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并购行为,若从资本结构的变化实质来看,无非是股权之间(普通股之间的换股,普通股或优先股的新增扩股,配股等)、债务之间(短期与长期债务:含现金、应付票据、短期贷款、优先及居次债务、债务担保或承诺等)、股权与债务之间所进行的替换和转移,再加上实物资产的变卖出售,便构成了完整的并购行为体系。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变迁,西方融资并购方式日趋多样化,它跟不同时期的经济环境相适应,不断地创造出新的融资途径和融资方案。
一、现金收购
所谓现金收购是指收购公司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以取得目标公司的所有权。从严格意义上说,在并购融资中,现金收购经常充当过渡的手段,除了以收购公司自身抵押贷款或银团贷款以外,其收购实质通常是证券收购,这包括通过收购公司在证券市场上所做的各种融资,只不过在最后的收购交割中表现为现金形式。狭义的现金收购概念,应指收购公司仅靠积累的自有资金和商业贷款所进行的并购行为。
现金收购的主要特点是:目前公司的股东得到了对所拥有股份的现金支付,就失去了任何选举权和所有权;此外,现金支付方式对买家而言是一项重大的即时现金负担,对买家而言也可能大幅增加当期的证券交易所得税负,但因为可以把目标公司的虚拟资本在短期内转化为现金流动,交割也简单明了,资金实力雄厚的买家一般都乐意接受。
可见,现金收购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因而,收购商在进行现金收购时,必须认真考虑如下几个问题:
1、收购公司的融资信誉是否足够高?是否容易在短期内筹集到所需要的现金,特别是在货币市场上?
2、证券市场的价格是否低迷?银根是否紧缩?这些都影响收购双方对现金交割的兴趣;
3、敌意收购中多采用现金收购的方式,由于股票溢价高,因此,收购商所花的代价也相当大;
4、收购公司是否急于作资产或业务的重组,进行跨国兼并或收购,或者只是收购目标公司的资产等等,这时并购如采取现金收购方式,往往能在短时间内达到目的。
此外,虽然同是现金收购,但收购目标公司的原股份与收购它的新增股份有很大的区别。前者的收购现金流入股东,后者的收购现金将流入公司,由此对目标公司今后的发展影响极大。
二、交换式并购
如果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之间,以及它们股东之间在并购中没有发生现金流动,而它们的股权结构、或债权、或者资产等又发生了变动,那么这种并购就是交换式并购。从法律上可行的角度看,交换式并购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 换股并购(股票交换股票)
这是指收购公司将目标公司的股票按一定比例转换为本公司的股票,目标公司被终止,或成为买方公司的子公司。换股并购的特点是,在整个过程中,公司股东既没收到现金,也未实现资本收益,无税可缴,而公司却实现了资产的流动和转移,资产所有者实现了追加投资和投资多样化的目的。实质上,这是一种企业间资本的交叉渗透式的融合。并购方式采用的是一种渗透式兼并策略。
根据具体的换股方式,又可分为:(1)增资换股;(2)库存股换股;(3)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交叉换股等等。增资换股一般是指收购公司以发行新股的方式,包括普通股或转换的优先股来替换目标公司原有股东所持有的股票,这时目标公司原有的大股东将成为收购公司的小股东。但是,当双方结成同盟或构成合资企业时,也有通过双方同时发行新股并相互按一定比例交换的。库存股换股是指收购公司将库存的那部分股票来替换目标公司的股票,在美国,这是法律允许的。而交换换股在三角兼并和反三角兼并中多用。它的特别之处是收购公司本身,其母公司和目标公司之间都存在换股的关系。通常,在换股之后,目标公司可能消亡也可能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或是其母公司的子公司,这也是一般所说的“关系企业”。
以上所说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换股并购,而在一般的有限公司之间,或者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换股并购,那就是股权交换股权或者股权交换股票。
换股比率的计算。不论何种方式的换股并购,它都将涉及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之间股权交换的比例,或者股票交换的比率。而影响这些比率的确定为两个因素:
1、 双方公司在合并日的价值
针对这种价值评估的方法有(1)净值法:该方法一般利用公司前一年度年底的净资产值或每股帐面净值;(2)市价比较法:它一般适用于上市公司之间的换股并购;(3)未来收益还原法:这是指公司价值的评价以未来一定时期,一般五年到八年,所有现金流入量的净值总和的现值作为换股基准,其中如超出公司的帐面净值,那么该差额就是公司的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价值。
一般地,并购双方谈判地位的强弱,是否急于购买或出售等都对换股比率的合理确定影响极大,并购中附加的条件也将带来明显的偏向性。特别地,在股权与股票的交换方式中,收购公司如用股权交换股票,那么它多数会采用以现金购买目标公司股票的过渡方式进行,这时资金一般流入股东手里,而非公司帐上。这种方式多见于敌意收购中,并购商先注册成立一家具有较小资本的有限公司,再以现金收购目标公司发行在外流通的股票。只有在少数的情形下,并购双方由于是“关系企业”,出于组织或业务上某种原因或重组的需要,在母公司的撮合下进行纯粹的股权与股票之间的转换。
2、合并基准日与换股比率计算日的关系
因为换股比率计算日一般定在合同签定日的前一年度的年底,而合并基准日往往在合并合同签约后的半年左右,最多不超过一年。因此,针对这期间并购双方公司价值的变动,在整体变动超出原价值1%以上时,换股比率应作相应的调整。这时应考虑:这期间损益的变化;股利分配的影响;以及存续公司所配公司原股东的新股,其权利义务是否与存续公司原股东相同等。
(二)债权与股权互换收购
这通常发生在目标公司有大量到期或将要到期各种债务,而且该公司的资产负债比率又过高,在公司正陷入资不抵债困境的情形。这时,目标公司的债权人会急于把这些债权转让或折价出售。当收购公司认为接收目标公司会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时,它便会先与目标公司协商,将以债权交换其股份,再出资收购这些债权,以完成收购行动。这种收购的特点是,并购双方没有直接的资金流动,而且,收购公司一般仅实施控股收购,并不完全接收。
(三)资产与股权互换并购
由于有形固定资产都抵押给银行以获得商业性的贷款,所以收购公司想以其股权交换目标公司的资产,往往很难获得债权人的同意。只有在少数情形下,并购商可以用股权交换目标公司所拥有的专利、特别许可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特别地,母公司出于将资产上市套现的目的,常通过资产注入的方式,即让子公司收购母公司的资产,一方面使子公司的资产规模扩大,上市公司的市值增大;另一方面也使母公司增持了子公司的股份,同时又减少了母公司投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