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筹划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筹划



企业加大投资力度,进行技术改造,是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的有力手段。对于企业在技术改造过程中所购买的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可以按税法的规定按一定比例实施抵免。在技术改造过程中,妥善调整技术改造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改变应纳税额,可以实现税收筹划,从而可以减少税收支出,达到减轻税负的效果。

一、相关税法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1999])290号文件中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参见案例表中的基期)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筹划原理概述

在实际的技术改造工作当中,基于固定资产设备购置数额大小的差异划分,可以分为一次性技术改造投资和分期技术改造投资两种情况。在技术改造过程中,可以通过合理改变技术改造前一年的会计核算方法的技术改变应纳税所得额数目,从而减少当期应纳税额,可以实现税收筹划,从而可以减少税收支出,达到减轻税负的效果。下面分别就以上所述的两种情况,分别予以举例分析说明。

1.一次性投资的技术改造

【案例1】大华公司系国内一内资企业,2005年初的企业发展报告中,计划在2006年投资1200万进行技术改造,其中,设备投资1000万元,由于技术改造要求在最短时间完成,所以必须一次性投资,以保障尽快投入生产。按照“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的规定,如果能够合理设计筹划方案,在2006 ~2010年五年间最多共可以实现400万(1000×40%)的税收抵免。本企业预计2006~2010年五年间的所得税额为90万,100万,120万,200万,300万。

【方案1】2005年初时未改变任何会计计量方法,应缴所得税金额合计100万,故缴纳税款100万元。

【方案2】为了2006年技术改造进行税收筹划,按照法律的规定合理改变了会计核算方法,将2005年的所得税调整为50万,将剩余的50万元递延到2006年,所以2005年实缴所得税50万元,2006年由90万元变成140万元。

【方案3】企业在2005年度,按照税法的规定获得减免所得税优惠,主管税务部门认定符合所得税优惠的规定,2005年度实缴所得税税额为0元。

【方案4】为了2006年技术改造进行税收筹划,按照法律的规定合理改变了会计核算方法,将2005年的所得税调整为30万,将剩余的70万元递延到2006年,所以2005年实缴所得税30万元,2006年由90万元变成160万元。

三种方案的税负比较表(单位:万元)

 

【比较分析】从表上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启示:

启示1:筹划过程中400万元的可抵免税额发挥效用的条件:设备投资额×40%≤后五年较基期(本例中为2005年)新增税额合计数。上述四个方案中只有方案1由于不能满足这个关系,所以导致可抵免税额中有80万没有实现扣除,因此,方案1不可行。

启示2:对于方案2和方案4实纳税额均为510万元,那么同样是改变会计方法,降低税负最终额度却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方案4仍然较方案2可行,原因有二,其一,从可抵免额度上讲,由于前期的数额较少(30<50),所以可以保证抵免额度尽快实现,从而在货币的时间价值上占据优势;其二,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延期纳税也是考核筹划是否成功的指标之一,由表上可以看出从2005年——2008年每年只要实纳30万元,实现了税负的合理递延。

启示3:方案2与方案3差额100万(510-410)的原因的说明。后三个方案中,均实现400元的税额抵免,可方案3实际税负却又少了100万元原因是因为基期所得税额减少到0万元,改变了投资的抵免税周期,使得节税的效果更佳。正因为投资抵免税周期的变化,使得方案3 没有像方案4一样,使得基期多减少的税款在以后各期转回,使总体上无差异。(说明:方案4较方案2减少的税负20万元因没有改变投资抵免税周期,而使得2005年至2008年减少的80万元在2009年、2010年分两期转回,而使总体税负在数额上相等均为510万。)

【结论】由此可知,在一次性投资过程中,要按照法律规定改变会计核算方法、尽量利用税收优惠,改变基期的所得税额,从而保证抵免税额可以全额扣除,同时,注意投资抵免税周期的问题,使得税收筹划起到更好的效果。本例中的税收筹划方案优先级为:方案3>方案4>方案2>方案1。

2.分期投资的技术改造

对于分期投资的技术改造问题,一般来说,因为存在基期之后多次投资的问题,比一次性投资的测算和调整更有难度。而税法对这一问题也没有详细的解释,根据实务操作中的经验,和会计中实质性的原则,先看下面的小例的说明一下基本的计算思想,以便对后面案例的理解。

【案例2】大华公司2005年决定在今后两年进行技术改造分期购入设备投资,第一期购入设备A(2006年)投入40万元,第二期购入设备B(2007年)投入50万元,2005年所得税额40万,假设2006年、2007年所得税额分别为50万、60万,为分析简便,对于以后三年暂不赘述,只说明分期投资的两年。

【解析】按照案例1的方法,第一期投资的处理方法是相同的。即第一期投入款40×40%=16万元为投资抵免税款额,2006年较基期增加10万元,还剩6万元留抵,实交税款40万元。第二期投入的60万元的可扣除投资抵免税款额为60×40%=24万元,处理方法应比照基期增加20万,当期20万元可以抵扣,但是,由于同一生产线在第一期投入之后,所产生的效益应当视为两者合共同完成,因此应将上期留底的6万元应当扣除。2007年实交税款为60-6-20=34万元,还剩24-20=4万元的可扣除抵免限额留底在下一期。由此可知,对于分期投资的计算方法应当遵循“先抵先扣,首期不漏”的原则,即第一期投资的可扣除抵免限额为扣除部分,如本例中的6万,不要漏掉,视为两者合力的共同效益,应在第二期开始时先扣除,对于本期增加的可扣除限额,按照本期较基期的增量扣除。从实质上讲,这个原则,就是为了尽可能将投资抵免税额全部扣除。

【案例3】大华公司系国内一内资企业,2005年初的企业发展报告中,计划在2006年投资1200万进行技术改造,其中,设备投资1000万元,由于公司资金紧张,故决定分两期投入资金(2006年投入600万、2007年投入400万),合计抵免额度为400万(600×40%+400×40%),由于分期投资的影响,本企业预计2006~2010年五年间的所得税额为50万,170万,180万,200万,210万。

【方案A】企业在2005年度,按照税法的规定获得减免所得税优惠,主管税务部门认定符合所得税优惠的规定,故2005年度实缴所得税税额为0元。

【方案B】为了2006年技术改造进行税收筹划,按照法律的规定合理改变了会计核算方法,将2005年的所得税调整为30万,将剩余的70万元递延到2006年,所以2005年实缴所得税30万元,2006年由50万元变成120万元。

【解析】              分期投资方案AB对比表(单位:万元)

 个人所得税筹划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筹划

通过对比不难得出,方案B比方案A更好。再和上面的案例1中的方案3和方案4比较不难看出,在投资后5年总利润额不变的情况下,最终的节税效果是相同的。在具体的税收处理上,以尽量注意分期投资过程中的计算方法。笔者认为,虽然节税效果相同,但是,如果任务要求不十分紧迫,应该采用分期投资的方法,一来,可以减轻企业自身的压力,二来分期投资,可以降低企业的资金风险,毕竟税收筹划的评价,不仅要重视税负绝对数的减少幅度和延期纳税,还要注意尽可能降低企业的风险,在众多税收筹划方案中应取风险较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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