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一种社会实践的存在,人在实践活动中,把人以外的一切存在变成自己活动的对象,变成自己的客体,与此同时,也就使人自己成为主体的存在。因此,要具体的理解人,就要在理解人与动物相区别的社会性本质的基础上,把人放到现实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去考察,考察人与对象世界的真实关系。从人的现实活动中去考察人与对象世界的关系,就出现了“主体”与“客体”两个哲学范畴。
一般地说,主体是指从事着实践和认识活动的人,客体是实践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运用“主体”与“客体”的概念,是为了说明人在活动中与对象所建立的特殊关系,以及由这种关系所形成的特殊本质。主体与客体是一对关系范畴,它们只在相互关联中才具有自己的本质和规定,脱离开对客体的关系,主体便不再是主体;同样,不对主体而言,也无所谓客体,决不能无条件地运用主体和客体这对范畴。
主体是人,但人并不等于主体。人作为主体的属性并非与生俱来,尚未完全具有实践能力和思维能力的儿童可以称做人,但并不完全具备主体的本质,他们需要经过培养和教育并在进入与客体的关系后才构成完整的主体。
“人”、“思维”、“社会”、“自然界”、“事物”等等概念,都只表明一种存在,它们在什么情况下是主体或客体,只能根据它们在一定对象性关系中的地位而具体地确定,而不能认为不管有没有对象性关系,不管他们是否在这种关系中居于相应的地位,它们都先验地、永恒地是“主体”或“客体”。
主体和客体各有不同的表现形态,在现实中各自都具有多样性的形式。
主体的形态
凡是具有主体性特征的都可以成为主体,具体表现为:
个体形态:指主体性在个人身上的表现。
集团形态:指由个人构成,具有共同的意识、目的和自觉组织的活动群体。
社会形态:指处于同一时间、同一经济形态的不同个人或集团联合构成的主体活动系统。
客体的形态
可以构成人的活动对象的东西无限多,客体因而也具有无限多样的形式,大体上可以归结为三种基本类型:自然客体、社会客体和精神客体。客体的三种类型表明,人作为主体的活动不但指向外部世界,而且也以自身活动为对象,即在改造外部世界的同时也要进行自我的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