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国资委主要承担的是一种出资人的权利与义务,这将有可能改变长期以来,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多龙治水"的局面。而财政部则是从财务规范与公共性投资收益管理的角度介入国有资产经营问题的。二者之间是相互补充、相互完善的关系。当然,由于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原来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能纳入财政部组织机构序列,因此,新成立的国资委与财政部门之间在具体事务管理中,可能会需要一定的"磨合"时期。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预算管理也同样是企业的重要管理手段。但企业在管理会计层面上的预算与作为政府预算体系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还是存在着很大区别的。
第六种观点认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原则:
1、收支有度。国有资本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实事求是、稳妥可靠,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国有资本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运作、主次分明、留有后备。
2、综合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支出必须做到既充分合理地利用资金,又不超前分配和超额使用资金。
3、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安排国有资本预算支出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主导产业的投资应优先安排。
4、效益原则。国有资本预算支出应该用于有效投资,确保资本投入的效益,从而实现国有资本的合理流动,优化国有资本的配置。
第七种观点认为,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化、法制化方面,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预算制度化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预算的编制、执行、管理和监督均有严格的程序,并以国家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保障。比如:政府预算一经立法部门审议、批准,即成为法律,各级政府部门在预算年度内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各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对预算作出变动,数额小的,要经财政部门同意,数额大的,必须经政府首脑甚至立法部门审议、批准;对于必要的追加支出,也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说,制度化和法制化体现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管理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
当前,我国必须借鉴发达国家资本预算的先进经验,制定一系列更符合国有企业实际、更具有操作性、指导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制度和法律法规,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立法纳入《预算法》的修改和《国有资产法》的立法框架中,加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化和法制化的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的顺利进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经济的发展、壮大。
第八种观点认为,建立国有资本预算制度的难点在于如何协调各方利益。目前国有资本预算已明确由国资委负责编制,接下来的难题将是国资委与其辖下中央授权经营企业的博弈,而国有资本预算的信息披露和可问责制亦应同时推动。
如果国资委是一个出资人代表的管理机构,它至少要首先说清楚其资产全景,多大的量,有没有收益,收益在哪儿,然后再进一步讨论收益权怎么履行。现在金融性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的国有资产,在其监管视野之外,而行政事业单位有相当一部分资产是以经营的方式在运行。资产全景都不明朗,如果单独编制预算,国资委首先要摆正出资人代表的位置,在此前提下,才是如何着手推动国有资本预算。
国有资本预算应该在公共财政框架内。广义的公共财政是包括国资的,国有资本预算总体应该是在公共财政框架内一个复式预算里相对独立的预算,并作为财政的一个附加预算向人大定期汇报。
第九种观点认为,国有资本预算不单纯是一个国有资本投资收益的预算,还包括国有资产变现的预算,即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国有企业的退出及产权转让的变现预算。传统体制下养老金和其他的一些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没有规范渠道,通过国有资本预算,有计划地变现国有资产,把国有资产收益弥补社保基金缺口,应是建立国有资本预算的主要目标。
伴随国企改制的进程,必然会加大两种预算支出,即公共财政支出与社保基金支出。因此,国资管理体制改革不能脱离公共财政预算与社会保障预算,必须建立国有资本预算、公共财政预算、社会保障预算三种预算体系的统一与平衡。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建议
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必须以中共中央的有关政策决定及《公司法》、《预算法》及实施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从资本预算收支规模的确定,到预算收支结构的安排都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纠,以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建议之一认为,编制中应注意的以下几个问题: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目的。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应当遵循确保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加强对收益及投资的管理,强化国有资本运营中的风险控制,促进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为此,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达到以下目的:(1)加强对国有资本的整体规划和调控,进一步规范国有资本管理、监督、营运主体之间的关系,实现国有资本收益的最大化;(2)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收益权,完善收益分配的管理程序,维护国有资本出资者的合法权益;(3)强化国有资本营运的过程监控,反映国有资本经营过程、结果以及经营效率的财务信息,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管理,提高资本营运质量;(4)形成一套既符合国有资本管理需要,又能体现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内部规范化运作的制度及程序。