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强化劳动纪律,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并使其符合管理体系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使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的录用、排班、请假、加班、考勤汇总、稽查核对、工资造发、奖罚兑现以及与前列各项活动有关的部门或个人;
3、职责划分
3.1行政事业部负责本办法的编制、报批、发布、监督和奖罚兑现;
3.2其它部门及生产厂负责贯彻和执行;
3.3考勤员负责本部门或本单位员工排班情况的报送、变更、取消和月末汇总;
4、办法分解
4.1排班
各部门(含各生产厂。下同)考勤员应对本部门所有员工的上下班时间及排班情况进行界定,并按规定的格式(包括文字版和电子版。下同)准时填报《□□部门员工排班表》;
4.2签到与点名
各部室考勤员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进行逐日考勤。人数在20人以下的(含20人)应实行签到制度;超过20人(不含20人)应实行点名制度;签到表或点名册不得漏填或涂改,空白处须用斜画线划掉,不得留空;
4.3变更与取消
部门员工调整或人员发生变化时,考勤员应在调整或变化后12小时内对其原来填报的《□□部门员工排班表》进行变更;原报表由行政事业部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归档保存,考勤员不得撤回;(见附件1《□□部门员工排班表》)
4.4月末汇总
各部室考勤员应在每月2日的中午12时之前将本部门上月份的出勤情况进行汇总,按规定的格式进行填报。(见附件2《□□部门考勤汇总表》)
4.5稽查核对
1)考勤机虽没有迟到或早退纪录,而人工考勤却有迟到或早退记录的,应以人工考勤为准;人工考勤没有迟到或早退记录,而考勤机却有迟到或早退纪录的,除对当事人按迟到或早退处理外,另对考勤员作罚款处理;
2)行政事业部劳资人员负责将人工考勤与刷卡考勤的结果、假条等相关数据进行对照,并按确立的考勤结果造发工资;
3)《工资发放表》的基本工资部分应在每月的5日前编制完毕,考核工资部分则须在每月的15日前完成。
5、相关规定
5.1全员考勤
1)所有公司员工均应按公司规定的现行作息时间实行刷卡考勤,上班下班各一次;
2)时间的准确度以考勤机所示时间为标准;
3)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任何原因均不可作为违反劳动纪律的借口;
4)特殊情况由部门负责人书面报总经理批示后交行政事业部备案;
5.2违纪界定
1)迟到:超出规定上班时间在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打卡的即为迟到;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早退:
A、在规定下班时间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刷卡的;
B、因公外出,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C、下班忘记刷卡的;
D、有其它影响工作时间现象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旷工:
A、在规定下班时间30分钟以上(不含30分钟)刷卡的;
B、未按规定请假或超过批准假期却未办理续假手续的;
C、有其它影响工作时间现象的;
4)无效考勤
上班前2小时(不含2小时)刷卡的即为无效考勤。因无效考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负。
5.3特殊情况
1)因工作需要,次日直接出去办事或出差的,应在下班前书面说明,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由本部门考勤员保管;紧急情况可由部门负责人亲自书面说明;所有说明必须与次日上午10时前报行政事业部备案,否则后果自负;
2)因工作需要,在外办事超过下班时间直接回家的,应在当日下午4:30之前电话通知本部门考勤员,由考勤员于当日下班前书面报行政事业部备案,否则后果自负;
3)上班时间内,因公需要外出时,应按规定到行政事业部填写《□□部门人员外出登记表》;未按规定登记的,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见附件3《□□部门人员外出登记表》)
4)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时,安排加班的领导须将书面的《加班条》报于本部门考勤员,本部门考勤员应于次日上午10时前报行政事业部备案,否则不予认可;特殊情况,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说明。
6.奖励与处罚
6.1奖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根据不同情况酌情予以奖励:
1)检举代替他人刷卡、而且情况属实的,一经落实,可给以50元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2)考勤员连续2个月未发生错记、漏记现象的,可给以20元奖励;连续3个月未发生错记、漏记现象的,可给以50元奖励;
6.2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1)迟到、早退每次罚款50元;当月迟到、早退次数累计达3次(含3次)者,新员工延长转正时间1个月;已经转正的员工可取消“优秀员工”入选资格;
2)旷工每次罚款元;当月旷工次数累计达2次(含2次)者,新员工延长转正时间2个月;已经转正的员工按新进厂员工对待,重新试用;
3)当月旷工累计超过2次(不含2次),新员工可劝其自动离岗;已经转正的员工除按新进厂员工对待以外,另外增加1个月试用期;
4)代(托)他人刷卡者,每人各罚100元,并警告一次;
5)考勤员弄虚作假,一经证实,除对其处以200元罚款外,可对其严重警告一次。情节严重时,可劝其自动离岗。
7.附则
7.1本办法自2005年12月日起正式实施;凡与本办法之规定相悖的条款或规定,应以本办法为准;
7.2本办法由行政事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