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既是个体性的存在,也是社会性的存在,个体只能是社会中的个体,社会也只能由个体所组成,所以人的本性中既有共性也有个性,人性的共性是人的一般本性,即人的类本质属性,这是将人与动物、植物等其他物种区别开来的一种属性,对人的这方面属性的考察更多的是人类学、生物学等学科的研究范围。管理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除了考察人的共性外,更重要的是考察人性的个性方面。人性的个性就是在具体的对象性活动中表现出来的特性,而人在具体的对象性活动中无外乎体现为“主体”和“客体”两种身份,因此考察人性的个性就可以从人的主体性和人的客体性两个方面着手,其中“主体性”是指人作为主体时表现出来的特性,人的“客体性”是指人作为客体时表现出来的特性,人在作为主体或客体时表现出如下的不同特性。
1. 主体性:人性的高层次、高水平
人的主体地位是自己争取来的,人正是通过自己的活动才使自己处在一定的主客体关系中,而他作为这种关系的建立者和推动者,才成为了其中的主体而不是客体。人的这种能力、作用、地位,体现着人性的精华,即人的自主、自动、能动、自由、有目的地活动的地位和特性,即“主体性”,具体内容包含以下几点:
(1) 主体自身结构规定性的作用
人既是物质的存在,也是精神的存在,是物质和精神的统一体。人本身的物质和精神结构产生着主体的需要,也决定着人的活动性质和方式,这些都是使人成为主体的一般前提和条件,也是最高层次的主体性内容。在低一些的其他层次上,不同的主体(个体或群体)由于其各自的结构、条件等特殊规定性不同,也体现出其特殊的主体性。
(2) 主体在与客体关系中的“为我”倾向
马克思和恩格斯说,“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这里所说的“我”就是主体,“我”带有以主体的存在和活动为起点,以主体的发展为归宿的意思。“为我”不一定是一切主体的自觉的目的,然而它却是一切主体活动的实质目的。人类与自然界打交道的目的是为我;一个先进青年无私地帮助一个落后青年,目的是为了社会、集体这个“大我”,他是以社会主体、集体主体的身份去做工作的,他个人的自我(小我)也包括在这个“大我”之中。“为我”是主体性和主体意识的一个重要标志。
(3) 主体的自为性
为我的主体性在同客体相互作用时必然是自为的。这表现在:它按照自身的内在规定性和本质行事,成为主客体相互关系的首动者;它承认客体的客观存在但不终止于此,而是要通过自己的活动改变现实,用各种方式力求保持自己在这一主客体关系中的主动地位;实践和认识中的独立性、能动性、目的性、创造性等等自为的特性,使主体一方面区别于客体,另一方面也区别于“自在”的人,使人成为事实上的主体。自为性是任何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主体所不可缺少的特性。
(4) 主体自律和他律的统一
自律,就是自我制约、自我调节:主体以自身的尺度和方式承担和衡量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后果,并调节自己的需要、目的和行为。主体在与客体相互作用时,对于相互作用的后果负有责任,这个责任是由于主体的地位、需要、目的等本身所赋予的。主体履行这种责任的方式之一,就是随时检验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结果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目的、能力等等,并依据这种检验来作出调节,调整自己与客体的关系。
主体的自律不是孤立、纯然“内省”式的,其中也包含了他律的因素。他律,是指主体受客体及其客观条件的制约。从根本上来讲,主体自律的能力和方法,是人在长期实践中所受他律的经验积淀,因此,自律和他律是统一的。以自律为主,在自律中反映和遵从他律,是主体特性的又一重要方面。
以上四点内容,是人作为一个完全的主体时应该具备的特性,也是衡量一个人在对象性关系中是否居于主体地位的标准。
2.客体性:对象的独立性
客体的特性亦即客体性,归根到底就是对象性。人成为某一主体实践或认识行为的对象时所表现出来的特性,除了对象本身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即具有客观性这一点以外(这一点也为主体所具有,所以它不成为区分主客体的特殊标志),对象即客体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⑴与主体对立的自身规定性
这是指作为客体的人(个人或群体)与主体不同的个性或特殊性,他们与主体在同一具体实践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目的方向。例如,学生对教师来说是客体,这是指学生是教师传授知识的对象,在这时,学生是并且被看作是缺少某些知识并从教师那里获得它们的人,而教师则是具有这些知识并把它传播出去的人。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他们的主客体关系就会不同:教师和学生都是主体,他们与之有不同关系的知识则是他们共同的对象,学生可以并且应该把教师变成自己主动学习活动中的客体。但无论怎样,作为客体的人与作为主体的人之间,总是有着事实上的个体差异和地位上的对立,客体同主体之间的差异是形成主客体关系的前提,但还不是客体性本身,如果这种差异表现在一定的具体的相互关系中,形成了行为者与对象的现实地位之分,那么差异也就成了客体性的一个方面。正如一个病人不同于医生的生理状态,还不是一种客体的特性,而当医生来给他看病时,这种生理上的病态才成为医生工作对象的特性。
(2)客体对于主体来说的自在性。客体作为客观存在,只是由于主体的活动它才成为某一特殊关系中的对象。
一般来说,客体本身的结构和规律对于主体来说具有外在的独立的性质,客体的存在和变化对于主体的“为我”和“自为”活动保持着异向的趋势。它不是这一主体关系中同主体天然一致的力量,而是主体活动所要驾驭或改变的因素。自然界作为客体时,这种特征比较明显,而人作为客体时,这种特征有的不太容易看清(如被管理者对管理者的自觉合作),有的则比自然界表现得更强烈(如语言不通者或敌对者之间“聋子的对话”)。这种情况表明,客体对于主体的异在性和异向性,可以由于人的能动性而缩小或扩大,这会具体地影响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但是有一点必须肯定:无论怎样,客体是不依赖于主体的“为我”目的而存在的,对于具有某一“为我(主体)”性质的整个主客体关系而言,客体是异向的、自在的因素。
(3)客体的律他性,或对主体来说的他律性。
这是客体的最重要的功能性质。整个主客体关系是以主体的“为我”性和自为性为主要标志的。“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列宁)。主客体关系的这一实质表明,这种关系包含着主观化和随意性的可能,然而在具体实践中主体对客体的作用并没有走向主观化和随意化,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客体始终起着对主体的制约、他律作用,由于人的意识的能动性和意识对行为的控制,使人有可能做出超过合理性限度的行为。当人处于主体地位上时,他只有通过客体即从对象身上才能直观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并且客体对主体来说也不仅仅是一面镜子,他还以自己的客观作用直接给主体带来实际后果,迫使主体调节其行为。可以说,客体对主体的他律作用,最直接、最现实地体现了世界对人、存在对思维的制约作用。
客体总是具体的客观存在,无论是物质存在还是观念形态的存在,无论是物还是人,他们作为对象,总是具有上述特征和意义,这是客体同一般的“客观存在”所具有的不同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