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目前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存在较大分歧。由于两种预算性质不同,其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现的是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因而建议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资委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公共预算共同形成政府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不应拘泥于原有的模式,而应取决于该预算的编制目的和内容。如果明确了我们目前所要构建的是经营性国有资本预算而非整个国有资产预算,这个问题的答案就有了,即应由国有资本的产权主体-国资委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
3、为更好地体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目的,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内容应由年度的收支计划和要达到的预期盈利目标组成,即除采用政府预算报表反映当年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收支情况外,还应采用企业会计报表形式综合反映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以及运用附表及经营报告说明国有资产的经营绩效情况、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及重大事项的披露等,以使公众及时了解受托责任方的充分信息。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收支预算部分,主要由国资委编制。(2)财务会计报表部分。这部分应主要由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公司本级和所辖的参、控股企业编制
预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并上报国资委。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层次。十六大报告指出: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因此,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上,也应采取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编制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做法,即由中央和地方国资管理部门分别对中央直属国有资本和地方所辖范围的国有资本编制预算,然后由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总完成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便国家权力机构了解国有资本的整体运营情况。
(中国监事会教育促进中心)
建议之二认为,编制过程中要同时要考虑如下因素: 1、各级政府的经济发展目标、经济政策和国有经济发展战略。各级政府的经济发展目标、重大的经济政策是对各级政府今后一段时期经济活动和社会事业发展所作的总体部署。国有经济在我国经济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和导向作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经济活动的重要反映,预算指标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标体系相适应相衔接,综合测算和确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规模和结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政府当年重大的经济政策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对国有资本经营的战略性影响。 2、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行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行业经济发展水平的程度,直接决定着预算指标的高低。为了体现公平的原则,国资委应制定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预算指标。指标的测算主要依据各行业的平均经济数据。应当指出的是:国资委测算下达的预算指标是根据同一类企业的共同特征下达的通用指标-相对指标。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指标的准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从而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质量。 3、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及市场环境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企业是资本的直接运用者和资本利润、的创造者。市场环境对企业的经营成果具有直接的影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非逐一分析每个国有资本出资企业的市场环境,而是综合考虑企业长期发展规划及某一行业市场环境的变化,尽可能将企业发展规划与市场环境变化的因素和可能引起的预算指标波动预计在预算指标内,以便于减少日后预算调整的的可能性,提高预算的质量。 4、预算执行情况及年度预算的影响因素。预算资金运作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过去和现在的许多特征都会延续到未来,变化的部分往往是在现有基础上的发展变化。因此,在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时,应按照连续性原则的要求,以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为基础,剔除年度间的不可比因素,并结合本年度国家税制、生产要素、经营环境等因素变化对预算的影响程度,综合测算计划年度的预算指标。 建议之三认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内容由预算说明书和预算收支表两部分组成: 1、预算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预算编制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及其权属企业)基本概况;(2)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3)预算收支安排情况,包括收支规模、安排依据、计划年度内收支与报告年度比较的增减情况和原因说明;(4)预算编制中存在问题以及解决问题准备采取的措施等。 2、预算收支表。