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责权利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自主管理能力,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设立的经营者持股方案,采用虚拟股本结构、虚拟股票的运作方式,拟定××公司经营者持股方案。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一次设计,分期执行,期期相连,长期激励的方式。
第二章 虚拟股本和执行期限
第三条 ××公司虚拟股本设置为1000万股,其中用于经营者持股总股本为40%,即400万股,其余600万股为××公司投资人持有。
第四条 经营者所持股份执行期限为九年,采取分期执行的方式。每两年执行一次,执行期限内共执行五次。
第三章 股本金的缴纳
第五条 个人股本金的交纳。在每个股票转让执行日,获得股票持有权者需全部交清所获得的“虚拟股票”的股本金(如缴纳股本金确有困难,经投资人同意批准可采取部分赊销的方式,待从以后年度的分红中扣回,但最低缴纳比例不得低于本执行期获得股票额度的70%)。无故欠交或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获奖权利处理。
第六条 当交纳下一股份执行期的股本金时,可以使用上一执行期的“虚拟股票”分红款抵交。
第七条 对于未能全部交清股本金的经营者,所欠股本金由投资人代为垫付,经营者需缴纳投资人资金垫付期间的利息。其利率不低于同期银行一年期存款或贷款利率。
第八条 首期执行股本金每股为1元人民币,其他股份授予期经营者购买股份仍按每股1元人民币缴纳股本金,新获得股份购买权的经营者其股本金或以每股1元人民币或以每股净资产缴纳股本金,孰高原则。
第四章 授予条件、授予时机、授予数量
第九条 获得股份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1、自加入公司满工作一年者;及
2、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两年以上者(含两年);或
4、公司投资人认为其他可获得股份者。
第十条 股份的授予时机:首次授予时期即为××公司注册成立之时。第二次执行期为首次授予期限满两年后(含两年)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后30天执行。在此期间,公司需完成财务核算,包括但不限于收入、利润等指标测算。
第十一条 授予数量:首期执行股本限额为60万股,每期保持10%的递增。未执行部分由投资人持有,每期执行时由投资人转让其持有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