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富必竟是首富,一举一动都会引发阵阵风波。如果再是涉及到“敏感性”话题,更会让人们潜伏心底的“仇富”意识不由泛起。如果表达出来的观点稍欠公允,便更会引火烧身了。
首富张茵便是一例。
想当初,这位来自珠三角的女首富突然走进公众视野的时候,不知引起过多少人的感叹,不知激起过多少位女性奋斗的激情。然而,在那份感动尚未完全平息的时候,她又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在两会上,张茵提出了两个令许多劳动者不太理解的提案,其中之一就是要求修改劳动法,“取消无固定期限合同”。这回带给许多人的不是感动,而有点瞠目结舌,“这是张茵吗?”多种评论甚至漫骂轰然四起。接着,又“跳”出个广东省工会副主席要与张茵进行公开电视PK,被张茵婉拒,又是引起一阵热议。
热议的焦点虽是“是否该取消无固定期限合同”,后来却好象演化成了劳方与资方的较量。在这场较量中,张茵自然不自然地被看成了“为富不仁”的某些资方的代表。可是,令人遗憾的是,争论双方并不是所有人都认真去理解新劳动法中“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内涵。张茵声称并不是代表自己的企业说话,而是为代表别的企业的“民意”,出发点是好的,但因未了解内涵却“念歪了经”。那个“跳起来”来要PK的工会主席,我不了解其本意,只是不明白,当初华为赶在合同法前与员工重签合同的风波巨国皆知时,他未出来要与华为PK,现在却要与张茵PK,不知是何用意。
对法律条文进行字字啃咬过于枯燥,不过我们还得首先回答一个问题,“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存在,是否真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伤害。在许多人对这种“伤害”的理解中,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劳动者高枕无忧的保护神,就是许多企业及企业家忧心重重的紧箍咒,于是对资方相当不利,原因是企业自主用人权被剥夺。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赋予劳动者至高无上的权力,也没有剥夺企业用人的自主权。相反,在劳动者不能够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时候,企业依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力,通俗一点就是“炒人”的权力依然存在。譬如如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合同,第四十条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等。请注意,这里所说的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包括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也就是说既便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不符合企业的用人要求,不能满足岗位胜任要求,照样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引发我们兴趣的另一个问题时,张茵声称保护企业利益到底能保护什么?保护的好处,极端但却直接能够看到的,就是过去那种合同“一年一签,甚至一季一签”的现象,这种现象在张茵所在的珠三角甚为普遍。在那种情况下,企业老板就象是一个救世主,员工“忽之既来,唤之既去”。劳资双方较量中,资方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无薪加班、随意增加工作时间、随意加大工作量、保险福利全无,甚至象存在的那种“放假就没有工资”等系列问题自然产生。由于转换工作的成本相对较高,劳方往往只能接受。除此之外,取消“无固定期限合同”,还能带给企业怎样的好处?可是,随着加工业竞争的加剧,珠三角面临的劳工荒压力迟迟不能缓解时,大量劳工流向长三角及内地时,这种用工方式能有什么好处?当整个工业面临着产业升级,人力资本的地位不断彰显时,这种用工方式对吸引和留住人才又有什么好处吗?
可能会有人说,我就是要留住“人才”,不想留那些替代性很强的“劳动力”。这种想法特别好,要是真能如愿就好了。可是“人才”也是相对的,今天受你重用就是“人才”,明天不受你重用了就不是“人才”了。在内心深处缺乏劳资平等观念的企业中,无论是“人才”还是“劳动力”,谁还会真正真心认同你的理念呢?看看身边的企业吧,凡是对待那些所谓“劳动力”的员工缺乏劳动法基本观念的企业,它的所谓的“人才”也是走马灯地换着,同样留不住。
当然我们也必然意识到,“无固定期限合同”会引发的企业更大的管理压力。在新劳动法下,企业做为一个法人,依然有其独立法人的权力。它可以自由选择适合的人力资源,可以自由决定人力资源的薪酬,可以自由决定其发展的思路等等,但是前提是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当然企业依然可以自由决定自己最适合的制度。在有制度保障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通过绩效考核决定绩效工资,可以通过薪酬设计进行薪酬升降的处理,甚至可以象跨国公司GE那样实现“钟形分布,末位淘汰”。通过那种“短期合同一签再签”的方式代替企业基本制度建设,是最低级也最拙劣的伎俩,短期之内看似对企业有好处,长期来看有百害而无一利。
张茵称自己的企业是严格遵守劳动法的,她只是代表别的企业在说话。这一点我绝对相信。如果张茵未能用一套制度来留住一批优秀的人才,她的企业也不会从小到大,最终促成她成为首富的。对大多数企业来说,既便有“一年合同数签”的权力,谁又会期望人才流动过频繁呢?如果真希望留住有用的人才,淘汰走对企业发展不利的人,为什么不通过制度建设来进行呢?短期合同太多非但不一定“赶”走“人灾”反而会留不住“人才”。现在许多民营企业家经常感叹的“有用的人留不住,没用的人又不能不用,不用就没人了”的状况就是一个例证。
新劳动法对很多企业来说(尤其初创企业),“药”看似猛了点,但对长期来说却是非常有好处的,所造成的管理压力也是良性的压力。因此,张茵本意可能是好的,但把劳动法的“经”却念歪了,平白给自己添加些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