购买,也可让经营者先租后买部分国有资产。企业经营者现金购买国有股权,可使国有资产由实物形态转化为资本形态,再返投于企业,用于支持生产经营和技术创新,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二、按变现比例实行期股
所谓股期,就是同意持有人以自然人的身份,与出资人签订契约,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当前约定的价格,采取出资认购或其他方式获得一定数量的股票。企业经营者现金购买了国有股权后,可按一定比例(一般为出资额的1—4倍),购买期股。为了防范风险,购买者需按购买金额的10—30%交纳延期支付风险金。如果经营业绩好,或企业具有成长性,经营者到期兑付,可将风险金加息算入其出资额。如果经营业绩不好,企业也不具有成长性,经营者到期不愿兑付,而历年累计支付的金额还达不到认购期股的总额,就从所交风险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企业将收回相应的期股。经营者的期股在没有成为实股时,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因而也就没有表决权。期股每年所获红利,要按协议规定全部用于补交所认购的期股。期股兑付年限一般为1—6年,经营者在任期内每年以10—30%左右的比例逐年兑付。经营者任期未满而由于各种原因离开企业,其所拥有的期股尚未兑付部分应根据契约规定适应扣减。
三、将部分年薪实行期股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确定企业经营者的基本收入,并视其生产经营成果挂钩考核,发放风险收入的工资制度。在经营者年薪收入中,一是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规模和经济效益情况定级计分。二是风险收入,它是按照经营者聘任合同、企业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在年终根据实际经营业绩发放的浮动性收入。我们可将年薪中基本收入部分以现金形式兑付给经营者,其余风险收入部分实行期股。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期股的形式也将有所不同。对于非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国资代表即国资公司在收到企业交付的经营者风险收入后,将其中30%以现金形式兑付,其余70%按审计确定的当年企业净资产折算成经营者的持股份额,由国资公司按持股份额发放股权登记证书。该年度的股份在第二年国资公司下达业绩评定书后的一个周内,返还上年度风险收入总额的30%给经营者,第三年以同样的方式返还30%,剩余的10%累积留存。以后年度期股的累积与返还依此类推,同时变更股权登记的内容。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国资公司需在股票二级市场上按该企业年报公布后一个月的股票平均价格,用当年经营者风险收入的70%购入该企业股票,为经营者配送期股。
四、将部分重奖实行期股
根据企业经营者的贡献大小予以重奖,是各地通常采取的激励方法。即使实行了年薪制的企业一般还设有特殊贡献奖。以往多数重奖都以现金方式支付,它的特点是直接、简便、效果明显。但也存在着容易使经营者产生短期行为,拿到现金后一走了之,甚至弄虚作假等弊端。同时,重奖以现金方式支付,还使企业用于生产经营和技术进步的资金更加短缺。因此,对经营者的重奖,可以部分支付现金,其余期股,可也全部实行期股。和部分年薪实行期股一样,非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操作起来比较方便,可将重奖按审计确定的当年企业净资产折算成经营者的持股份额,由国资公司按持股份额发放登记证书。上市公司也需要国资公司从股票二级市场上购买本企业的股票,然后为经营者配送。这部分期股在到期前,表决权由国资公司行使,且股票不能上市流通,但企业经营者享有期股分红、增配股的权力。经营者调动、解聘、退休或任期结束,按离任审计结论返还期股的累积余额。
五、配送人力资源股
有的经营者在企业苦心经营了多年甚至多半辈子,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创造了良好的业绩。面临退休时,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分配问题,很容易产生“59岁现象”。即使是年轻的经营者,仅靠发放数量不多的工资和奖金也行不成真正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因此,我们可以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为经营者配送一定数量的人力资源股,以肯定管理和知识、技术等作为生产要素可以参与企业的收益分配,并承认经营者在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特殊作用和贡献。一般人力资源股要控制在企业总股本额的3%—15%之间,最多不能超过20%。经营者原则上在本企业工作6年以上,实现利税连续增长3年以上,增长幅度平均超过15%以上,才有资格享受配送人力资源股。人力资源股的股本来源,对未改制的国有企业来说,可从国有资产中划出企业净资产的10—30%配送。对已改制的非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可从国有股或法人股(国有企业持有的)中划出相应部分配送。对上市公司可由经营者以自然人身份购买公司流通股票,并在任职期间锁定,然后由国资公司变相支付相应的购股成本。对人力资源股持有人和持股数额实行动态分配管理,一般根据贡献大小和岗位变化采取一年一调整的办法,对作出特殊贡献的经营者可以终生享受。
六、证券市场购买股票
企业经营者以自然人身份到二级市场购买本公司股票,可以调整和优化股本结构,使公司股票向经营者手中集中,便于逐步控股,达到经营者持大股的目的。但这种行为属经营者个人自愿的行为,必须建立在对自己所管理的企业具有自信心基础之上。当然,他也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购买本公司的国有股和企业法人股。对非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来说,经股东大会同意,经营者可以从国资公司或法人手中购买,也可购买其他自然人包括本公司职工手中的股份。
采取期股制等措施,使经营者持有股权,在我国部分省市和企业刚刚试行,目前还缺乏严密的法律依据,因此,实施起来必须慎之又慎。根据西方发达国家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经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成立推行期股制试点领导小组,在业绩好的企业先对企业法人搞好试点,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在面上稳步推广,以优化股本结构,使经营者持有股权,充分发挥机制效能,逐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