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制度不败
制度这东西,开始你不喜欢它,排斥它;慢慢地,开始接受它,喜欢它,最后你发现自己离不开它,你本身也变成了制度的一部分。
——无名氏
一、什么是我们所讲的制度?
我们所讲的制度是广义上的制度,一言以蔽之:就是构成企业组织的全部刚性。包括了组织机构图、岗位图、人员编制、部门职责、岗位描述、责权利、纵向横向的指挥协调关系、工作流程、业务流程、标准、规章制度、守则等诸多要素。它和一般狭义上的制度——由组织制定的要求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不同,前者的着眼点在于组织的构建,后者则专注于组织成员的某一类行为,如上下班考勤、物资采购。
狭义的制度固然是我们要讲的制度,但不是全部,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狭义上的制度,像城市交通管理系统中的红绿灯制度,虽能规范好各类车辆的行驶,但不能将川流不息的车辆和行人组成一家秩序井然的运输公司。要组成一家运输公司,非得借助于我们所讲的广义上的制度不可。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所讲的广义的制度乃是孕育了企业组织的母体。企业组织因广义的制度而存在,广义的制度构造了企业组织。
二、什么是我们所讲的制度管理
人们都知道企业要运用制度来进行管理,却很少有人知道对制度本身要予以管理。我们所讲的制度管理,即是以广义的制度为对象,对制度本身进行的管理。听起来象是在绕口令,其实不然,制度虽然是管理的主要工具,但其本身一样需要管理,不但需要管理,而且本质上讲,只有在对制度进行了有效的管理后,用制度进行管理才是名副其实和根深蒂固的。
有关制度管理的必要性,我们可借助对现代法治国家法制管理体系的观察来窥其一二。一方面现代法治国家作为一个组织,其法制无一不是广义上的法制,并且有着比企业组织制度更多更丰富的内容,除常见的组织机构图、岗位图、人员编制、组织章程、组织职能、办事流程、规章制度、标准外,还有各式各样的法律、法规、命令、条例、通则、细则、规则、准则、规程、规定、办法、纲要、决定、通知。另一方面现代法治国家对法制本身都有着完整而严谨的管理,譬如对其中之一的法就涵盖了法律体系的整体规划、法律的组织制定、法律的批准公布、立法过程中相关部门的指挥协调、立法与司法的监督、立法和法令的司法审查、法律的执行、立法解释、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律的修改完善及最后的废止等;离开了对法律的管理,国家的法律体系无疑会陷入法出多门,矛盾重重,漏洞百出,一团乱麻的窘境。
制度管理之于企业,或者说之于一切组织的必要性,归根到底还源于广义的制度本身和企业作为一个组织而具有的系统性。
首先是广义的制度本身需要对制度进行管理。我们不妨把单个的制度视作单件衣服,裁缝仅仅做一件衣服时,只要知道怎么做,把衣服做好就行,管理可丢在一边;但如果是服装厂做成千上万件规格、型号、款式、种类不同的衣服,则不但要有一大批懂得怎么做,把衣服做好的生产工人,而且还要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去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监督、考核、奖惩、培训之类的工作,服装厂离开了管理,其混乱与无序是可想而知的。同样的道理,单个的制度,无需费力费神去进行什么对制度的管理,只要在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的基础上,把制度制定好并监督执行到位即可。但广义的制度就不同了。广义的制度种类不一,形式不一,效用不一,当它们聚集在一起时,若没有必要的规划、组织、协调,便会群龙无首、各自为政、自说自话;行政部经理制定了一套制度,门卫、司机、食堂背后也制定了一套制度;不同的制度在打架,同一个制度也在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读者诸君切莫以为我是在说笑话,这些可都是我实实在在的亲身经历。
其次是企业作为一个组织所具有的系统性需要我们对制度进行管理。系统性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层次分明、上下左右协调和井然有序。协调和有序从哪里来?从制度、从善于协调的人中来,并且是制度第一人第二。有人可能会提出反对,他们会说应该人第一制度第二,理由是制度不但要靠人去制定,而且要由人来执行。我不同意,我所讲的人是指具体制度环境中的人,如果制度先天失调了,扭曲了,也就是对人来说,客观的外在的制度环境失调了,扭曲了,个人在协调上的能动性再大又能怎样?俗话说没有规矩,难成方圆正是这个意思。没有规矩或规矩本身就不合规矩,人再能干,也无济于事,也不会有组织的方圆。
既然制度的协调是企业组织系统协调的先决,那么对制度的管理就势在必行。因为只有对制度的管理,才会带来制度的协调。譬如一家企业从组织系统的角度究竟需要多少类、多少个制度?各种不同的制度由谁来制定?按什么样的程序制定?在怎样的理念指导下制定?不同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相互间发生冲突时怎么处理?如何修改和废止?谁负责执行与监督?制度的颁布、解释、审查、学习、归档分别由哪个部门负责等都属于制度管理的范畴。毫无疑问,一个企业真要能把这些问题都逐一解决了,其组织系统的协调和有序必定是瓜熟蒂落之事。
三、什么是制度管理的目的
制度管理的直接目的有二:一是为了获得合情合理的制度单元。主要体现在各个具体的制度单元不但于出台之初做到适用管用,切实可行,而且于动态变化中能做到持续的适用管用,切实可行。二是为了在不同的制度单元之间保持协调顺畅的和谐关系。主要体现在全部制度单元间既不重叠,不漏项,又前后一致,上下左右连贯,浑然一体。两条其实是一条,其实是一个虽然谈不上完美,至少也算是优越的制度体系的两个方面。
有关制度管理的间接目的且看荀子的一段话:“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
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群是什么?群就是组织。牛马虽然也会一群群地在一起吃草、戏嘻,但它们不懂得像人一样,通过分工协作,通过广义的制度形成一个步调一致、战无不胜的组织,使1+12,而且是远远地大于2,所以尽管其力大于人,结果却为人所用。
组织的效率(当然是坚强有力,名副其实的组织),远高于一般未经组织过的群众之上,在今天差不多已是众所周知的常识,无需我们去作过多的逻辑推理。这里只要稍稍指出一条事实就足以证明,亚当?斯密在他《国富论》的开头曾经讲,同样体力、智力的工人生产同一种扣针,不同的是:一方为建立在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企业组织内的员工,一方为自给自足的小生产者,前者的工效是后者工效的二百四十倍。
企业组织的效率既然远居于单打独斗的个人之上,而广义的制度又是孕育出企业组织的母体,那么,制度管理的间接目的,或者说最终目的自然就该是提升企业组织的效率。
看似平常的这点却具有非同小可的意义。因为人们以往在论及制度的功效时,容易将制度与限制、约束之类的词汇联结在一起,制度似乎就是用来管人的、减少员工自由的。对此,若是从单个制度的目的上讲,也许不无道理。但单个制度的目的不等于制度管理的目的,以制度管理的目的为参照,判别单个制度优劣的最高准则只能是是否有利于组织效率的提升。某一制度,除非它对员工行为的限制和约束有利于企业组织效率的提升,否则就是有害无益的。企业组织决不能为了限制而限制,而应该为了更好的组织,为了组织的效率而限制。
顺便一提的是,虽然如荀子般的老祖宗们很早就意识到了组织的重要,但中华民族无疑要算是世上最不善于组织的民族。外国人看中国人时,一个中国人是一条龙,三个中国人走在一起就变成了一条虫。原因正在于我们一贯无视组织的重要,不屑于组织,不善于组织,一盘散沙,乌合之众,醉心于窝里斗,人一多,自然便成了任人欺负的虫。这也正是我们要借助制度管理来倡言组织的重要性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