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继承问题是社会财富所有权的分配和使用权的配置问题,分为社会继承与个体继承,涉及到责权利关系。
一、继承原理
财产是社会的也是私体的,因为公中有私、私中有公且高低级载体本来就是相关联结一体的。财富为社会的是指宇宙原本是一家,整个儿为一个“O”态平衡体;是指海陆空不可分离,属全社会所有;是指人类创造财富的工具、技术、文化、遗产等不是一人所创也不是一代人所创;是指即时产品不仅是集体劳动的结晶,也是建立在历史文化上的。但在能力有限资源有限条件下,社会财富总是有限的,因而财富在个体间的分配、配置必然发生,即财富在公有大前提下还是要寻找具体的监管人,保值增值者和使用人才。这种所有权与使用权个体化、财产保养增值和使用继承个人化之分配过程中,必然出现不合理问题,也就必然要求有监管。财产社会性确定了对财产继承私人化的限制和对财产继承社会化的肯定。
据公中有私私中有公的公私关系原理,社会财富由私体财富集成,个体财富最终就是社会财富。因而,财富继承有社会与个体二方面。这里着重讨论财富的私体继承与限制等。
继承是社会财富分配的一种特有形式,既有合理性也有不公平性,社会应予规范。继承有社会继承和私人继承之分。人类思想文化和科学技术、天然矿产、土地资源等属社会继承;私家产业、股票、票证等可私人继承。私人继承具暂时性转移性相对性,而社会继承具长久性广纳性绝对性。即私人继承不可能永久下去,终久是要从社会的甲转移到乙再转移到丙……的,因财富私人占有正是社会具体拥有的一种形式。私人继承的暂时性转移性相对性正说明社会继承的长久性广纳性绝对性,因为财富的私人占有、转移过程都是社会拥有的具体形式。
二、对个体继承权保护与限制之对立统一
财产继承也是分配再分配的一个重要内容,涉及到公平与否和责权利关系问题。全盘否定继承法则,不符合人类对自己骨肉亲情式来龙去脉的敬老爱幼之人性规律,会使人类的远虑希望变成短视习俗。即如果财产不能继承则意味着不能福荫自己后人,必将使产业者的创业精神和竞争动力失去来自子孙的虚拟心理支持;既然财产所有者临终后的一切财产转归社会,必有人在有生之年转移或挥霍甚至破坏自已掌握范围内的财产。因此,简单地否定个人继承既有一定的不公平性,也绝不是仅靠精神奖励可以保护增加社会财富的。反之,百分之百地肯定私体继承,则否认了人的社会属性、抹杀了财富所有者在其出生成长期依赖社会依赖人类科研创新的事实;也是对恶意不劳而获或剥削的肯定。如此又不符合责权利一致的按劳取酬原则,给社会公平竞争、同在一条起跑线上创业设置了一定的障碍。继承或指定财产接班人,是否定财产所有权的社会属性,不利于社会造就选拔理财高手和确认选聘高级管理人才的伯乐。未经千锤百炼的不劳而获者,绝大多数是不能胜任社会重任的,至少无法保证是最佳人选,通常没有相关方面的意志思想和实践知识准备。
可见,继承是一对肯定与否定的矛盾,既要保护一定的财产继承权,又要在措施上限制继承量,使财产、文化、知识……有个体与社会二方面的历史性继承和连续性,且社会财富的控制权永远掌握在理财高手中,将庞大的个体低效继承划转一部分为社会继承。所谓“富不过二代,权不过二世”,如权力、职位任期期限制就是按照生存公有规律,使社会的一切不断由个体回归大众并由社会或民选决定新的具体所有者或经营者,抑制垄断和剥削。
三、社会继承
社会继承具绝对性,时间跨度大、空间范畴广,包括历史的一切自然资源和文化科技资源。根据层次结构论,社会继承高于私人继承。私人继承仅限于产业、祖传秘方、家族文化等,通常在二三代终止。对历史悠久,作用重大科学文化、文物,社会在作适当补偿后收归社会继承;对于私体不能驾驭的产业和过剩财富,在食利社会应以税收调节。
四、特殊继承—食利
租金、利息和红利收入者既不用参加管理也不用参加劳动,其前提是继承祖上劳动成果或积攒自己昨天的劳动成果。这显然是一劳永逸,违背了管理、生产体系是实现消费体系的根本途径,但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符合阴流子手段实现消费体系的法则。由于生产体系是基础而阴流子手段是捷径,从这个角度来说,食利者依托的是走阴流子捷径实现消费体系,从而演变成人们的传统理念。如果食利支出过大必将加大生产成本,不利于社会及经济发展。最简单的是,如果大家或多数人都食利,则社会生产由谁来维持呢?另一方面,机器化自动生产又不应存在食利者(除机器的第一代发明人外),因为科学技术是人类文明的共有财富,多数是社会继承的财产,如纺织、电脑、飞机等的制造技术。既然生产体系和阴流子手段都是实现消费体系的重要途径,就不能以排斥阴流子手段来消灭一劳永逸的食利者。为保证在实现消费体系的第一条途径即生产体系的基础上应用第二条途径即以阴流子手段来控制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就要立法规定每个有劳动能力者、技能者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对于食利者等富有人员,接受社会救济的“二无”人员都要法定其有参加劳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