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谢律师,您好!我与朋友曾在2001年共同开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现在由于公司出现股权转让纠纷,我欲向法院起诉。在起诉时,立案庭法官要求我出示证明股东资格的法律文件。请问谢律师,有哪些法律文件可以证明我的股东资格?
谢恒律师解答:从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可以证明股东资格的法律文件一般有以下几项:1、有关股东出资的证明文件。比如股东之间签署的出资协议、银行相关单据、验资文件等;2、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载事项。故载有股东名字或名称的公司章程亦可证明股东资格;3、出资证明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故当事人可凭出资证明书证明股东资格。4、股东名册。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故当事人可凭股东名册证明股东资格。5、工商登记资料。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属于公司的登记事项,并且当股东发生变更时,因自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故当事人可以凭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股东资格;
谢恒律师建议,为了避免股东资格问题成为争议,防范此类法律风险,股东在公司设立和股权转让过程中应规范操作并保管好相关证明文件。
此外,在公司法律实践中,我们常常看到有些当事人对公司投入资金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或虽未出资却享有股东权利的“干股股东”),但没有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文件上有相关股东资格的记载,此类当事人通常被归类为隐名股东。由于在公开的资料中未有股东资格的记载,隐名股东的资格问题往往容易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为更好地维护权益,谢恒律师建议隐名股东当事人建立并保留己方与公司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隐名股东协议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实际分享股东权益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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