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转化的税收筹划



按照税法的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的方式,即通过区分不同的收入类别而适用不同的纳税方法。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它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适用的税率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地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所得。它属于独立劳动个人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加层征收,即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

由于税法规定的不同,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使用的税率不同,相应地,纳税人缴纳的税收额度也就会不同。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利用这一差别性的规定,通过合理的筹划,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有时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能节约税收,有时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能节约税收,有时将二者合理分解能够节约税收。而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根本区别在于个人与提供所得的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着稳定的雇佣和被雇佣关系,即个人从事的是独立劳动还是非独立劳动。在这种情况下,个人通过选择是否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选择其是以工资、薪金的形式获得收入,还是以劳务报酬的形式获得收入。由于二者之间存在着所得形式相互转化的可能性,也就同时存在着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能性。纳税人通过合理地选择所得的收入形式,就可以达到节约税收、减轻纳税负担的目的。

在这里,纳税人选择进行税收筹划的形式,可以有以下几种:选择以工资、薪金为其所得形式进行纳税;选择以劳务报酬为其所得的形式进行纳税;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合并起来以工资、薪金所得的形式纳税或者以劳务报酬所得的形式纳税;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解开来,并同时合理安排两者之间的数量比例关系进行纳税。纳税人通过合理安排自己的所得形式,就可以达到合法、合理的节税目的。

例1.李某是一位高级技术人员,2005年7月获得甲公司的收入70 000元人民币。

如果李某选择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就与该公司存在着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则其所得按规定应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则: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70 000-800)*35%-6 375

                =17 845(元)

如果李某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与该公司就不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他所提供的就是独立个人劳动,则其所得按照税法规定要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70 000*(1-20%)]*40%-7 000

                    =15 400(元)

因此,在这里,李某选择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务报酬所得的形式取得所得对其是有利的,可以节约税收17 845-15 400=2 445元。

此例中,由于涉及的时间是2005年7月,按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为800元,因此,费用扣除标准是800元。根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改为1 600元,也就是说,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1 600元。

若李某取得这项收入是在2006年1月1日以后,那么,其所得若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则: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70 000-1 600)*35%-6 375

                    =17 565(元)

对于选择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费用扣除标准不变,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仍为15 400元。

此时,李某选择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节约税收17 565-15 400=2 165元。可见,通过合理选择取得收入的形式,可以为纳税人节约税收支出,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但是,在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较少的情况下,通常是选择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起稳定的雇佣关系,可以使纳税人少纳税。因为此时,由于纳税人的收入较低,在工资、薪金的九级累进税率中,相对于劳务报酬的适用税率,工资、薪金适用的税率较低,而劳务报酬收入适用的税率较高。在选择是以工资、薪金所得的形式纳税,还是以劳务报酬所得的形式纳税时,通常的情况是,根据纳税人获得收入多少的实际情况,来区别对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又规定,“公司董事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和雇员的双重身份“,“应分别就其以董事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以雇员身份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公司董事具有双重身份,并分别取得收入,应分别按其所适用的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同时具有双重身份的公司董事,(若只具有懂事的身份,则可以通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方法来获得公司雇员的身份),在按月领取公司发放的收入时,可以通过合理划分其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数量比例关系,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达到节约税收的目的。

例2. 2005年,某内资公司董事会董事王某,按月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为20 000元。

若王某只具有公司的董事身份,则按照规定其应以劳务报酬的收入形式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公司代扣代缴。则: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0 000*(1-20%)*20%

                        =3 200(元)

若王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则取得了公司的雇员身份,此时,就具有了双重身份,可以将此项收入分解为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则: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0 000-800)*20%-375

                    =3 465(元)

若将此项收入分解为一半是工资、薪金所得,一半是劳务报酬所得,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则: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0 000*(1-20%)*20%+(10 000-800)*20%-375

                        =1 600+1 465

                        =3 065(元)

很明显,把此项收入分解开来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纳税,比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或者只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对纳税人更有利,分别节约税金400元和135元。

在这里,还可以不把此项收入按照1:1的比例进行分解,由计算可知,1:1并不是最佳的比例结构。比例关系的结构越好,越可以为纳税人节约更多的税收,但最佳比例结构的确定较为复杂,且收入越高,如何确定合理的比例结构就越复杂,同时,又不存在一个确定的比例标准,如何确定此例中的最佳比例结构不是这里要论述的重点,在此就不再深入探讨了。

同例1一样,若王某的收入是发生在2006年1月1日之后,则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

全额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适用的扣除标准不变,每月应纳税额仍然为3200元。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转化的税收筹划

全额按照工细、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0 000-1 600)*20%-375

                      =3 305(元)

若一半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一半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则: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0 000*(1-20%)*20%+(10 000-1 600)*20%-375

                        =1 600+1 305

                        =2 905(元)

此时,王某选择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取得公司的雇员身份后,把自己的收入分解为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来分别纳税,可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达到少缴税款、合法合理避税的目的。

一般情况下,当纳税人(上例中为公司董事)同时具有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时,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有利于节税。

由上述的两个例子可以看出,整体说来,在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形式之间进行选择时,通常情况是,当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较少时,工资、薪金所得使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使用的税率要低,此时,将所得尽量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的形式可以为纳税人节约税收;相反,当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较高时,劳务报酬所得使用的税率相应较低,此时,将所得尽量转化为劳务报酬的形式,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当纳税人同时获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时,要尽量避免完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或者完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将二者合理分解开来分别纳税是较为理性的选择。

因此,充分利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不同的征税方法的规定,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在不给纳税人增加任何额外成本,也不给提供收入的单位增加任何额外成本的情况下,可以为纳税人获得较高的税收受益,达到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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