(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明细表;(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明细表;(3)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明细表;(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及决算明细表有关项目说明:①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其所含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净收入、营业外净收入等项目的不确定因素较强,且不属于单纯的资本运营收益,从长远角度看不应在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主项目中进行编制。鉴于国有资本编制初创阶段的一些特殊情况,目前暂时列在预算收入项目之中。②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其项目下所列示的主要是资本经营类收益。③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其所含内容为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各种收入,此类收入成因复杂,在实际编制当中应考虑具体情况,计算准确后填列。④其他收入,其填列范围应包括以上收入项目之外的所有国有资本经营、运作收入。⑤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其所含的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三项费用,以及"所得税"项目均为经营性指标,同样存在较强的不确定性,不属于单纯的资本运营支出,从长远角度看不应在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主项目中进行编制,亦因目前的特殊情况,暂列在预算支出项目之中。⑥补充资料,主要体现各资产管理和运营单位的有关辅助资料,应结合各预算编制单位实际情况加以具体说明。 另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主体,应该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要编制单位,负责编制汇总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或权属企业是次一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负责制定本级次的预算,组织预算收入的收缴和支出的管理,完成预算目标。从目前看各级政府应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审批主体,经过审批由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执行,并下达给下一级单位具体实施。 建议之四提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几点建议: 1、坚持"双重职能理论"指导下国有资本预算体系建设。 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具有社会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双重职能。财政收支分为性质不同的两类,即经常性收支和资本收支,前者具有无偿性和消费性,后者要形成资产及增值,具有经济效益性。因此,国家预算作为反映政府活动范围和方向、保障国家发挥其职能的工具,也应按照不同的收支范围,作出相应的划分,使其收支各自对应,列入不同的预算中。反映国家社会管理者职能要求的部分构成政府经常性预算或称政府公共预算,而反映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要求的部分则形成资本预算。公共预算与资本预算的分离将进一步从体制上保证国家双重职能的分离,从而理顺产权关系,实现政企分开。社会主义国家的双重职能是我国实行复式预算并建立资本预算的最基本的理论依据。 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对国有企业的实现利润要征收所得税,同时,国家又是国有企业资产所有者,对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具有分利的权力。实现税利分流,并将各自所对应的收支分别列入不同的预算进行安排,是我国实行复式预算的又一个重要依据。同时,税利分流也使我国建立资本预算成为可能。税利分流理论则使我们认识到,我国资本预算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是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债务收入是资本预算收入来源的补充,但不是主要方面。我国国有企业数量众多,国有资本数额巨大,这是我国国有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资本预算的最稳定的收入来源。以此作保证,可以避免资本预算在其他社会经济条件下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使在我国建立资本预算成为可能。 2、正确选择国有资本预算体系模式,深化国有资产管理。 所谓资本预算的模式问题,也就是资本预算的内容、范围和与其他预算的相互之间关系的问题。世界各国目前已形成了以下几种主要模式:(1)以财政收入和支出(主要是支出)是否具备资本性质为标准来建立资本预算。(2)按照国家财政支出是否属于经济建设性质为标准来建立建设性预算。(3)依据财政支出是否形成生产性或盈利性国有资产为标准来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4)按照财政收入的有偿性和无偿性分别建立经常性预算和债务预算(相当于资本预算)。(5)按照预算资金的专项用途建立的特别预算。 事实上,上述五种资本预算模式分别是适应具体国家的具体社会经济发展阶段而提出的,国有资本预算模式不一定非要选择其中之一,而应将几种模式综合考虑,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创立新的模式。 3、促进预算会计制度管理的规范化。 预算会计管理制度的体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预算会计管理的基本制度,主要确定预算会计管理的基本模式、机制、方式和方法。二是预算会计管理的程序性制度,主要对预算会计管理各个环节的运作程序和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做出规定。即规定新的预算会计管理是按何程序流转的,各有关方面从中做什么、如何做。三是专项资金(经费)预算会计管理制度,主要对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出制度规范。根据资金性质分为经费、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基金、其他专项资金三种预算会计制度的管理办法。四是财政监督制度,涉及预算会计管理活动各个方面和全过程的监督措施。 4、推进国有资本投资和经营体制的市场化。 只有国有资本投资、经营体制真正实现市场化,才能从整体上确保国有资本得到合理配置,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如果国有投资公司能够实现市场化运作,那么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本投资决策就将建立在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即使由于投资项目和企业本身的经营或市场变化等原因造成少部分项目和企业亏损,投资失败,也仍然能够保证大多数项目和企业资本经营的成功。国有投资公司实际充当了国有资本出资人和管理者的角色。国有资本交由国有投资公司经营,是否投资,投资多少,以股权形式还是以债权形式投资,都由国有投资公司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决定。如果一个项目或企业过度负债,或者将来市场绩效不佳,国有投资公司可以拒绝投资,或少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