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有机理论?
尽管对于“有机社会理论”与“有机自然理论”(合称为“有机理论”)问题,我们只是草草提出,显然还没有足够的能力去窥视其全貌,然而,其基本原则却是可以进行大胆推测的:
有机理论必须“有机”地对待有机自然和有机社会的研究
所谓“有机”的,就是“系统”的,是“自生自发”、“自我组织”、“自我推动”的。所以,那种肢解式、零敲碎打地对待有机现象研究的方式,肯定是有局限的,肯定不能算是“科学”的态度。就对治有机自然言,我们所能做的,恐怕最好是如前面提及的哈耶克所说的,像园丁培植植物那样,为促成其发展提供适宜的环境,而决不能象手工艺人对待其产品那样,刻意地去地去设计、打造其产品;显然,更不能妄自尊大,一味地去索取或是肆无忌惮地去“征服”。
在这一点上,我们亟需如李培超所说的要重新树立“大自然的伦理尊严”,对此,他在《自然的伦理尊严》一书中进一步指出,如果“用浅显的话语来表达生态伦理学的基本立场就是主张将人与自然关系纳入到伦理思考的框架内,即要求人们在道德上不仅仅要关爱人,而且要扩展到关心生态系统中的自然事物身上,要对它们予以良知上的尊重,要用道德来约束自己对待大自然的行为。”这在本质上正是中国古人“天人合一”思想的体现,因为“天人合一”哲学里有一个重要的思想,就是珍视自然要象珍视人自身这样的有机生命体一样。——这恐怕也正是有机自然理论建构的道德前提和伦理基点。
所以,在“西学东渐”的过程中,西方学人盛赞中国“天人合一”思想对于缓解人与自然的紧张关系、对于纠西方文化“主客二分”之偏的重大意义。就有机社会理论的构建言,在我们看来,则必须懂得克利福德?格尔茨所说的“本能控制”和“文化控制”的区分。在格尔茨看来,除了学习呼吸、爬行、站立和有限的条件反射之类“本能控制”的事件之外,“每一个人毫无例外都是文化的作品”。迪迩凯姆基于对孔德和斯宾塞在社会方法论上的不满,提出的“社会事实”概念,在我们看来,本质上正是一种“文化事实”。他在界定“社会事实”这一概念时指出:“这类事实由存在于个人之身外,但又具有使个人不能不服从的强制力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构成。”这种独立于身外(本质上是“本能控制”之外),又使人“不能不服从的强制力”,在我们看来,就正是一种“文化控制力”。原因在于,如果说人是社交的动物、“关系”的动物,首先正是由于人是社会的动物。卡尔·马克思说过:“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毛泽东同志在《关于人的基本特性及其他》中也强调:“人首先是社会的动物。”人正是在各种社交和“关系”的互动中产生了文化并受文化所控制着的社会性动物。
虽然“个人主义”在西方社会中是“一种真正的哲学”,然而,当代西方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却也承认:“个人主义意味着,社会研究和经济研究的最终尺度并非个人的欲望,而是生活于社会联系中并受制度约束的个人。这基本定义了我们所说的‘社会性’一词。”也就是说,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个人”是“制度”控制中的社会人。显见不争的是,制度是文化的重要内容。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其说人是社会的动物,不如说人是文化的动物;事实上,拥有文化和文明也正是人与其他动物的最本质的区别。也只有把人理解为是文化的动物,才能在社会理论的构建上如布劳在晚年所期望的那样,全面打通个人和社会、微观和宏观、部分和整体的界限。也即文化是个人与社会、微观与宏观、部分与整体沟通的桥梁和纽带。进一步说,因为文化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是一个有机系统,而社会则是由文化所控制着的人组成的一个有机系统,所以,我们亟需建立“有机社会理论”来有机地对治这个“有机社会”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